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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虚置之难题

2009-07-02刘松华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29期
关键词: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

郝 朴 刘松华

摘要: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虚置是客观现实,阐述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虚置的种种表现,阻碍了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揭示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被虚置的内在原因,会计监督主体的依从地位是导致会计监督职能虚置的关键。建立以外部监管促进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实现的机制,提出取消会计监督职能的法定属性、强化外部监管机制以弥补会计监督缺位的思路与方案,加强私营企业外部监管功能以力促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实现。

关键词: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虚置;外部监管

中图分类号:F29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173-02

会计监督职能是《会计法》赋予企、事业等法人组织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能与职责。私营企业也理应遵守《会计法》,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在大多私营企业的现实经营管理活动中,会计人员普遍只照章会计核算,而会计监督这一职能却有名无实被虚置,客观上也根本无法落实。

1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虚置的种种表现

会计监督的主要作用是监督并确认会计原始凭证记载经济业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合规性,而真实性是鉴别合法性、合规性的前提与基础。会计监督应伴随会计核算同时进行。但小型私营企业的会计人员多为临时兼职且流动性较大,由于业务少,往往一周甚至一个月才奔赴企业,根据提供的原始单据集中记账,核算编报,照此没有置身企业,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肯定无法辨认、确定账务所依据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会计监督势必化作泡影。大中型私营企业虽有会计机构、人员也相对稳定,但也只履行会计核算职能,由于企业经营运行过程缺乏透明度,真实的会计信息容易被掩盖或被虚假操纵,非“嫡系”人员根本不了解其真实内情。在一定程度上,私营企业会计监督的对象不是真真切切的经济业务,而是地地道道的原始凭证与数据。致使许多会计人员编制完报表后,也不了解被聘用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会计报表在企业中基本不起“晴雨表”的作用,其社会信任度也较低,同时也阻碍了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这种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的会计核算就是将会计监督职能虚置。

2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被虚置的原因

(一)建立会计机构、聘用会计人员的动因为会计监督职能虚置的内在因素

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组织形式。大多私营企业建立会计机构、聘用会计人员的动因是被动行为,主要是为应付工商、税务、银行等机构外部约束与年度检查,尤其是税务稽查,而不是出于主动强化企业内部自身管理的需要。企业主们大多只注重会计报表按时编制并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将会计报表仅当作对外报告的形式而已。会计监督应是企业内部经济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主观意识上,企业主们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将企业视作私有财产,根深蒂固地存在着我的企业、任我管理、任我支配的定格逻辑,自我约束意识淡薄,相信自己对企业的控制能力,同时也不需要会计的约束,因此不可能在社会上自行聘请一个监督自己企业真实财务运行情况的会计,更不可能自觉监督。

(二)会计监督主体的依从地位是导致会计监督职能虚置的关键

要有效地实施会计监督职能的关键,在于应赋予会计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但作为监督主体的会计人员与企业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在经济地位上又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前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关系,后者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不争的真谛,也就决定会计人员的依从地位。会计人员受聘于私营企业后,只受托为企业代理记账、履行核算职责,并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避税与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并未受托履行监督职责与维护国家及公众的利益。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虚置的主要问题不是会计人员放弃监督职责,而在于企业主需要与否、授权与否。会计监督作为私营企业的内部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内容、监督的力度,完全取决于企业主的管理素质与意志,而不具有强制性,弹性极大。由于会计监督的主体缺乏独立性,即使会受托监督,也是有条件、有范围的“柔性”监督,难以依法行使有原则的“刚性”监督。企业主对会计操着浓厚的“主仆”意识,会计人员只能服从、被动的行使核算职责。当企业主的自律性较差时,只能靠他律的会计监督又无任何制约、控制手段,履行监督职能变成为一纸空文。

(三)对会计监督主体缺乏有效的、规范的再监督与管理机制

目前,会计人员在经过职称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后可作为自由职业者受聘任何私营企业。而国家对会计监督主体缺乏有效的、规范的再监督与管理机制,尤其对私营企业会计监督的质量缺乏量化与确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会计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以及监督与核算随意性较大,对是否规范则无所顾忌。

另外,针对私营企业会计监督的相关法规、制度缺乏威慑力。私营企业基本上是无上级主管部门或无权威部门直接监管与制约的、靠自我约束的自由经济实体,而会计的监督职责在私营企业仅靠自律是根本无法保证的,必须由一整套健全、完善、严密、具体、责权明确且具可操作性的法规、制度作依据,并有严格的检测、检查与执行程序、手段做保障。但我國目前已颁发的公司法、会计法、私营企业法、“两则”等一系列法规、制度中,缺乏切实的、适用私营企业的会计监督保障细则与措施,因而对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均缺乏威慑力。

3建立以外部监管促进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实现的机制

从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虚置的表现及根源探析中可以看出,法定的会计监督职责理论脱离实际,难以适应私营企业和无法有效落实。我们认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解决会计监督职能虚置的困扰。

(一)取消会计监督职能的法定属性

会计监督应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控制行为,取消其法定职能。对私营企业主进行企业管理精神教育,使私营企业主明白一个基本道理,那就是会计监督完全是企业自身管理的需要,是企业规范管理的需要,要发展企业就必须规范管理,会计报表是企业经营的“晴雨表”;同时,国家要为规范管理、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的私营企业减缴所得税。此时,私营企业会感受到国家、投资人等利益相关人对信用重视的标度,引导其将主要精力用于企业长远发展与科学管理上,使企业因珍视信用而收益。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核算时,根据企业受托会计监督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并承担受托责任。

(二)强化私营企业外部监管功能以力促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实现

实行税务监管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监督的外部联合监督模式。由于税务监督是我国目前对私营企业外部监督的最为有效形式。经分析,私营企业能定期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关键在于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证的颁发与年检、税务发票的申购与管理办法、依法收缴税金与经济惩罚的手段等税务管理机制,使得其工作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迫使私营企业自觉接受监督。税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影响国家税收计税基础的企业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与《会计法》赋予会计监督职责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完全可以税务监督填补会计监督之法定职能。而税务监督与其他社会监督一样,对企业而言属于场外监督、定期监督,它监督的时效、广度与深度仍有限。这就需要改进税务监督的方法与手段,增强税务监督的严密性。税务监督可委托受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专业会计队伍履行不定期会计监督职责。保障措施如下:(1)在全国建立税收税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企业与税务发票代码化,便于税务人员进行被查收支项目的核查;(2)核查方法除账簿核查法外,还应对有疑问的某些大项目进行实地取证;(3)税务核查以定期检查为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经常开展不定期检查且由税务部门支付检查费用;(4)对私营企业会计管理水平进行评级,级别高的可以减收所得税。

另一方面,会计人员虽然不再履行法定的会计监督职能,但必须遵守职业操守,还应建立财税部门对私营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督机制。税务机关在税务核查与稽查中,对参与企业会计信息弄虚作假并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会计人员应严肃查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呈报会计执业资格发证机关,经确认后给予舞弊者以财经纪律记录,对再犯者和情节严重者应永久性取消其会计执业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以此来强化对会计自由会计执业者的任职约束。

4结论

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的制度设计要从科学、有效的角度出发,国家不再强制将会计监督作为私营企业会计人员必须履行的但又不可能实现的法定职能,由企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授权监督则更为合理、更为现实;与此同时,采取强化外部监督机制,会计事务所不定期会计监督协同定期税务监督对私营企业核算依据的原始凭证核查,确保核算资料真实、合法,这样就可达到私营企业会计监督职能所要达到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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