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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患了绝症就不能离婚吗

2009-06-29

祝你幸福·知心 2009年6期
关键词:刘梅义务夫妻

辛 祥

法条很枯燥,法律不简单。本期起我们特邀知名法官为您开设“法官开讲”栏目,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法律。

丈夫单方放弃继承有效吗?

祁欣与丈夫胡清分居2年有余。一个月前,胡清父亲去世,留下40余万元的遗产。胡父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由胡清兄妹四人继承,每人继承的份额为10万元。不料,胡清未与妻子商量便立下一字据,宣布放弃继承,旋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如果继承,遗产也有祁欣一份,丈夫现在单方放弃,不明摆着是他们兄妹几人串通,搞假放弃,损害祁欣的利益吗?祁欣准备走上法庭,请求宣告丈夫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吗?

A支持。祁欣与胡清虽已分居,但尚未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重大利益的行为应协商一致,胡清未征得妻子同意,故放弃无效。

B支持。没离婚前,继承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胡清放弃继承,损害了妻子在离婚诉讼中的应得利益,故放弃无效。

C不支持。胡父死亡后,胡清是继承人,但祁欣不是继承人。胡清放弃,是合法行使权利,祁欣无权叫停,法律亦不应干涉。

答案:C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继承所得,除非被继承人立遗嘱有特别指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不难看出,只要胡清接受了继承,那么,他和妻子感情好也罢,不好也罢,对这笔继承所得,祁欣和他享有同等的权利。

祁欣对丈夫继承所得享有预期的权利,她是不是也有继承权,可以对丈夫放弃继承的行为一票否决呢?这就要看《继承法》的规定了。根据《继承法》,儿媳只有在丈夫死亡,又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成为继承人。显然,祁欣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也就是说,胡清放弃继承,无需征得妻子的同意,祁欣在是否继承的问题上没有表决权。

当然,胡清的确有“假放弃”之嫌,但没有证据,祁欣也没有好的办法。如果真是假放弃,祁欣也只有找到证据后,再找胡清算账。

疯女离婚,谁来抚养?

陈萍患有精神病,不是特别严重,没发作的时候,与正常人也没什么区别。1年前经人介绍,隐瞒了病情的陈萍与刘晓结了婚。婚后不久,陈萍精神病就复发了,折腾几个月后,刘晓准备离婚。可是,结婚容易离婚难,疯妻谁来养,成了大问题。陈父不放过刘晓,离婚可以离,离了也得扶养。刘晓则把责任推给岳父,没离婚,我是老公我来养;离了婚,你是老爸你埋单。如果刘晓和陈萍离婚的话,谁来扶养陈萍呢?

A陈萍父母。陈萍婚前即患有精神病,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其离婚后,其父母应当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B刘晓。陈萍虽然隐瞒了病情,但嫁给刘晓,成为刘晓的妻子却是事实。刘晓既为人夫,就有抚养弱妻的义务,哪怕是离了婚,也不能免除。

C陈萍自己。陈萍出嫁了,父母的抚养义务也就此完成;如果离了婚,不是刘晓的妻子了,当然也就不能要求刘晓抚养。不由陈萍父母抚养,也不由刘晓抚养,法院会回避这个问题,实际上等于陈萍只能靠她自己。

答案:A

陈父陈母对患有精神病的女儿陈萍的抚养义务,基于父女、母女关系而存在,不因陈萍与刘晓缔结婚姻而终止。刘晓和陈萍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双方离婚后,婚姻关系终止,抚养义务也终止。不难看出,陈萍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限期的,伴其终生,而刘晓对疯妻的抚养义务,起于结婚,止于离婚,不是老公了,也就不用抚养了。

当然,对于法院来说,并不会在裁判文书的主文中判定由陈萍父母承担抚养义务,而是通过驳回陈萍要求刘晓承担抚养义务的方式来实现。对于刘晓,不用承担抚养义务,但不意味着他没有任何责任,他应当在离婚时对疯妻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具体数额则根据其经济能力确定。

那么,如果陈萍父母年迈体弱,没有抚养能力,又该咋办呢?从法律角度来讲,刘晓给予陈萍经济帮助后,其法律义务便完成了,不能再在法律上强求。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只能解燃眉之急,此后如果陈萍生活困难,那属于社会问题,应当启动社会救助机制,通过社会的共同关爱来解决。

丈夫患了绝症就不能离婚吗?

7年前,刘梅和陈海步入婚姻殿堂。结婚没多久,陈海的劣性便暴露出来,不仅沉湎于赌博,还四处寻花问柳,曾因嫖娼被派出所罚款拘留。刘梅心灰意冷,无奈此时女儿呱呱坠地,只得将就着凑合下去。然而,陈海并不悔改。女儿渐大后,刘梅多次提出离婚,因陈海死活不同意而作罢。前不久,刘梅准备起诉,不料,陈海却冷笑一声,抖出一纸癌症诊断书,说他患了癌症,离婚就是抛弃他,就会犯下遗弃罪,上法庭也离不了。刘梅不甘心,如果她坚持起诉,法院会支持她的离婚诉求吗?

A支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陈海赌博嫖娼,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离婚。

B不支持。陈海虽有过错,但不幸患上难以治愈的绝症,判离婚等于将他推向绝境,应维持其婚姻关系,给予其人性关怀。

C不支持。刘梅和陈海夫妻感情虽然不好,但七年的时间都过来了,现妻子在丈夫患癌症后提起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答案:A

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在夫妻一方因患疾病、遭惨祸等原因身陷困境后,这种抚养义务并不能阻止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因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陈海婚后赌博嫖娼,致使他与刘梅夫妻感情不和达数年之久,且无丝毫和好迹象,双方感情破裂是毫无疑问的。不能以对绝症病人的人性关怀为由,将刘梅锁定在无爱的婚姻中。那样,对有过错的陈海是人道了,对没有过错的刘梅就不人道了。

不过,离婚归离婚,离了婚,刘梅也不能甩手不管,毕竟,她和陈海是夫妻,离婚之时,还是应当尽抚养义务的。患了绝症的陈海纵有千般过错,也应当给予关怀。怎么关怀?那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陈海给予倾斜照顾,同时,由刘梅在离婚时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女儿的“教育基金”归谁所有?

女儿出生后,王玲和梁平以女儿的名字在银行开了个户头,每月为女儿存入400元“教育基金”,作为女儿将来读大学的费用。女儿十岁了,王玲和梁平的婚姻之舟触了礁,两人准备好聚好散,不料在女儿“教育基金”的归属上争执起来。“教育基金”归女儿所有,还是夫妻共有?由夫妻一方管理,还是双方共同管理?夫妻俩争来争去,争不出一个结果,只得诉上法庭。对于女儿的“教育基金”,法院会怎样处理呢?

A属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教育基金”虽以女儿的名义存入,但存折由父母保管,所有权尚未转移,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均等分割。

B属女儿的财产,由抚养女儿方代为管理。王玲和梁平以女儿的名字存入“教育基金”,构成赠与,“教育基金”所有权归属女儿,由抚养女儿方管理。

C属女儿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赠与成立,但存入“教育基金”系为女儿预备大学费用,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待女儿成年后,用来支付女儿的教育费用。

答案:B

“教育基金”该如何处理?离了婚,决定“教育基金”归属的关键,就看赠与是否成立,所有权是否转移。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若受赠人接受赠与,则双方成立赠与合同。王玲和梁平为女儿存入“教育基金”,从存款的户名系女儿及该笔款项用于女儿将来的教育来看,夫妻二人赠与的意思明白无误。不过,对于赠与来说,赠与人在财产交付前可以反悔并行使撤销权。女儿系未成年人,存折自然由王玲或梁平保管,这是不是可视为赠与财产尚未交付呢?仔细一分析,就不难发现,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正因为女儿系未成年人,财产的交付不应以存折的交付为准,夫妻俩将钱以孩子的名义存入银行,就应当认为财产的交付已经完成。

“教育基金”归女儿所有,法院会判由抚养女儿方代为管理。当然,如果王玲和梁平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其他的管理方式。

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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