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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

2009-06-20王振楚

消费导刊 2009年9期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

王振楚

[摘 要]目前国内文献都止于从内因方面来分析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具有片面性。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有二:内因在于原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故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外因在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也是我国公司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之需要、立足世界之必要。

[关键词]独立董事 公司治理 原因

目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原因探究的文献不少,但仅限于内部因素,即由于原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治理机制运作乏力,因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这是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内因即根本原因。

但笔者认为,在当今既合作又竞争的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既是我国公司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之需要,又是我国公司走出国门、立足世界之必要。这种外部因素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内部原因

(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迫切要求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具体而言,是为了针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 “一股独大” 股权结构不合理的产物

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原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而来的,至今仍然保留着旧体制一些印迹,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据统计,截止2001年4月底,全国1124家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超过50%的有890家,占全部公司总数的79.2%,而且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额显著高于第二、第三大股东。这些大股东持有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占绝对多数,并且这两种股票不允许上市流通(现已流通),这无疑进一步确立了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绝对优势地位,而这正是我国公司出现各种问题的最深刻的根源。[1]

2.股东会与董事会失灵“内部人超强控制”的结果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的是“一股一票” 原则和资本多数表决制度,股东大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由于股权结构过于集中,这就决定了第一大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公司重大决策以及有关董事选举上的绝对控制权。大股东要么亲自出任董事长或董事,要么派出其代表担任董事长或董事,因此,公司董事会实际上还是控制在大股东手中。此外,上市公司董事会建设也有问题: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常常合一,并且经理人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据优势的格局,使得管理层可以给自己打分。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形成了“一股独大”前提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一项对406家(1998年)样本公司的实证分析表明,平均每家公司拥有9.7位董事,其中外部董事仅3.2人,内部董事6.5人,“内部人控制度”平均为67.0%,而且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度”与股权集中呈显著的正相关。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极差,“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2]在重大战略决策中,“内部控制者”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之上。

3.监事会行事不力历史遗留与制度缺陷的产物

我国法律赋予公司监事会以监督职能,但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甚至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其原因如下:(1)在业务经验方面,监事通常不具备监督董事和经理的专业能力和知识结构,又如何能搞好财务审计。(2)在独立性方面,监事会主席大多是从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监事往往也是公司基层部门的负责人,他们多半与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保留着某种的上下级关系或在行事中顾忌往日的情面。这种独立性极差监事会,又如何能履行其监督职能。(3)在职能安排方面,监事会没有被赋予适当的约束权限。如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通常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他们不是董事会成员,故无表决权,更不可能对董事会的决定进行裁决或对董事会的业务决策任意干涉;即使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监事会只能提出异议,通知其停止不当行为。若董事会拒绝停止,监事会也只能求助于法院,这种事后监督对公司损失来说往往是杯水车薪。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有学者风趣地将监事会讽喻为“聋子的耳朵”。笔者认为,如果监事会的作用近乎为零或极差的话,那么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公司治理体系也可以称之为“一元制”模式,与美国不同的是,它是股权集中背景下的“一元制”治理模式。那么,谁来监督经理层及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这无疑成为引入西方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极有说服力的理由。

(二)公司治理不当导致的恶果引起国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关注

在股权高度集中的前提下,我国的上司公司有三大问题亟需解决:一是道德风险问题,即经营者是否违背股东利益;二是“大股东控制”问题,即大股东是否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三是国有股的代理问题,即国有股东的代表是否损害股东利益。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国家如美国,只要解决上述第一个问题就可以了,即解决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的问题;而在欧洲股权集中的国家里,只需解决上述前两个问题即可;相比之下,中国面临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所以解决上述三个问题的难度可想而知,而这些正是上市公司必须做好的事。

但实践表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恰恰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主要表现有:

1.大股东利用其超强控制力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运行之中,大股东侵占公司巨额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均受制于大股东,这就为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采取一些不恰当的经营管理行为创造了条件,从而达到牟取私利的目的。归纳起来主要有:(1)大股东以次充好,将自己劣质资产高价卖给公司;(2)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注入公司,进行不合理的业务投资;(3)大股东直接向公司借款;(4)大股东让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其进行借款担保,结果贷款到期不还,公司只好代还。(5)大股东将无形资产高价卖给公司。总之,这些上市公司大股东正是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直接或间接担保等多种手段来获取大量资金,想方设法地把上市公司变为其圈钱和融资的工具。如我国第二家退市的上市公司PT粤金曼曾被大股东占用资金达10亿元,上市5年后悄然退出。[3]

2.经理人与国有股东代表伺机寻租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确保所有者实现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而实质上国有股所有者国家在公司缺位,导致国家对国有股产权的超弱控制,由此产生两种行政上的超强控制[4]:一是公司内部经理人的超强控制,由于激励与约束机制欠缺,使得经理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谋取私利;二是政府直接干预企业,即政府直接任命国有股的股权代表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众所周知,“官本位”的价值观在我国一直盛行,加上薪酬与激励机制和法律约束与监督机制尚不完善,使得这些国有股权的代表们伺机寻租。为加强监督机制,扭转这一状况,国务院又向国有企业实行国企监察员制度,监察员虽然在上市公司任职,但是其报酬还是按原来的行政工资来计算的,因而也缺乏积极工作的激励,同时又由于自我利益的考量,部分监察员易与公司董事长、董事以及经理合谋,由此导致国有资产不断流失,公司利益屈服于个人利益,国有股东的代表(包括监察员)损害其委托人即国家利益的行为屡屡发生。

3.上市公司弄虚作假

近年来的各种违规违纪案件显示,经理人利用其代理人身份造假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也数见不鲜,主要表现为:虚假陈述造假上市、财务报告造假、信息披露不规范、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以及隐瞒关联交易等等。

由于上述种种劣迹,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部分学者和公司开始反思我国的公司治理,寻求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各种“良方”,其中之一就是:关注并研究西方盛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并建议在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二、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外部原因

(一)设立独立董事是我国公司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之需要

笔者认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既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公司走向国际市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的需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进出国门,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谋求新发展。我国公司要想在国外市场上市,就得按照他国或他地区的上市规则办事,设立独立董事。在我国,第一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上市的是青岛啤酒。1993年,青岛啤酒H股在香港上市,根据当地上市市场的上市规则,公司必须委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现在,在美英等国家上市的中国公司都按各国要求设立了独立董事。

(二)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有益于我国公司实施“走出去”战略

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也是我国公司应对海外的激烈竞争并有序发展的必要。中国的跨国公司要想在国外立足,要适应国外的投资环境,而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有一整套跟国际接轨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或模式要与国际接轨。首先,公司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财务监督与管理方面的才能,使其为公司财务战略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其次,中国公司在海外投资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工程项目”,公司应聘请一些有国外投资经验的独立董事,使其为公司跨国经营出谋划策,为公司经营战略的选择及实施发挥独到作用。最后,中国的跨国公司甚至可以聘请外国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这部分人在融资、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轻车熟路”的优势,因此,也可以做到“洋为中用”。

综上所述,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问题,我国建立的独立董事制度若能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程度,避免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受制于大股东才称得上有效。这要求独立董事恪守信义义务,独立做出合理判断,从而对抑制大股东的违规违章行为发挥作用。此外,还需要一系列相关法规和章程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机制。就外部原因而言,中国政府一直倡导独立自主前提下的对外开放政策,中国的公司或企业要融入世界经济这个大舞台,就得遵循相应的国际惯例,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其中必要的一种选择。

参考文献

[1]王海表:《论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环境差异》,《学术交流》,2002年第2 期,P21

[2]陈伟民:《关于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有待探讨的几个问题》,《软科学》,2002年第5期,P19

[3]顾功耘:《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P12

[4]段正清:《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P23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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