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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正当其时

2009-07-01徐诺金

银行家 2009年5期
关键词:跨境广东试点

徐诺金

2008年12月,国务院决定对广东和长三角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此次广东省内广州、深圳、东莞、珠海四城市成为首批试点城市。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与港澳开展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改善广东企业的贸易条件,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加快粤港澳经济金融共同市场建设。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意义重大

跨境人民币结算指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具有两种模式,即代理模式和清算模式。所谓代理模式,主要是指中资行委托外资行作为其海外的代理行,境外企业在中资企业的委托行开设人民币账户的模式;而清算模式主要是在指在中资行境内总行和境外分支行之间进行的业务,即境外企业在中资行境外分行开设人民币账户。目前,开展广东与港澳地区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现实意义十分重大。

开展广东与港澳地区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利于帮助企业改善贸易条件。按照我国目前的贸易结算机制,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发生贸易只能采用非人民币币种结算。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必须承担汇率风险。这部分风险在现实操作中很难规避,以2007年的宏观经济环境为例,在国内外对人民币持续升值的预期下,企业根本无法通过对冲型的外汇远期交易规避风险。即使是在外汇市场相对稳定的情形下,由汇率正常波动带来的损失依然存在,据初步测算,目前广东和港澳两地贸易用美元结算,一次兑换的汇率损失加上手续费成本约占贸易金额的2%。另外,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结算货币——美元和欧元汇率都经历了剧烈波动,汇率风险更加难以控制和掌握。因此,推行人民币结算极有利于进出口双方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有利于稳定我国贸易需求和外向型企业的发展。从受益企业来看,推行人民币结算受益者并不仅仅是进出口企业,对于那些母公司在内地,但在港澳有投资的中资企业,或是母公司在港澳及东南亚,但在境内有一定投资规模的企业来说,今后它们自己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也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贸易结算,再不用平白无故地遭受汇率风险。

开展广东与港澳地区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利于加快粤港澳经济金融共同市场建设。首先,推行人民币货物贸易计价结算,有利于扩大人民币在港流通,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在港银行人民币服务的对象将由个人扩大至企业层面,而据相关信息,香港目前人民币流通量仅600亿元,要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必须有大量的人民币存款支持。因此,香港必须设法吸纳人民币存款量,以保证运作畅顺,发挥结算中心的效益。这样就会增加香港地区人民币的流动性。同时,推行人民币货物贸易计价结算,也会促进香港人民币债券和股票市场的发展,扩大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资产的规模以及交易水平,最终使香港成为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进一步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第二,推行人民币货物贸易计价结算,有利于推动粤港澳地区经济融合。以欧盟为例,直到欧元出现以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才明显加快。同样,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心在香港进行试点,可以预期香港与珠三角将加速融为一体,为香港抵御金融危机和发展经济,奠下更加坚实的基础,也为广东地区借鉴香港金融市场制度及国际网络方面的优势提供了平台。

开展广东与港澳地区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利于推动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从深层原因来讲,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之所以要承担汇率风险,是由当前的国际货币体系所决定的。金融危机更加使人们意识到美元“一币独大”的国际货币体系的弊端,以及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重要性。推行人民币计价结算有助于我国对外贸易回归到“以真金白银换真金白银”的本质状态,从而避免美元结算制度下用出口换取外汇带来的资产贬值等损失。因此,从根本上讲,实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也是十分有益的,因为这会使世界其他国家也意识到,“美国印钱——其他国家生产——美国消费”这样的模式再也不能维持下去了,从而以一种更加务实的态度来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也有助于世界经济均衡重新回归到一种较为理性的路径上来。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条件成熟

开展广东与港澳地区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不仅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而且条件和时机业已成熟。

市场条件充分。广东在内地各省市中历来是港澳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在三地跨境投资、运营的企业数量众多,为推进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提供了深厚的经济基础。采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的根基建立在实际的贸易关系之上,广东和港澳的贸易关系一直非常紧密,2008年,粤港贸易已占到内地与香港进出口总额约68.7%,而粤澳贸易占内地与澳门进出口总额的75.2%,这是在广东推行与港澳地区人民币计价的货物贸易结算的基础。中国人民银行在广东组织开展的调查结果表明,广东企业对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货物贸易结算,具有强烈意愿和较大需求。

前期工作充分。2008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地区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为落实国务院部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制订并上报了《广东与港澳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方案》,在资金清算、贸易真实性审核、进出口报关、出口退税、融资、货币兑换及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周密安排,为开展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充分考虑了与现行金融和外贸管理制度的衔接的基础上,依据高标准在与港澳地区贸易联系密切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四市选取了300家企业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并组织培训和科技支持。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现实可行

开展广东与港澳地区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风险可控。预计2009年广东与港澳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分别相当于2008年广东贸易收支金额和跨境收支总额的0.9%~1.6%和0.6%~1.1%,可见在试点启动阶段广东与港澳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占跨境收支交易的比重不高。因此,只要调节措施得当,风险管理到位,试点工作的开展不会对跨境资金流动和人民币汇率安排造成较大的冲击。试点工作启动后应该建立持续的风险监测制度,随时应对该项工作推进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苗头。

开展广东与港澳地区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技术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支持下,广东率先与港澳地区开展结算合作,先后建成高效、稳定的粤港票据联合结算系统和实时支付系统,妥善处理了多币种、多批次的跨境资金清算业务,实现了内地现代化支付系统与港澳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的连通,为推进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提供了资金清算平台。依托该平台搭建广东与港澳地区货物贸易人民币跨境结算通道,有利于保障人民币跨境清算体系的自主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开展广东与港澳地区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资金调节和管理机制正在研究建立之中。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组织力量对广东省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初期所需铺底资金进行了测算。人民银行估计2009年广东与港澳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为274.7亿~509.3亿元,2010年结算业务量为439.4亿~815.0亿元,2011年结算业务量可望增加至919.7亿~1600.9亿元。在广东与港澳贸易结算业务基础上预测了需要的铺垫资金的数量,要求人民银行总行适时调增境外参加行铺底资金和账户融资额度,扩大境内银行对境内试点企业和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的规模,有效支持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开展。

由此可见,在广东地区开展与港澳地区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不仅有利于当前广东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快粤港澳经济金融共同市场建设,也将对我国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产生深远影响。在具备成熟的市场条件和现实的可行性的基础上,应该加快推进粤港澳人民币货物贸易结算试点工作,为下一步的货币体系改革积累更多经验,为我国经济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率先复苏创造有利条件。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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