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法治理经营者的“霸王条款”
2009-06-23
浙江人大 2009年5期
2009年3月21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立法听证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条例草案中关于“饭店不得拒绝自带酒水”、“不得用霸王条款规避责任”等内容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关于消费者进饭店能不能自带酒水,在立法听证会上,人们争论比较激烈,提出了正反两个方面的意见。但是,多数代表赞同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对此,草案中明确规定:“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
当前,一些经营者在提供商品,特别是消费服务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合同的格式化条款中规避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们习惯称之为“霸王条款”。为了治理这种不当行为,草案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草案还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