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2009-06-28蔡明雪
[摘 要]时序更新,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21世纪。国际社会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各国间互相依存关系加速深化,被称为国际经济法首要基本原则的经济主权原则近年来遭到质疑,出现了“国家经济主权不可让渡论”与“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的争议。在这种新的宏观背景下,经济主权原则和观念是否真的已显陈旧?
[关键词]经济主权让渡国家身份属性行使方式
作者简介:蔡明雪(1987年11月-),女,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系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
一、经济主权让渡理论研究现状
(一)经济主权不可让渡论
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分的,无论在什么年代、什么情况下,国家主权都是不可让渡的。” [1]
二战前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以及获得了民族解放和独立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其境地的重要自然资源及有关的经济命脉被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程度的把持着,从一定意义上讲无经济主权而言。第三世界国家从实践中认识到了经济主权的重要性。它们坚持不懈的要求和促使整个国际确认各国享有独立的经济主权。经济主权原则从此被提出并要求加强。
“经济主权消亡混淆了经济主权制度的现象与本质,将部分主权让渡整体化,其实质是为西方发达国家侵蚀发展中国家主权张目。”[2]
(二)经济主权让渡论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导致了人们开始对传统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重新思考,许多新的国家经济主权理论应运而生,要求重新认识和界定经济主权内涵的呼声日益高涨。
有学者认为:国家主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理论性的、抽象的权力,即实效主权……所谓的让渡,是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是必要的,在国际合作过程中,让渡并不是放弃,而是共享。[3]劳特派特在《奥本海国际法》中也指出:“人们日益认识到,国际法的进步、国际和平的维护,以及随之而来的独立民族国家的维持,从长远来看,是以各国交出一部分主权为条件的,这样才有可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国际立法,并在必然无限范围内实现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庭所确立的法治。”[4]
无论何种理由的让渡,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传统的国家经济主权受到了挑战。
二、国家经济主权的内涵
(一)国家经济主权的含义
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了旨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文件《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根据《宪章》的规定可以得出国家经济主权内容可分为对内、对外两方面。对内,一国在其境内拥有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以及效果管辖权,同时各国对于境内的外国投资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以及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对外而言,国家行使经济主权时也必须尊重他国的经济主权,一国旨在对国际经济交往行使管辖权时,也应注意他国基于国际法享有的权利,其次在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关系时必须独立、自愿、平等、合意尤其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此处提到的国家经济主权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就法律意义上的主权而言,除非国家自愿放弃主权或者受到外来武力或者武力威胁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主权,否则,法律层面的主权本身即身份意义的主权不能受到直接限制或违反国际法的侵犯。
然而,由于全球化和国际合作及国际间相互依赖的影响,一个国家可能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完全意义上的经济主权,但是这种法律意义上主权在实际上却没有能力通过这种理论层面的主权的行使来达到国家对其国内的管辖以及实现国际经济交往政策目标的能力。以多边国际经济条约为例,对于每个主权国家来说,参加缔约是为了获得某些经济利益,而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和平衡的原则,在获得经济权益的同时,又必须承担某些经济义务或接受某些约束,这就意味着各缔约国都同意对自己原先享有的经济主权权利或权力,加以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自我限制。[5]这就是事实意义上的主权。
三、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理性认识
(一)经济主权让渡没有改变国家的身份属性
汉斯·摩根索曾言:“国家限制自己行动自由的法律义务和数量本身不影响它的主权……影响主权的不是法律限制的数量,而是它的性质。”[8]因此一国完全可以在接收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仍然享有主权。具体来说也就是经济主权可以受到双边或多边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组织的限制,但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主权没有改变,即经济主权的性质没有变化。
(二)经济主权让渡是主权行使方式的变化
国际组织作为国家参与国际关系的主要组织形式,其权力的来源一部分是成员国家的让渡即授权。国际组织在促进国家间的合作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往任何一个单一的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进行直接的干涉,但是现在可以通过国际组织这一平台,对另一国的事务以及国际事务传达自己的声音,甚至施加影响。从这一角度来看,国家参与全球化,对机制化组织的权力让渡是经济主权的延伸、变通和扩展,是国家行使经济主权方式的变化,是对国家利益的拓展。[9]
四、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表现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比比皆是,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国际组织。各个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参与到各个国际组织之中,国家每一项与经济有关的活动都要接受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及国际经济机制的调节。
第二,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双边或多边基础上的协定。随着经济全球化对各国影响的日益深化,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世界各国为了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资源、技术、人才,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之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让渡部分国家经济主权的结果。
注释
[1]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75-76页
[2]刘志云:《从经济主权层次驳全球化时代经济主权“消亡论”》,载《国际问题研究》2005年第5期
[3]段存广:《从绝对主权到实效主权: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再认识》《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0卷第1期,第55页
[4][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100-101页
[5]陈安:《世纪之交围绕经济主权的新“攻防战”》,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6]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版,第46页
[7]伍贻康、张海冰:《论主权的让渡对“论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一文的论辩》,载《欧洲研究》2003年第6期
[8][美]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93页
[9]伍贻康、张海冰:《论主权的让渡对“论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一文的论辩》,载《欧洲研究》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