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百万名画”案谈拍卖行该不该保真
2009-06-22黄景明
黄景明
[摘 要]当前,我国艺术品拍卖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由于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依然不够完善,这就导致了拍卖中出现赝品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于拍卖行到底应不应该对其拍品承担保真责任的广泛议论。本文从近来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百万名画”案谈起,旨在说明如何才能更好地规范艺术品拍卖领域的相关行为,从而既能够促进我国拍卖行业顺利发展,又能够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拍卖行;拍品;保真
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体上有了非常大的提高,这使得人们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开始更加注重自身精神文化生活,尤其是一些新富阶层,逐渐转向高端的艺术品收藏领域。这也使我国艺术品市场的拍卖活动日趋活跃,屡屡拍出天价作品,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该领域进行投资,在各类拍卖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同时,拍出展品的现象也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拍卖纠纷的大量出现,有的甚至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得以解决,这些不断出现的拍卖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近出现的“百万名画”案更是成为了人们热议的焦点,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2005年12月在北京某知名拍卖公司的拍卖会上,一位买主以230万的价格买下了国内某著名画家的一幅画作,加上支付拍卖行的佣金23万元,共计花费253万元。时隔半年,另一家拍卖行找到该买主,称这幅画已大幅升值,建议出手,但经鉴定发现该画竟是赝品,该买主又辗转找到画家本人,也证实不是真品,后该买主在與拍卖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价款。2008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当庭表示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一时间众说纷纭。有的站在原告方的立场上,认为拍卖行应该对其拍品承担保真的责任,否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另外一方则支持被告方,认为拍卖行作为中介方不应该对拍品的真假负责,并且也没有对其所有拍品承担保真责任的能力。
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拍卖法》来看,尤其是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中既然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已经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原告方买主的诉讼请求自然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败诉也就不出入意料。
因此,也有人提出《拍卖法》中的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常不合理,应该加以修改,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笔者虽然也同意对《拍卖法》中的一些不合理规定进行相应修订,但现在还不是最佳时机。
事实上,我国书画市场上自古以来一直就存在赝品泛滥的现象,这种现象可以况积淀已久,不是仅仅只靠制定一两部法律就能解决如今我国拍卖市场上存在的各种不合理现象的。如果认为可以通过制定一部非常完善的《拍卖法》就可以消除当前存在的问题,也通常会得出法律是万能的结论,认为法律可以解决社会上一切不合理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对法律存在相当程度的误解,并且持此种观点的还大有人在。其实,法律和其他许多社会规范一样,也不是万能的,更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法律所能够调节的社会关系同样是有限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譬如,无论我国《刑法》制定的多么完备,都无法从根本上彻底消除犯罪行为。所以,同样不能指望修改一下《拍卖法》就使我国拍卖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得以解决,更无法化解利益上根本对立的买卖双方和拍卖方之间的矛盾。
《拍卖法》只能是起到引导和规范拍卖行业的拍卖行为的作用,如果规定的过于严格,要求拍卖公司承担保真的责任,其结果势必会损害到我国拍卖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局面,最终也会对我国整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这也许正是为什么在现今对于修改《拍卖法》呼声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国家仍然没有采取相关立法活动的原因之一。
而且从书画拍卖的本质来看,书画本身并不是作为一种日常消费品,而是一种投资理财产品,书画拍卖市场上的买家大多是希望在将来能够得到丰厚的回报,既然是一种投资行为,当然会有风险,而且期望的回报越高,风险自然也会越大。正如买卖股票一样,每个股民都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如果赢利当然归股民本人所有,产生亏损也有其本人自己承担,和证券公司没有关系,无论赢利还是亏损都是要支付佣金的,而风险则由股民自己来承担。
拍卖公司和证券公司一样,本质也是一个中介机构,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而已,其本身并不是商家,也不是卖主,《拍卖法》如果规定由拍卖公司来承担买家的投资风险,显然是不尽合理的。
不过仍然有人会心存疑问,为什么拍卖公司一点责任都不承担却要收取很高的佣金呢?事实上,拍卖公司收取的佣金中包含鉴定费用,每次拍卖前拍卖方都会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来进行鉴定,最大程度上确保其拍品的真实性,但书画鉴定本身难度非常大,是一门非常艰深的学问,任何专家都无法百分之百地肯定他的鉴定结论就一定是正确的,只是他们“打眼”的概率相对低很多,更具参考性而已,至于相不相信,是否购买只能由买家自己来决定。并且和地摊、古玩店相比,人们之所以更愿意花较高的价格去拍卖行,是因为更信赖拍卖行,在拍卖行买到赝品的概率要低很多,尤其是一些大的信誉良好的拍卖公司,更加注重品牌意识,会主动去伪存真,提高拍品质量,在筛选拍品过程中严格把关。当然也会有一些拍卖公司利用现行《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把它当成保护伞,做出坑害买家的事,不过这样的拍卖公司必定会被市场淘汰,而且,任何行业都会存在这类市场主体,这是无法避免的,最终只能交给市场来自由选择,而不能够通过法律强行规定。
表面上看《拍卖法》的该项条款是在为拍卖公司免责,但实际上该条款也在保护竞买人的权益。该条款提醒竞买人应该对自己中意的拍品谨慎审视,一定程度避免了竞买人的盲目购藏,也是对竞买人的一种保护。
综上,从保护竞买人的角度来讲,拍卖行应该保真,但在无法做到的情况下,不应该盲目做出保真的承诺;《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不宜修改。□
(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