浅析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2009-07-05廖子劲
廖子劲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以往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各种论断,提出了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不仅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更重要的是,基于环境资源法对人类社会的特殊作用和贡献,还应该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直接关系。表述了自己对环境资源法这一概念做出的定义,并对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的这两层关系作了详细论述。
关键词环境资源关系公益法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
1 传统的法律调整对象仅包括社会关系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是法的调整对象。每一部特定的法律规范都有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的对象。比如,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
总的来说,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称。正如马克思指出:社会关系源于人,因为有了人类,人与人之间便产生了各种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就统称为社会关系。
2 人类不可能离开环境单独存在
然而,任何国家社会的存在,任何人的存在,并不是依靠社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国家社会团体个人的生存发展,无一例外地都需要有物质基础作为保障。而提供给人类各种物质基础的载体,便是自然环境。
环境是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环境”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水生生物……等等。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环境资源的支持,同样的,环境在提供给人类生存基础条件的同时,又承载着人类对大自然的影响。这些影响当中,有些是积极地,有些是消极的。这种人与环境的直接相互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认识:
2.1 人类生存对环境是具有依赖性的
人类通过劳动实现对自然界的作用,引起自然界的变化,改变自然界的面貌。人类的生活过程消费着各种资源,不断地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消费在质和量的方面都极大地增长了,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又促进了对环境资源开发的加剧。
2.2 人类的生存同时也给环境施加着压力
时至今日,人类对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已遍及整个地球,环境能够提供的物质数量在日益减少,而要依靠这些物质条件生存的人口却越来越多。这使得环境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如果说国家土地是有国
界的,那么对于所有地球上的人类而言,由于江海相连,大气环流,环境实实在在地成为了全人类共有的资源。
3 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并非仅限于社会关系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来讲,法律制度是以体现和维护人类的根本利益为终极使命的,那么,法律就不应当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应当调整涉及到人类利益的所有关系,包括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1998年我国境内曾发生特大洪水,我们发现,在洪水肆虐下,社会变得动荡与不安。更有少数不法分子趁火打劫,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旦遭到破坏,则不得不波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最终触及到人类的根本利益。可见,法律的调整范围应当也必须涉及到两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公益法律的调整对象绝非仅限于社会关系,这一特点表现得非常明显。
3.1 环境资源法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律部门
环境资源法并非体现某一社会阶层之利益,而是确保全民受益的法律。20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公益法这一术语在很多其他国家中得到了使用。在世界各地都有很多公益法中心、社群、网络,遍布英国、印度、斯里兰卡、菲律宾、澳大利亚、智利和阿根廷。虽然其名称、背景各异,但是,各国公益法都依托于社会正义的概念,以及视法律为社会变革工具的意愿。在大陆法国家,公益法的概念基于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这一前设,把公益法的价值和目标归于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关于环境方面的有关诉讼和法律制度研究,都是公益法事项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我们不难看出,环境法早已摆脱了法律规范调整对象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一桎梏,而接纳了人与自然之间直接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试图以行为规范的形式,给人类对环境做出的直接的、间接的各种行为做出约束。由于环境的人类共有,又正好符合公益法对于公共领域利益保护的立场,所以环境法是具有鲜明公益法性质的法律部门。 所以,笔者认为:环境法是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的。它所调整的对象也是关系。一方面,包括主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包括主体人与他物之间的关系,亦指人与围绕于人类周围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所有自然环境和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之间的关系。
3.2 环境资源法的定义
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还因为在环境资源工作或环境保护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种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关系,即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人为活动都可能同时产生这两种关系。
基于此,笔者认为,环境资源法的定义应该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直接关系以及为了保障、监督、管理人与自然界之间和谐共存的稳定状态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主要观点
4.1 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直接关系
“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以人自身的活动首先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可是历史上,我国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曾经是有过惨痛教训的:“大跃进时期”和“十年动乱时期”,曾盲目推行毁林开荒、围湖围海造田和打虎灭雀等扭曲大自然客观状态的运动,在“人定胜天”、“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等唯意志论的支配下,搞“开荒开到山顶,种田种到湖底”和“大炼钢铁”,结果造成了植被覆盖率降低、水土流失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等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1)人类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要以尊重自然环境为前提。各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实践证明,科学的环境资源法不仅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可以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只要在充分认识、尊重和掌握自然规律和环境知识的基础上,我们还是可以发挥人类特有的主观能动性,对环境进行有计划的、科学的改造的。而且是可以把自然环境改造成对于我们人类生产生活都非常有利的条件。比如说,我们使用了几千年的农田灌溉水利系统都江堰。都江堰建成后,成都平原沃野千里,“水旱从人,不知饥馑,时无荒年,谓之天府”。四川的经济文化有很大发展。其最伟大之处是建堰两千多年来经久不衰,而且发挥着愈来愈大的效益。它的创建,以不破坏自然资源,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为前提,变害为利,使人、地、水三者高度协调统一。
(2)人类预防环境的污染、公害的行为要以环境资源法的形式确定。目前全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地区几乎都受到了环境恶化的困扰。以其中危害严重的环境灾难之一酸雨为例。据研究数据表明,酸雨主要是人类生产活动和生活造成的。酸雨不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更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酸雨毒害作物根系,杀死根毛,导致发育不良或死亡。酸雨还杀死水中的浮游生物,减少鱼类食物来源。酸雨污染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直接或间接危害人体健康。酸雨促使森林衰亡。酸雨对金属、石料、水泥、木材等建筑材料均有很强的腐蚀作用,因而对电线、铁轨、桥梁、房屋等均会造成严重损害。具体到我国来看,覆盖四川、贵州、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西、浙江、江苏和青岛等省市部分地区,面积达200多万平方公里的酸雨区是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我国酸雨区面积扩大之快、降水酸化率之高,在世界上是罕见的。酸雨造成的破坏彼彼皆是,触目惊心。
大量的环境监测资料表明,由于大气层中的酸性物质增加,地球大部分地区上空的云水正在变酸,如不加控制,任其发展下去,酸雨区的面积将继续扩大,给人类带来的危害也将与日俱增。
可以想象,如果再不加强司法的手段予以杜绝和调整二氧化硫的排放,我们面临的生存、生活环境将会急速的恶化,最终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毁灭我们自己。
(3)类保护环境资源的存在和发展是保护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在笛卡尔的人类中心主义理论中,把人和自然截然两分。这种主张导致人类否认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仅把其当作工具盲目地使用,不假思索地将其排斥在法律主体之外。以人类所谓的理性与自信,抱着功利的心态,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只顾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最大限度地谋取和占有眼前的物质利益,贪婪,自私地对大自然进行征服和掠夺。最终的恶果则是愈演愈烈,令人触目惊心的环境危机的降临。
4.2 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也包括各种社会关系
国家在对环境资源进行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会形成与有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社会关系。它的内容包括:政府与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上下级主管机关之间因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源于国家的环境资源所有权主体身份,以及国家作为环境资源公益代表人的资格。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具体有国家制定环境资源政策、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决策、确定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和规划以及监督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在环境资源遭到破坏如何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等活动。这些关系是除了人类和环境资源产生直接关系之外,为了监督管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产生各种社会关系,也就是环境资源监督管理关系。譬如近年来我国推行的退耕还林、南水北调、生态公益林建设,确定自然保护区及其范围,对环境资源企业准入资格的审定等等,都属于环境资源监督管理关系。
环境资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产生,其根本原因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日益恶化和对立。它又是在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增长和难以调和的基础上得到发展。目前,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想要真正建立起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如果没有立法的监督管理、保驾护航,恐怕也只能是事倍功半。
目前全国上下都在学习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观。据笔者查证的资料显示:江泽民同志曾在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讲话指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可持续发展实质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观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与环境系统维持最和谐的关系,认为只有当人与人、人与环境和谐共处时,可持续发展才能变成现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这和环境资源法的立法宗旨正好不谋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