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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言学角度议现行法律中的语言不规范问题

2009-07-0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语言学

金 鑫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的立法语言中,语言学范畴的不规范问题必然影响法律的效力和法治化的进程,应当引起有关机关的重视。本文指出应通过采取立法语言审查等措施,从而实现立法语言的规范化。

关键词立法语言不规范现象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85-01

一、当前中国立法语言不规范的现状

语言与法密切相关,只有利用语言,法律法规才能为人们所理解。立法语言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根据一定规则表达法律法规的语言。因此,立法语言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立法意图的正确传达和社会公众对立法意图的正确理解,从而影响到法律法规的实施。

语言学范畴的立法语言不规范指用于表达法律的语言不符合语言学上的一般使用习惯。语言学范畴的立法语言不规范问题多而杂乱,但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词语方面的问题

1.《刑法》中,“犯罪分子”一词出现颇多,然而究竟什么是“犯罪分子”,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被查处的对象均无称为“犯罪分子”。把普通词汇混用到法律条文中,无疑降低了法律的科学性、严肃性。

2.《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第17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本条中“好处”一词的运用极不规范,应改为“非法利益”才妥当。把社会上流行的习惯用语与法律概念凑合在一起,有损法律的庄严与准确,破坏了法律内在的和谐。

(二)语法方面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本法条语法结构来看,“平等主体”与“公民”、“法人”是领属关系,构成偏正结构词组。而从立法本意来看,“平等主体”的外延就是“公民”和“法人”,即“平等主体”与“公民和法人”之间是同一关系。此处应改为“作为平等主体的”、“身份平等的”或“法律地位平等的”等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法条中该句动宾搭配不当。谓语“执行”的对象是介词“对于”提示的“罪犯”、显然“执行”“罪犯”搭配不当,应该在“罪犯”后面加上“的刑罚”三个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法条中,主语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为行为状语,其后缺少“销售”等谓语成分,成了没有谓语的残缺句。

(三)标点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第2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句中“赔偿费用”后错用“。”号。应为“;”号。因为前后是并列关系的分句。

(四)风格方面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第2款:“依照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光荣”与否是个人的感觉问题,只要是法定义务就须履行,“光荣”一类的文学用语不应混入立法语言中,以降低了宪法的严肃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条定:“企业必须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本法条明显带有宣传性质,文学色彩浓厚,有悖于法语言的庄重严肃、朴实无华的风格,有损立法的权威性立法语言应庄重严肃、朴实无华,讲求权威性和务实性。

二、立法语言不规范问题的解决途径探索

立法语言不规范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而且是严重的,诸如增加立法成本、模糊立法意图、影响法律法规的适用、冲击语言科学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儿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培养专业人才

立法语言不规范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对立法语言的研究和教学工作重视不够。笔者认为,解决立法语言不规范问题的最彻底的方法是培养一大批既精通立法学又精通语言学的立法语言学的专业人才。建议在大学本科阶段开设立法语言学课程,研究生阶段也应开设立法语言专业。国家应为立法语言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鼓励创办立法语言学的专业刊物,创建各种立法语言学的学会,开展国内和国际交流。

(二)建立立法语言审查程序

为了避免立法语言不规范问题的进一步加剧,由必要建立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笔者认为我国已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如将《婚姻法》草案公布让公众充分讨论,这其实就是审查程序中的一个子程序—公众审查,只不过立法语言公众审查应侧重于语言的运用。还有一个子程序就是专家审杳,专家应当由知名的法学家、语言学家、逻辑学家、律师、法学专业教师等专家学者组成,对立法语言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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