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事件的折光
2009-07-03
上周,最引人关注的国内新闻事件,当属为重庆涉黑案件嫌疑人龚刚模辩护的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犯罪被重庆警方拘留一事。相关报道见报后,首先引起律师界的强烈反应,不少律师在网上发表文章抨击首先对事件进行披露的《中国青年报》,认为该报的报道对事件的事实描述不实,滥用刑名,违法干扰正常的司法进程,对律师界的所谓“无良”现象的揭露批评,有以偏概全之嫌,要求该媒体向律师界作出公开道歉。与之形成强烈对照的是一般网民对事件所持的立场,大部分网友认为,当前中国的律师界,也相当“黑”,如媒体批评的为了钱而将法律和社会正义弃之脑后、全无职业道德可言的所谓律师并不是少数,对他们的违法行为采取法律制裁,非常必要。双方争辩的极端者,甚至提出应当废止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涉嫌伪证罪的《刑法》第306条和废除刑事案件辩护的主张。
李庄被拘留事件引发的争论涉关两个方面,其一是首先爆发但却是由事件引申出来的另一个问题——对于涉及法律事件的新闻报道,应当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介入?也即新闻报道如何不干预正常的司法进程?这也是一个老问题、老难题了。许多所谓大案、要案往往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媒体自然要争相报道,如何解决?当然也应当依照法律。但是尴尬的是,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新闻法》。因此就只有靠媒体工作者自身对于“不干预、干涉司法进程”的理解把握,尽量客观、中立,特别是对未经司法程序裁定的罪名,不做定性的评说等。
而事件本身引发的问题则更加复杂。重庆打黑事件在全国都是一件振聋发聩、惊天动地的重大事件。事件最令人关注的还不是重庆当地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势力的黑恶势力集团,而是具有相当高地位的政府公务员、国家官员已与这些黑恶势力结成利益共同体,是公权力与黑钱的博弈。此次李庄事件突发,又牵扯出了已经隐然成形的这种黑色利益链条上的又一环节——律师。在不断被健全、完善的各种法律法规之下的现实或许完全是诡异的另一种景象,对于许多无权无势的当事者,这个社会还会黑到哪一步?
还有事件的所谓“背景”。在中国,“背景”这个词会使得许多表面上看来简单的事件具有难于逾越的复杂。重庆的打黑,应当说就具有种种“背景”的可能。重庆的打黑行动具有不可复制的必然性,尽管事实上在中国的许多地方类似黎强、文强这样的权钱利益的肮脏组合同样存在,但是并不是那些地方都有薄熙来,都有王立军。而即便有了薄熙来、王立军,却也可能依然会在行动中出现一些并不完全符合当下法律规范的作为,即如此次案件审理前被告律师与被告面谈必须有警方人员在场的做法。在中国当前社会环境、法制环境下,有些“擦边球”甚至越界球也有不得不打的苦衷。对于这一点,深受腐败与黑恶沆瀣祸害的百姓抱有直觉的宽容,令本当“锱铢必较”的法制精神受到尴尬的挑战。
据说过去很“张扬”的李庄如今正在展示另一种形象——中国法制进步的献身者。他声称,愿意牺牲自己个人的自由来换取中国法制的进步。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只有让法庭调查和论辩来剥露展示了。但据可以看到的相关报道,我很怀疑李庄是这种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人。做律师也好,做警察也罢,仅只把职业当做赚钱的生意,而忽视摒弃了最起码的职业准则、责任与操守,玩弄、亵渎法律,如做伪证和“钓鱼执法”,正在艰难地然而无可逆转地走向法制的社会环境里,必将没有好结果,不过是报应到来早晚的区别。而更危险的是,在一个道德失范的社会里,缺少了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为基础的支撑,作为道德底线的法律的生存以及其正常作用的发挥,必然会受到负面的影响,甚至完全变质,其最基本的“公平”、“公正”的立身原则也难于保全。
资料
《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萧鼓 中国网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