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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的路径探析

2009-06-28吴佩芬王国明

消费导刊 2009年16期
关键词:社会阶层公正利益

吴佩芬 王国明

[摘 要]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社会公正问题解决不好,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本文主要从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前提、基础、重点内容、核心四个方面进行一定的研究和探索。

[关键词]社会公正 政府职能社会结构利益

作者简介:吴佩芬(1978-),女,山东,潍坊,天津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国明(1981-)男,河北,沧州,中国民航大学航空自动化学院助教。

公正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公正问题解决不好,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有必要对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路径进行一定的探索和研究。

一、大力发展经济社会公正的基本前提

发展经济与实现社会公平是对立统一的一对矛盾。在这对矛盾中,发展经济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决定着矛盾的性质和方向。生产力水平落后,经济不发达,就很难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均贫富式的社会公平是不能坚持到底的。只有经济发展了,才有实现社会公正的物质基础。不加快发展经济,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社会公平就失去保障。邓小平一再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得到满足。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2]“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一天天好起来,为进入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3]可见,离开生产而空谈分配的正义是不可行的,那也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最终只能导致共同的贫困。为此,要实现社会公正,首要的一点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前提。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社会公正的基础

“市场经济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利益分化,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保持政府的超越性和公正性,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4]如果政府能作为一个公共机构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使各种不同利益和诉求能够公开表达和主张,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政府必须切实转变其职能:一方面,政府要从一个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转变成为一个游戏规则的执行者。另一方面,政府要从一个利益的介入者转变为利益的中立者。利益主体的有效利益表达并不意味着对政府介入社会中的利益关系的排斥。实际上,利益主体的有效表达,是将政府置于一种超脱、超越的位置上,政府的职能是为社会中利益主体的表达制定规则和程序,是以监督者的身份介入社会中的利益表达和博弈过程,甚至最终以裁判者的身份对其中的分歧进行裁决。但是目前政府并非利益中立,而是身陷其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日益受到强势利益集团的左右,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以奉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5]而部门利益更是造成部门冲突和不协调,严重影响政府效率和公信力。为此,要实现社会的公正,政府就必须从利益的介入者转变为利益的中立者。

三、重构社会结构社会公正的重点内容

(一)改革户籍制度,调整城乡结构

现行的户籍制度,是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必须对现行的户籍制度改革:一方面,要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户籍管理立法步伐。应该尽快把“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严格保护。另一方面,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居住地登记户口、入户一致为原则,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五项户口登记制度。

(二)着力构建“橄榄型”的社会阶层结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又能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国现在还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新的社会阶层结构已经初步形成,但现阶段的社会阶层结构,离合理的、开放的现代社会结构还有一定距离,就结构形态而言,还只是一个“丁”字型的阶层结构形态,而较为合理的应是橄榄型社会结构。橄榄型的社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公正性:它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普遍受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状况。为此,必须改革和调整现行的社会阶层结构,逐步向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转化。

四、实现利益均衡社会公正的核心

(一)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实现利益均衡的前提。

在现代社会,所有的人包括社会精英人士、乡村中的农民、城市中的民工,都可以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自由的组织或参与一定的社会组织或团体,这当然是毫无疑问的,既然有着不同的利益,大家就都能主张表达各自的利益,从而形成一个互动的、相互制衡的局面。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持一定意见的社会组织或团体产生时,持相反意见的组织和团体是否真能因此而产生并力求达到平衡。这是理论的假设而并非现实,现实告诉我们,在与强势群体的博弈中,弱势群体并未能形成有效的组织力量。而且如果弱势群体真能自觉建立自己的组织,那表明他们积聚了相当能量,也不能称其为“弱”了。可是他们在社会中缺少利益表达的组织形式,就可能寻求体制外的出路,从而冲击社会秩序。

(二)利益博弈是实现利益均衡的核心。

利益表达已经是利益博弈的开始,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博弈,利益博弈应该是在现实经济环境中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开展的利益竞争与合作。对利益博弈的分析,恩格斯的“合力理论”是有其借鉴意义的。恩格斯精辟的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的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6]这就说明利益主体间开展有序的利益博弈,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内耗,必能形成较大的合力,从而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健康的向前发展,我们要促进双赢博弈而避免零和博弈。可见,在市场经济和利益分化的基础上,利益博弈将成为一种常规的社会现象,有规则的利益博弈是市场秩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的责任就是为利益表达和博弈制定规则,设立制度安排,从而保障利益博弈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以促进相对和谐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形成。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2]《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1页

[4]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5]任继愈《老子新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2622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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