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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节别再“抽瘦补肥”

2009-06-22

环球时报 2009-06-22
关键词:工薪阶层资信起征点

成 城

个税调节结果与宗旨相背离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个税报告很有意思,其中提到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月工薪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缴纳税额占工薪所得总税额的55%以上。许多观察家评论指出,这样的税收结构,和“高收入者多交税,工薪阶层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的个税基本征收原则和宗旨相背离。

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所得税率起征点并不高,而最高税率却不低(北京月收入超过10万元人民币者税率为45%,而加拿大卑诗省超过年收入118285加元者税率也仅43.7%),照理而言,中国的所得税政策应该对穷人更公平、对富人更严厉,杠杆调节作用更明显。

但事实却大相径庭。和中国的情况相反,国外所得税负担比例都是“倒金字塔”型,富人缴纳比例大于工薪阶层,如美国,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10%,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相同的杠杆调节原则,实行的结果却是外国在“抽肥补瘦”,中国在“抽瘦补肥”。

欠缺监督机制和弹性税收政策

这究竟是为什么?首先是缺乏有效的收入监督机制。在国外,早在十几年前便建立了完善的银行资信系统,资信的累积对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小到申请信用卡,大到房屋贷款、开设企业,资信的好坏直接关乎申请者的申请成败、利率高低,加上监督体系完备,信息资料完整,不论富人、穷人,既难以瞒报收入逃避税收,也因风险大、实惠少、得不偿失而不愿轻易冒险,如此一来“低收入低税率、高收入高税率”的杠杆调节原则便能切实贯彻。而在中国,个人资信系统远未完备,现金交易大行其道,富人因活动能量大、“灰色收入”多,“合理避税”门路广,往往可以更方便地逃脱税赋义务,而普通工薪族却因缺乏这些“灰色收入”和“门路”,而不得不如实申报,按章缴纳,这就造成了越是收入高越容易逃税,以及工薪阶层缴税竟多过富人的怪现象。

其次是征收细节不合理。在国外,所得税的起征点都不低,如加拿大,年收入36378加元以下者无需纳税,而需要纳税者,还享有8000加元的“免税额度”。不仅如此,加拿大虽然是按人头缴税,报税却以家庭为单位,没有收入或收入在起征点之下的家庭成员,可将自己的额度转让给需要缴税的成员,如此则家庭负担越重,所需缴纳的赋税也越少。而在中国,起征点非常低(北京为月收入2000元人民币起征),且对负担沉重的家庭缺乏必要的倾斜、保护,结果低起征点将大多数工薪阶层“一网打尽”,而缺乏弹性的税收政策又让他们难以得到必要的税赋照顾。

不仅如此,在国外,许多公共福利项目都是“贫富有别”,如在加拿大,高收入家庭需缴纳医保费用,而低收入者则可少缴或免缴;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可享受“牛奶金”、托儿补助,以及教育、健身方面的退税优惠,而高收入家庭就只能获得很少比例,或干脆一无所获。所得税杠杆的调节原则是“抽肥补瘦”,只有这样才能调节社会收入不平衡,才有助于社会公平、安定。而在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尚未健全,退税等制度或尚未制订,或远未普及,在客观上变成了“抽瘦补肥”,自然令普通工薪阶层有不公平之感。

税款使用需透明

所得税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许多发达国家,税款的用度是公开、透明的,不但要定期向议会和公众汇报,获得议会批准,而且普通民众也可在税务部门的网站上查到细节。在加拿大许多省份,当财政情况良好、税款出现大规模节余的情况,政府和议会常会将节余税款的部分退还给纳税人。而在中国,税款的用途、盈亏,普通纳税人无从得知,且越是低收入者越缺乏知情权,这自然影响了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确保社会公平初衷的达成。

作为一个新兴的政治、经济大国,中国需要一个合理、公平的所得税制度和体系,这就需要有关方面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国情,逐步建立、健全个人资信系统,堵住高收入阶层“灰色收入”、“合理避税”的途径和漏洞,实现公平税收;需要有关方面合理调整起征点和其他税收细节,真正做到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需要建立、健全退税制度,并将税收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有机衔接起来,切实实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需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切实落实、保障广大纳税人、尤其中低收入者对税款用途的知情权,切实加强对税款使用的审批、管理、监督机制,确保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作者是加拿大华文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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