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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性质分析

2009-06-19翟丽娟

体育学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人力资本运动员

孙 娟 翟丽娟

摘要:我国运动员的人力资本投资多元化,使得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产权呈现混合制性质。提出基于混合制产权下的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管理策略:确定运动员的合理分配地位,改变利润分配结构;加快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走职业体育俱乐部道路;完善立法,有效保障投资各方利益;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实行激励制度。

关键词:运动员;人力资本;混合制产权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04-0020-03

Analysis of the nature of the property right of athletes as human capital in China

SUN Juan,ZHAI Li-juan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29,China)

Abstract: Investments in athletes as human capital in China are diversified, which makes the property right of athletes as human capital present the nature of a mixed system. The authors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strategies for managing athletes as human capital in China based on the property right in a mixed system: determine athletes rational allocation and change the profit allocation structure; speed up sports system reform and get on the track of professional sports clubs; perfect legislation and ensure the interests of various investment parties; perfect the talent management system and implement the stimulation system.

Key words: athletes;human capital;property right in a mixed system

1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本质

人力是一种资本的思想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家的著作中就有论及。在20世纪50年代,这一思想从一般经济学中分化出来形成系统理论。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是该理论的代表人物。其对人力资本的定义为“体现于人身

上的体力、知识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的综合能力和素质进行教育、培训等活动而形成的资本。”教育是人力资本形成的重要因素,“教育是人力资本的一种形式”。教育的成果“能够提供一种有经济价值的生产性服务,它就成了一种资本”[1]。舒尔茨认为,劳动者在医疗保健、在职培训、学校教育、为变换就业机会而迁徙等方面的投入构成人力资本价值的主要部分[2]。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舒尔茨把受教育者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放弃的收入等,也理解为教育和训练的部分投入。

与教育的投入相同,运动员的运动训练成为人力资本的主要构成内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事实是国家构筑起运动员培养体系,通过公共品形式向社会提供体育物品和体育人才,国家实际上也和家庭一样对这种投资行为采用同样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体育发展关系到国民的福利和生活状况,运动员通过公开展示运动技能和专有知识,给人们带来观赏性、挑战性和示范效应,凸现其人力资本的外部性[3]。

竞技运动员人力资本是指其拥有的竞技水平,运动技术、技能、体能、智慧和知名度、声誉、名望、对公众的亲和力、影响力等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体育资源的总称。它可以在特定的经济活动中给运动员带来经济或其他收益,其主要内涵是运动员人力资本是凝结在运动员身上的劳动能力,靠后天投入一定成本而获得。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应理解为直接用于运动训练或运动训练相关因素的投资,尤其是做运动员期间的投资;运动员人力资本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能力;其本质是运动员从事体育的生产能力,直接表现形式是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竞技能力,即运动员体能、技能、知识、经验、心理等素质的积累;在做运动员期间获得的声誉、影响力等无形资产也属于运动员人力资本范畴;这种能力可以作为未来获利手段,获利是投入的主要目的[4]。

2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混合制性质

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是国家、运动员自身共同投资形成的,进而决定了运动员的人力资本是一种“共有制”或称之为“混合制”。长期以来我国运动员是以义务为本位,运动员的职责就是为集体争荣誉,为国争光,为人民大众提供体育竞赛和表演服务,国家向运动员免费提供吃、住、运动服装、器械和场馆,并配备教练员的指导,还有每月的岗位津贴。运动员在伤病、残或被认为其运动潜能已无可挖掘时将安排“退役”[5]。由于人力资本区别与物质资本最大的特点是,人是人力资本的承载者,人作为人力资本承载者,他既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主体也是人力资本投资的客体。人力资本投资这一主、客体同一性的特点,决定了无论有多少个投资方和投资了多少,资本的形成都需要通过承载者本人付出健康、体力、精力、时间、天赋以及机会成本才能形成资本。所以,人力资本的承载者也便是人力资本天然的所有者。运动员在他们的竞技体育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投资了他们的天赋、健康、时间、精力以及为运动员这个职业选择而放弃的其他选择的机会成本,应该说是国家和运动员本人共同进行了对他们人力资本的形成的投资[6]。

金牌的产出,既有运动员投入的与生俱来的自然资源,也有国家投入的纳税人的资金,由于无法区分出两者的贡献孰大孰小,也就无法在事前作一个清晰的法律界定,从而势必造成产权的模糊。没有事先的产权界定,运动员无法独享产权收益,那些获得世界冠军和奥运金牌的知名选手,也就不能单独处置其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交易权、转让权和获益权,由此引发对运动员产权归属的困惑甚至争执。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投资培养使用过程完全由国家承担,国家是高水平运动员的投资者、生产者和使用者,运动员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市场属性与投资者的目标取向的冲突,暴露出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产权性质应该进行调整,否则人力资本的特性会采取关闭或部分关闭[3]。举国体制下的竞技体育,大部分项目的运动员在比赛、训练、装备、吃穿住甚至工资补贴上全由国家负责。中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决定了运动员的培养方式是以国家的3级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的。从小选拔进入体校,享受着优厚的工资福利待遇,参加国内外比赛费用也全由国家承担。既然如此,运动员的商业收入权属就不仅仅属于个人,而更多的属于国家,这也符合谁投入谁收益的规则。

根据国家的意志,可以判断国家作为行为主体的目的,是致力于体育公共产品的生产,是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是以实现体育的政治任务为目的的,其追求的是竞技体育的社会效益,而不是为了获得金牌的产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运动员个人获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应该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关于产权研究需要考虑的基本问题。

3基于混合制产权下的运动员人力资本管理

我国运动员在选择竞技体育的同时,也失去了接受正规教育的机会。利用自身先天的身体素质结合后天的刻苦训练,以这些作为人力的投入成本来换取运动成绩,但世界冠军、奥运冠军、全国冠军毕竟是少数。我国“金字塔”式的运动员3级训练制度,使得运动员长期训练丧失了更多受教育的机会,在社会生存中趋于劣势;退役运动员的就业问题难以解决;缺乏科学的训练方法导致运动员的运动职业生涯缩短,特别是退役后的一系列问题已成为阻碍运动员人力资源发展的主要瓶颈。

3.1确定运动员的合理分配地位,改变利润分配结构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混合制性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产权归属的模糊性,因此对于产权应当由人力资本形成的各投资主体按投资比率的多少来进行分配。运动员付出时间、精力、体力等自身成本所换来的成绩不能仅仅用“工资”来衡量其人力资本。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分享利润才是其人力资本收益权的核心内容。然而,我国体育机构在很多时候忽视了运动员这种对于自身人力资本产权的追求,致使出现了田亮、王治郅事件和运动员“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所以现阶段我国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制度和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制度。允许运动员在不影响正常比赛和训练的前提下,有权参加广告、赞助、舞台演出等商业活动并参与利润的分配;有权分配因不同的运动成绩而获取的奖金及其它物质奖励。政府则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根据一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此外,政府可以从自身所得的一部分资金收入划拨到运动员的退役保险中,这样不但解决了运动员退役后的吃饭问题,更能激励运动员更加刻苦训练,为国争光。

3.2加快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走职业体育俱乐部之路

我国实行的举国体制在一定的时期里是很难被改变的,举国体制是我国能够屹立在世界竞技体育之林的根本保证。但是举国体制的高投入,低产出也迫使我国的政府部门不断地改革我国的体育管理体制,寻找一条竞技体育发展之路。在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的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也应当顺应时代的要求走职业体育俱乐部之路。国际上的大量成功经验表明,职业体育俱乐部制度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界定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7]。职业体育俱乐部不但能够分散国家对于竞技体育的投资负担;广泛的吸收社会资本;更能有效的使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价值得到最优化的体现和回报。所以,我国政府应当加快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鼓励、扶植、培养我国体育俱乐部的建立和发展。

3.3完善立法,有效保障各方面利益

体育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化的构建迫使我国应当快速地对运动员产权交易、产权开发和保护等方面进行立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体育经济政策。完善的法律系统可以保证运动员在获得的奖励和报酬后按照国家的规定,从中取得相应的人力资本收益。在发生产权纠纷时也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于此同时相关法律的出台也有助于体育俱乐部的建立和发展,为运动员能够更好的实现自身价值提供有力的保障。

3.4完善现有人才管理体制,实行激励制度

我国体育人事管理体制尚未形成有序、高效和规范化的人才资源运行机制,因此,必须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形成较完善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体育人才管理体制。坚持体育人才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人才资源开发的社会化。以改革为动力,以社会为依托,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体育发展规律,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并逐步转向以社会开发为主,推动体育人才资源发展。改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建立起较完善的体教结合培养机制激发内部人才资源活力。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几届奥运会对金牌选手的奖励额越来越高。奥运选手及其教练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为祖国赢得了很大荣誉,奖励是应该的。对国内运动员的管理,要参照国外对运动员的奖励制度,考虑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的特殊性质,制定适合我国的人才奖赏制度。

在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中,国家、社会、运动员个人都是投资者。运动员人力资本管理相对复杂。人力资本使用权、处置权的实现应当尊重各方意见,尤其对于人力资本处置权应保证各方利益并充分考虑人力资本承载者——运动员的意愿。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混合性质,要求我国现阶段在运动员人力资本管理、有效配置和利用等方面建立适应运动员成长的环境和条件,形成合理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 西奥多•舒尔茨[美]. 论人力资本投资[M]. 北京:经济出版社,1992.

[2] 周天勇. 劳动与经济增长:第5章[M]. 上海:三联书店,1994.

[3] 何世权. 论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和特征[J].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27(8):1016-1020.

[4] 刘平,张贵敏. 论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研究的当代价值[J].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7(2):1-4.

[5] Christopher R Edginton. Leisure and Life satisfaction:foundational perspective[M]. Broun and Benchmark,1998:2-29,32–41.

[6] 胡峰,刘强.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保护比较[J]. 体育学刊,2007,14(7):23-26.

[7] 张玉超,郭春阳,郭耿阳. 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现状与发展对策[J]. 体育学刊,2006,13(1):45-47.

[编辑:李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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