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构建时期警察执法理念探析
2009-07-01殷炳华
殷炳华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在新世纪新阶段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结合警察执法工作实践,适应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在执法工作中,人民警察应该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法律至上理念,执法为民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维护稳定理念和服务大局理念。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警察;执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198-04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一方面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迎来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使我们也同时进入了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机遇和挑战并存,为了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党和国家审时度势,适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和任务,把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辟地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并将“和谐社会建设”放在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各级党委和政府也正在加强和改善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领导,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人民警察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既是我国重要的治安行政力量,也是我国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尤其要发挥自己应有的重要作用,但是,置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复杂形势,人民警察只有确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要求的执法理念,才能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使命。何以如此?原因在于,理念是行为的先导,警察执法理念是警察执法行为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制约警察执法行为的思维、意识,警察执法行为不过是警察执法理念的外化。基于此,认真地探讨、分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时期的警察执法理念,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警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不揣浅陋,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时期的警察执法理念作如下探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党的领导理念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法律。坚持党的领导既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切执法工作的政治优势和重要保证。人民警察作为我国重要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既是履行职责、完成使命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警察执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时期,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和任务统一起来,在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执法工作的立场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动摇。具体而言,以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为例,我们知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前时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人民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执法力量,处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线,能否自觉地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的原则”[2],是影响群体性事件能否妥善处置的关键因素。因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是基本群众,他们有的是因正当、合理的诉求经多次正当的反映不能得到解决,有的是不明事实真相,有的是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有的是出于对个别人的不满,有的是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有的是为争取个人利益等等,引发因素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治、文化、心理等多个方面。与之相应,警察机关只有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正确认识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按照党关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厘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之间的辩证关系,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工作,综合施治,才可能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做到: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表态解决的,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责成有关部门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不合理的要求,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做到“到位而不越位”[3]。从而赢得群众的信任,有效地稳定群众情绪、化解矛盾纠纷,或者快速找到合适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达到既降低警察机关的处置难度和处置风险,又可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目的。总之,在执法工作中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是人民警察胜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时期的警察执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
二、法律至上理念
按照胡锦涛同志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科学概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是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的社会。而法律至上是坚持法治的根本要求,是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因此,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一切执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所谓法律至上,是指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的权力均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赋予,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人民警察作为重要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警察执法工作的要求,必须树立牢固的法律至上理念。为此,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首先,要做到在警察执法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每一名警察都应深刻地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是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的,认为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人不管己,将“官”和自己视为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必须彻底破除和摒弃。其次,要树立对宪法和法律的坚定信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对于警察执法而言,树立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尤为重要,因为按照心理学的观点,行为主体的法律信仰是促使主体把外在的法律规范内化为主体的法律信念、进而形成法律意志,并最终引导主体作出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法律行为的重要动力。以公安部“五条禁令”为例, 其实, “禁令”要求之内容, 法律已经都有要求, 但为什么法律就没有行政命令更“有效”呢? 究其原因,还是法律在部分警察心目中的地位问题,严格地讲就是部分警察并没有形成对宪法和法律的坚定信仰。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执法力量,人民警察有了对宪法和法律的坚定信仰,还要自觉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出发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行为,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办法”、“土政策”,必须反对和制止,以维护社会主义社会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再次,警察在执法工作中要严格把执法权力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要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通过广大干警严格公正执法,切实提供执法公信力,从而有效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地位。
三、执法为民理念
胡锦涛同志曾在中央党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部级干部研讨班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体现。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时期,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既是人民警察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新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警察执法工作的目的性要求。
执法为民理念是党“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政理念在警察执法领域的具体化,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时期的警察执法工作中,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在具体的警察执法工作中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警察宗旨,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警察一切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促进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成果创造有利的条件。具体而言,要树立牢固的执法为民理念,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应做到如下几点:首先,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来开展警察执法工作。强化宗旨观念和群众意识,坚决摒弃以管人者自居的错误思想,彻底抛弃封建执法理念的残余和衙门作风。在各项执法工作中,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要从人民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着手,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要从最基本的环节、最细微的地方做起,满腔热情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其次,要坚持一切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警察执法工作。群众路线历来是我党克敌制胜的法宝,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时期,人民群众依然是警察执法工作的力量之源、智慧之泉。人民警察开展执法工作,只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相信群众,尊重群众,依靠群众,才能真正取得人民群众的配合和支持,从根本上解决破案难、取证难、追逃难、执行难等一些经常困扰警察执法的问题。再次,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警察开展执法工作,要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文明执法,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同时也要注意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在警察执法工作中,既要强调人权保障职能,也要发挥专政职能;既要强调热情服务,也要加强社会管理;既要强调文明执法,也要坚持严格执法。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
四、公平正义理念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时期的警察执法工作中,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既是人民警察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警察执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和价值期望。因为只有在警察执法工作中切实维护和实现了公平与正义,相关的矛盾纠纷才能得到正确处理、利益关系才能得到妥善协调,相关当事人的心情才能舒畅,有关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警察执法工作中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至少应该做到如下几点:1.坚持合法性原则。我国法律是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集中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精神,人民警察严格执行法律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促进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行为。因此,人民警察一定要将自己的执法活动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行使职权,不超越法律、不滥用权力,不偏不倚,不枉不纵。2.坚持合理性原则。法律一旦制定就处于相对静止状态,而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社会发展变化日新月异,以静制动,法律的局限性不可避免。为了克服这种局限性,法律总是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的轻重幅度必须相当,同样情形必须同样处理,否则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了合理性原则。3.坚持效率原则。法谚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警察执法要讲究效率,要及时使受到违法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使案件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做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公平与正义得到及时地实现。4.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总是或多或少地影响着警察执法行为,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时期,人民警察要及时转变执法观念,充分地认识到在执法过程中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既是防止警察权力滥用的有力武器,也是保护当事人程序性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保障,还可以让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和正义,增强公民对警察执法工作的理解和认可度。
五、维护稳定理念
公安机关作为我国重要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二十公”会议指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在新时期的总任务,维护社会稳定在公安机关各项工作中处于首要地位[5]。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是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也是稳定的社会。没有稳定,和谐就失去了保障。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时期的警察执法工作中,牢固树立维护稳定的理念,既是人民警察的职责、使命使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时期,在警察执法工作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维护稳定理念,首先就要树立正确的稳定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和谐理念为指导,以和谐状态为目标,提升对政治社会稳定的认识,正确理解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明确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其次,要增强政权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在警察执法工作中,要注意强化情报信息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预案,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打击和有效防范敌对势力插手和利用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制造事端;利用非政府组织和打着“维权”幌子进行破坏活动;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捣乱滋事;利用“三股势力”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和民族分裂活动,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再次,要正确认识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特点,努力把握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律。在目前我国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复杂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人民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在执法工作中,要有稳定意识,要充分利用自己贴近基层、了解群众、掌握实情的优势,主动发现矛盾,并对发现的各种矛盾纠纷,立足于早、立足于细、立足于快,尽全力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各种群体性事件,在准确判断事件性质的基础上,预警在先、信息在先、控制在先,依法果断处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最后,要充分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是系统的社会工程,人民警察不能沉迷于唱独角戏。在执法工作中,每一位警察都要清醒地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智慧和能量。只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把群众调动起来,警察执法工作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的配合和支持,业已建立的全方位、立体式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各项打黑除恶、反腐败斗争才能真正地深入开展下去,社会稳定也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六、服务大局理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在新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时期的警察执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警察执法工作做得好不好,就看警察执法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成效大不大。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时期,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执法理念,既是人民警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警察执法工作的重要使命。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警察执法理念,需要人民警察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服务大局与立足本职的关系。服务大局,就是要时刻想着大局、关心大局、胸怀大局、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更重要的是要立足警察执法工作实际,从我做起,从办好每一起案件做起,一点一滴、实实在在地为大局服务。二是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党和国家工作是“大局”,警察执法工作相对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局部”、是“小局”,“小局”要服务“大局”,服务的重要手段和前提就是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干好警察执法工作,既不能抛却法定职责去“服务”大局,因为这样的“服务”容易流于形式,也要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开展警察执法工作,因为这样容易使警察执法丧失合目的性。三是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要始终把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放在地方和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之上,决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为了某个地方、部门、单位的局部利益,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统一于不顾,搞执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妨碍和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四是警察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使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6]。总之,要使一切社会关系都处于动态和谐状态。这就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警察执法工作中,不能单纯追求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要把警察执法工作放到和其他工作的动态联系中,去衡量、去评价。结合实际的国情、社情、民情、事情,坚持人性化执法,坚持合法、合理性原则,努力实现警察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