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在竞争与合作中推动创新
2009-07-01俞悦
俞 悦
你是否曾想过当你在医院的时候,有一位机器人在门口迎接你或为你送药?你是否想到过随时随地拿起拖鞋当乒乓球拍?你又是否幻想过家中的厕所能自动为你测血糖指数、血压、脂肪、体重,并将数据以无线方式传送到你的计算机上呢?其实,这些看似奇特的想法在日本已经成为现实。那么,是什么力量营造出日本国内的这种创新氛围,又是什么力量推动创新想法变成现实呢?
营造竞争环境
提升科研实力
从1991年泡沫经济破灭以后,日本便进入了经济低迷期。IMD(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竞争力指标显示:1989~1992年日本在国际竞争力排行榜上高居榜首,然而,1993年日本失去桂冠,排名下降到第2位,1994年降至第3位,1995年降至第4位。一面是经济危机的摧残,一面是竞争力下降的现实,一直秉持着“科学技术立国”的日本政府考虑到使用科技创新这枚棋子改变陷入困境的局面。
1996年,日本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在这一困境中诞生。该计划每5年为一期,2006年第3期计划开始驶入运行轨道。
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是以国家科学技术投资、人才培养、创新体系建设与完善为主要任务的综合计划。其中,国家科研经费投向两大领域:第一类是科学家自由设想、自主命题的项目;第二类是为了解决国家、社会面临的问题,政府事先明确公示研究目标、类型的研究项目。
第3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就强调要推进科研人员自由创意研究,培养多样性苗床。同时,由于许多优秀研究项目都是以个人或小型研究团队为主进行研究,因而第3期计划还提出对于此类研究需要进行优先、重点资助。也正是政府的这一态度为个人、机构的自由创新创造了先决条件。
然而,即使你的研究课题符合国家的投资类型,你也不能轻而易举地获得资助。在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投资经费按获取方式被分为两类:基本经费和竞争性经费。
有时候,科学家突发奇想时要立即投身研究工作,然而申请项目资金需要一定的审批时间,此时,基本经费便发挥作用。它作为支撑日常教育研究活动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研究人员以及辅助人员的工资、最低限度研究经费、研究基础运营费(保养、维护设施费用、设备费)等。
而竞争性经费,顾名思义就是需要通过竞争来获取的资金。在项目申请被提交后,项目评审机构不仅需要评价项目的优劣,还要考察申请人的实力情况来决定研发经费的支付情况。
“竞争性经费的设立改变了过去将专项资金按科研人员的人头拨发下去的做法,增加了竞争机制,让科研人员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得到研究经费。”日本原文部大臣有马朗人对这种资金支付的方法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当然,该计划为了促进竞争,不仅在经费获取方面设置门槛,在人才管理方面也打破了国立研究所科研人员拥有铁饭碗这一状况。第1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就推行国立试验研究机构人员任期制,加快科研人员和年轻人的流动性,增加他们在大学和研究所的经历,从而有效促进竞争。第2期计划进一步推动任期制的执行、普及公开招聘制。
产官学联合
实现优势互补
在第3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有这么一项措施:逐步减少对大学的直接拨款支持。在各国都加大科研资金投入的大背景下,日本政府出台这一措施有何深意?
高等院校科研经费通常来自于政府,资金有限,而经过千辛万苦研究出来的成果也常常难逃被束之高阁的命运。而企业恰恰拥有资金和将研究成果推向市场的渠道,他们需要的是有前景的研究成果和孜孜不倦献身科研的人力资源。正是看中这两者间的互补性,日本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进一步推动了产官学——产业、政府、学校联合体系的建立。
而“逐步减少对大学的直接拨款支持”这条措施使得大学必须寻找合作企业。在减少对大学直接拨款的同时,计划提出政府需不断增加科研项目经费,鼓励企业和大学共同申请。这将大学、企业与政府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实现优势互补。
其实,在第1期和第2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执行期间,促进产官学联合体系建立与完善就一直作为计划的重要目标。
第1期计划规定:改善国有机构研究人员的兼职批准手续,促进国家机构的研究人员在民间机构进行研究指导。同时,从2000年开始,政府允许大学教师到企业兼职。
第3期计划推动企业设立产官学协作窗口,通过该窗口向学术界发出企业的需求信息。
科学技术基本计划通过促进产官学三方联手,使人才、资金在三方间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了合作共赢的氛围。
软硬手段结合
促科研成果商业化
纸上的理论知识、报刊上的论文、实验室里的成果,这些在很多人看来只是华而不实的观赏品,而真正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应该是服务于民,能创造出经济价值的。如何从观赏品上升为真正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呢?日本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就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出招,架设起了科研成果商业化的途径。
在软件方面,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从第1期开始就不断完善专利归属、使用制度,以此推动技术转移到企业。
第1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就提出:为促进国家机构的研究成果用于民间机构,赋予那些和国家机构共同研究或国家委托研究的民间研究机构以专利优先实施权。不仅如此,在该计划的指导下,1999年出台的《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规定:大学对通过运用国家经费进行研究取得的专利拥有所有权。
另外,国家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还通过改善项目审批制度,使项目在申请之初就被定下了商用化的基调。
第3期国家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指出:科研人员不要把目标仅放在发表论文上,还需要加强看得见、摸得着、以技术革新为目标的研发工作。因而,在项目评审时,评审机构不仅要从科技观点出发,还需要从社会观点、经济观点审视课题。
在硬件方面,1998年,政府制定了《促进大学技术转让法》,该法支持、鼓励大学成立科技中介机构。在这一政策的促进下,大学纷纷设立技术许可组织(TLO),负责为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开展技术营销,实施技术转移等。
同时,第3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还提出:推动各大学成立知识资产本部。该部门以将研究成果推向社会为主要任务,对知识资产的产出、管理、应用进行战略性、一贯制式的监管。
不仅如此,第3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还借助信息技术使大学、公立研究机关的研究成果以及某些资助制度支持产生的研究成果能够与下一阶段研究对接。例如:把在各类经费资助下所产生的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前景信息进行提取、整合,形成数据库,便于下一阶段科研使用。
日本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有效地营造了竞争性科研环境,同时,产官学之间的合作也得到了强化。正是在这样一种竞争与合作的大环境下,创新成果不断涌现。而对于这些科研成果,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则通过为这些科研成果开辟走向市场的途径,真正实现科研成果服务社会,促进经济发展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