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公民健康权发展的现实挑战
2009-07-05种道曦
种道曦
摘要健康权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以积极性为主兼有消极性的宪法权利属性。我国宪法应把健康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明文宣示并增加程序条款等内容,宪政实践中应协调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采取微观层面上的措施将法定健康权转化为实有的健康权。
关键词健康权宪法权利强制许可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98-01
一、公民健康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和宪法学意义
(一)健康权作为宪法权利的历史演变
健康权作为宪法权利受到保护首先出现在1919年的《魏玛宪法》中规定的健康保险制度,1925年智利则最早把卫生方面的国家义务纳人宪法。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指出的“免于匮乏的自由”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承认铺平了道路。
1945年联合国国际组织大会上提议将健康权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一加以规定,将健康问题添入《联合国宪章》第55条,规定了成员国政府在健康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002年人权委员会任命了一位健康权特别报告人,其各种报告澄清了健康权的各种规范和义务。
(二)健康权的含义
宪法意义上的健康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健康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精神状态完满并由此对社会适应的权利。健康权以积极性肯定性为主、兼有消极性否定性的宪法权利属性 。
(三)我国宪法健康权保护的不足
我国宪法无健康权的独立的明文宣示,只规定相关的保障措施。第21条规定了国家保障一般公民健康的举措,第25条、第42条、第45条承认了国家在维护健康方面的责任,第36条、第49条规定了特定公民的健康保障。这样笼统的规定导致学界对健康权与其他权利界限不清。
二、公民健康权保障发展的障碍
(一)医疗保险覆盖率低
根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在2003年,65%的城乡居民在寻求医疗服务时必须完全依赖自费。零点公司在2005年2月在七个城市以及七个省的乡镇和农村地区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有65. 7%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无论是公家出的社会的医保也好,商业保险也好,什么都没有。
(二)保障制度公平性差
医疗保障的低覆盖率首先也就损害了医疗体制的公平性。公平性是衡量医疗体制是否良好的一个指标。要实现公平,健全的医疗保障体制是要害。除开医疗保障的低覆盖率所导致的不公平外,我国地区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
(三)可接近性差
近年来,乡镇卫生院年诊疗人次下降,资源利用率下降,与城市大医院看病难,住院难,形成明显对照,乡镇卫生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对农民的接近性差。死灰复燃的肺结核至少已经连续五年成为农村前十位死因之一,农村孕产妇及儿童死亡率均高于城市一倍以上。农村人口医疗保险覆盖率只有9.58 %。广大农民基本没有医疗保障,享受不了医疗待遇,特殊人群的健康状况更令人担忧。
三、加强公民健康权保障的措施
(一)宪法明文规定健康权为公民基本权利
在宪法中明文载入健康权是健康权内涵的本质要求,是健康权得到有效尊重、保障与实现的选择,是人权保障的
宪法原则的体现,是公民与国家关系和谐的反映,是道德权利到宪法权利再到实际权利的逐步实现的保障。
(二)增加宪法中健康权保障的程序条款
从《公约》的有关规定可见其对健康权的态度是“承认”、列举“行动计划的义务”,它属于公约中最低标准的义务,要求国家必须尽最大努力立即或者尽快实现,不能以公约中“最大能力”和“逐步实现,和国内的发展水平和资源现状为借口而有所减损。但我国宪法的程序规范缺位。而没有相应程序规定的权利是一种“裸体”的权利,只能流于宣言式效果,无法产生实际人权保障作用。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它具有一整套能够保证法律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够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中增加健康权保障的程序规范,明确公民请求国家积极行为的启动程序规定并设法将该类程序涵括在正当程序条款之中。
(三)协调健康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健康权的尊重、保护和实现需要依赖生命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住宅权、环境权、参与权、平等权、结社、集会和迁徙自由、享受科技进步与使用带来的利益等,健康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关系到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和反歧视,它因涉及弱势人群和边缘人群与主流社会不同的行为和生存方式使问题变得非常复杂。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健康权谋求保障个人在使康方面免遭社会和经济不公正,还谋求可获得的健康服务能够充分适应于个人的文化背景。国家通过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来制定进步法律的义务受到其所能获得、掌握和支配的资源的限制公民平等地享有健康权也必然受到政府资源优先配置的制约。但这并不妨碍健康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孜孜追求,也不妨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坚持,只是其实现必需有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四)必须立即采取微观层面上的措施将法定健康权转化为实有的健康权
在具体措施上,包括两方面要素:一是与“保健”有关的要素: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来改善医疗条件和初级卫生服务,进行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二是与健康的基本前提条件“有关的要素适当的卫生设备、安全的饮用水、适当的背养、环境卫生和职业卫生、有关健康的信息、能及时享有基本的合格的医疗待遇的交通和通讯设施、在全社会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政策和设施、社区建设和社区重构中组织健康保护社团、推动移风易俗、增进精神健康、更加依赖分配正义实现自然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科学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实施公共健康危机时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推动国际交流合作、通过经济增长来创造条件而逐渐实现健康权等。
(五)确立健康权优于知识产权的原则,建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我国专利法承认专利强制许可的有限使用,并规定了颁布专利强制许可的部门;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 年11月29 日发布了第37号令:《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该办法根据多哈宣言和总理事会决议的有关精神和规定,对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程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传染病、药品做了明确的界定,为我国在应对公共健康问题时所能采取的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非常重大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