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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报告控制

2009-06-25李国兰李孝林

会计之友 2009年13期

李国兰 李孝林

【摘要】 本文以内部控制方法为主线,对睡虎地秦简中的内部控制方法进行分析和探讨。研究发现早在战国晚期的秦国就已经采用内部报告控制的方法来对全国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关键词】 睡虎地秦简;内部控制方法;内部报告控制

管理、控制活动都离不开信息的传递,只有信息在组织各部门之间上下左右流动,才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各环节正常运转。内部报告控制要求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和传递经济活动的重要信息,相互沟通,增强内部控制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内部报告控制方法体现了内部控制的信息与沟通要素。“秦简”中的内部报告控制方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报告期间的确定

为了确保报告文件的真实性、可比性, 使报告内容在全国范围内不重、不漏, 秦律对报告期间作出了规定。见之于云梦“秦简”的有以下几则:

《仓律》:“有米委赐(赏赐),禀禾稼公,尽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P.44)秦以九月底为年终,所以,这是当年有效。又:“稻后禾熟, 计稻后年。”(P.41)晚稻的成熟,收获在九、十月间,乃统一规定禾后成熟的晚稻,都算在次年的账上。《金布律》:“授衣者, 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禀之, 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禀之, 过时者勿禀。后计冬衣来年。”(P.66)冬衣发放的时间跨两年,所以,统一规定记入次年的账。

“秦简”《司空》:“官作居赀赎责(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而毕到其官;官相近者,尽九月而告其计所官,计之其作年。”(P.85)距原计账官府路远的,提前轧账,保证原计账官府可以按年轧账。这种做法,新中国建立初期在边远地区仍然实行。距官府路近的,规定九月底前送到,是为了把劳作天数和领衣数记入当年账务。

《金布律》:“官相输(运)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①□□□□□□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差错)。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P.58)。古时交通不便,物品运输途中时间较长,两千二百多年前秦国在全国范围内,从生产、供应、运输等环节以法律规定“计毋相缪”的正确性原则和“以其年计之”的会计年度原则,其时间之早,核算水平之高,在会计史上属首见,迄今所知,尚无先例,即使在当代,也毫不逊色。这为秦国财产物资的定期报告和及时上缴以及账实相符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对报告期限的规定。《周礼·天官·冢宰》:“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岁会、月要、日成相当于今天的年报、月报、旬报。可见,周朝已规定了报告期间,但秦国对报告期间是以法律作出严格的规定,并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对于跨年度的财产物资记录在哪一个期间有更为详尽和具体的规定,使各部门上报的报告具有可比性,在这方面秦国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报告内容

“秦简”《效律》:“至计而上籍内史。”(P.100)内史,一说掌治京师,一说掌谷货,即治粟内史。 到每年上报账目的时候,应将仓的簿籍上报内史。《金布律》:“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P.66)年终剩余褐衣十件以上,与计簿同时报送大内。

《仓律》规定:“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P.42)各县要将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和其它费用,与计簿同时缴送给太仓。此律说明会计报告的内容有三:一是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二是“它费”;三是“与计偕”中体现的计簿或“报表”。接受报告的单位是“太仓”。

《仓律》:“别粲、糯之酿, 岁异积之……到十月牒(薄小的简牍)书数,上内史”。(P.41)这里说的是粮食产量要分品种写明数量,按年上报内史。秦以十月为岁首,故在十月上报上年的粮食产量。“程(量也)禾、黍□□□□以书言年……”(P.40)计量谷子、黍子……要以文书报告其产量。看来,不仅是稻米,其他粮食也要上报。

仓的账簿不仅上报给主治京师的“内史”,还要上报给粮食主管部门“太仓”,秦国会计报告已经实行双线上报制度,从更高层面进行交互控制,有利于相互监督,加强管理,确保秦国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这种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上报制度,初见于云梦“秦简”。在西方,公元800 年,查里麦根(charle magne)大帝制定的《僧侣法规》规定,除记录收支账目外应编制年度财产清册,较之睡虎地“秦简”晚了一千年。

体现在云梦“秦简”中报告的内容还有很多,如《田律》:“禾、刍槀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P.28)谷物、刍槀撤下木头和草垫,应立即向县廷报告粮草石数。《仓律》:“禾、刍槀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P.39)一积谷物、刍出尽的时候,应向县廷上报多余或不足的数。《金布律》:“以书时谒其状内史”。(P.64)应以文书将其情况及时报告内史。

通过向上级的报告,上级及时下达一些命令实施控制。“秦简”《仓律》:“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朝廷办事)为将(督送),令县贷之,辄移其禀县,禀县(原发放禀给的县)以减其禀。已禀者,移(送交文书)居县(现在到的县)责之”。(P.46)通过该条法律可以控制朝廷官员到基层办公时,由于办公地点的转移而发生重复领取口粮的差错,有利于保证粮食及时准确的发放。

同级县与县之间传递报告有助于相互及时了解情况。“秦简”《金布律》:“有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债百姓未偿,亦移其县,县偿”。(P.60)

三、报告的方式和要求

“秦简”《田律》:“雨为澍(及时雨),及秀粟(谷物抽穗),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唱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上报)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蝗虫)昆、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P.25)下了及时雨或旱涝灾害,要及时报告禾稼的生长和受灾情况。如何传递禾稼的生长信息呢?“近县令轻足(走得快的人)行其书,远县令邮(驿站)行之,尽八月□□之” (P.25)可见秦国不仅规定上报的内容,还规定报告传递的方式,目的是为了信息的及时送达,以便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秦国对报告传递的及时性作出了规定。《行书》:“行命书及书属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P.103)传送命书及标明急字的文书,应立即传送,不急的,当天送完,不准搁压。搁压的依法论处。●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孝林. 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反映的时代[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8).

[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3] 李孝林.周、汉审计史新证[J].审计研究,2008,(1).

[4] 李孝林, 罗勇,孔庆林.比较会计史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5] 李连华.内部控制理论结构[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