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精神实质
2009-06-17王浩斌
王浩斌
[摘 要] 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要恢复私有制。之所以要重建“个人”所有制,其根本目的在于恢复个人对自身自由劳动权利的占有与支配,而这只能在共同体即“联合起来的个体”中才能真正实现。因此,重建个人私有制的精神实质就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并最终消灭所有制。
[关键词] 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精神实质
[中图分类号] A81 [HT5H][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738(2009)03001704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概念,引发了学术界较为广泛的讨论与研究,当然也形成了许多的误读与误解,有人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要恢复个体私有制,有的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有的干脆就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只是马克思的疏忽、错用。这些论断尽管有些有一定的道理,但总的来说,没有领略到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精神实质,没有真正领会“重建什么样的所有制”、“个人所有制是否就是个体所有制”,以及“怎样理解个人”等几个较为关键性问题。为此,本文将就这几个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要恢复私有制
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所引发的学术讨论中,一个最为棘手也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重建什么样的所有制?”可以说,各种不同的学术论争都是因为对此问题所作的不同回答而引起的。纵观近年来学术界的各种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发现,尽管研究的结论各不相同,但研究的思路大体一致,那就是大家都是采取了对于“重建什么样的所有制”的正面回答,即“重建的所有制是什么样的所有制”。现在,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我们可以换一种思路来进行研究,也就是不从正面而从其背面来回答,以解决“重建的所有制不是什么样的所有制”这一问题。根据马克思文本,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一)“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要恢复资产阶级所有制
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科学论断是在《资本论》一书中提出来的。原文是这样表述的,即“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有人认为,“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意味着个人所有制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所有制形式,事实上,从字面含义来理解,“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既可以理解为“包括了资本主义时代”,也可以理解为“高于资本主义时代”,因为毕竟是“基础上”而不是“基础下”。但联系到马克思其他相关文本,我们可以发现,个人所有制不仅不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所有制形式,而且恰恰是对资本主义时代所有制形式的否定,马克思指出,“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在这里,“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指的就是前文马克思所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一文中更为鲜明地表达了这种观点:“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可以看出,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要恢复资产阶级所有制即资产阶级私有制。
(二)“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要恢复个体所有制
既然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要恢复资本主义时代的所有制即资产阶级私有制,那么,是否就是要建立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即恢复个体所有制?2007年《炎黄春秋》第6期发表了谢韬、辛子陵《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一文,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形式是股份制,个人所有制就是通过股票“让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形成“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也就是建立个体所有制。我们认为,这是不科学的,是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误解与误用,也是没有很好地区分个人所有制与个体所有制所导致的,个体所有制中的“个体”是相对于“集体”而言的,具有阶级性,是同集体所有制或集体公有制相对立的所有制形式,其本质上是一种私有制;而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是同社会相对应而言的,“个人所有制”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所有制”相对应,“个人”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即高度社会化的个人,而“联合起来的个人”的出现是与私有制的消灭互为前提的,马克思指出,“只有在这个阶段上自主活动才同物质生活一致起来,而这又是同各个人向完全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相适应的。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由此可见,“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要“重建个体所有制”,因为“个体所有制”就其实质来说是私有制,而“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对私有制的超越与扬弃。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既不是要恢复资产阶级所有制即资产阶级私有制,也不是要恢复个体所有制(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私有制),而是要真正实现对私有制的超越与扬弃。
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精神实质在于恢复个人支配自己自由劳动的权利
既然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要恢复私有制,那么,它所要重建的是什么?为什么说是重建?所谓“重建”(Reconstruction)最早是一个建筑学的理论概念,就是指对于原先已经存在的事物或价值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损害所进行的修复或修缮,也就是说,所要“重建”或需要“重建”的价值或事物实际上是早就存在的事物或价值,这样一来,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实质上就是要恢复蕴涵于“个人所有制”中的某种价值,着眼于马克思的文本,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精神实质在于恢复个人支配自己自由劳动的权利。
(一)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精神实质在于恢复个人人身自由的权利
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精神实质首先在于恢复个人人身自由的权利,所有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占有关系或支配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尤其是在所有制的演进过程中,个人人身是一个从不自由到逐步自由的发展过程,在人类早期的所有制关系中,人(主要是奴隶)是作为私有财产出现的,在后来封建社会地主阶级所有制中,人身依附还较为广泛地存在,个人人身自由受到了很大的威胁。马克思将人类社会所有制演进过程中的人身自由发展过程分为三个历史时期:“人的依赖关系时期”、“物的依赖关系时期”以及“自由个性时期”,马克思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由此可知,个人人身自由程度的提高是社会发展以及所有制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所有制形式不断向前发展,个人对自然界、财富和其他阶级或阶层的依赖性就逐渐减弱,这样,马克思主张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重建个人私有制,其精神实质首先无疑是要恢复个人人身自由的权利。
(二)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精神实质在于恢复个人劳动自由的权利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是人的自由权利,是一种自由自在的物质活动,在推动猿向人的转变过程中,劳动起到了塑造人的作用,故而它是人的本质体现。但从人类社会所有制的演进历程来看,个人的劳动是一种强制的不情愿的活动,在原始社会,劳动受到自然界恶劣条件的限制和制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了解决生存问题的强制活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中,由于人身处于一种依附或半依附的状态之中,劳动成为为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创造财富的重要手段。在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中,在资本家控制了工厂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尽管工人的人身自由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可以拥有选择出卖自己劳动力给哪一个资本家的自由,但不能选择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为如果这样就无法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存。由于资本主义剥削具有隐蔽性,即它隐藏了劳动力与劳动之间的区别,劳动力指的是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而事实上劳动则创造出远远高于工资的物质财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被大大地异化了,即“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事实表明,劳动异化或异化劳动就是一种“非我”的、“丧失自我”的劳动。
在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中,“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就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劳动不仅生产商品,它还生产作为商品的劳动自身和工人,而且是按它一般生产商品的比例生产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无论如何也不是人的本质体现,而是恰恰相反,即“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也就是说,不属于他的本质的东西;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受摧残。因此,工人只有在劳动之外才感到自在,而在劳动中则感到不自在,他在不劳动时觉得舒畅,而在劳动时就觉得不舒畅。因此,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因而,它不是满足劳动需要,而是满足劳动需要以外的需要的一种手段。劳动的异化性质明显地表现在,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鼠疫那样逃避劳动。”由此可知,马克思之所以要在资本主义时代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其精神实质无疑也是为了解除个人劳动自由的各种强制,使劳动成为个人自觉自愿的活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成为体现人的本质并彰显人的本质的物质活动。
(三)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精神实质在于恢复个人交往自由的权利
众所周知,劳动是一种对象化的物质活动,在劳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是一种自由交往的生产关系,因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然而,各种所有制关系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或制约着个人之间的自由交往,这事实上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指出,“某一个地域创造出来的生产力,特别是发明,在往后的发展中是否会失传,完全取决于交往扩展的情况。当交往只限于毗邻地区的时候,每一种发明在每一个地域都必须单另进行;一些纯粹偶然的事件,例如蛮族的入侵,甚至是通常的战争,都足以使一个具有发达生产力和高度需求的国家处于一切都必须从头开始的境地。”也就是说,个人交往在传统的所有制关系中是非常有限的,既有地域性的局限,又有具体内容上的局限。但随着个人交往的扩大,尤其是随着生产力、分工的发展,整个人类社会就将成为一个有机互动的整体,整个世界的历史就将逐步实现由民族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即“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这时,“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而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世界历史形成的基础上,也就是在世界性交往形成的前提条件下,我们才能重建个人所有制,才能真正恢复个人自由交往的权利。
综上所述,马克思在资本主义时代的基础上,在世界历史的条件下,“重建个人所有制”,其精神实质就是为了恢复个人人身自由的权利、恢复个人劳动自由的权利以及恢复个人交往自由的权利,就是为了恢复劳动的意义,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因为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这是马克思强调消灭私有制的根本原因。
三、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精神实质还在于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并最终消灭所有制
如果说马克思 “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精神实质在于恢复个人支配自己自由劳动的权利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那么,在马克思看来,个人支配自己自由劳动权利的获得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是以私有制的消灭和公有制的形成为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精神实质还在于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
(一)要重建个人所有制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彻底消灭私有制
马克思认为,要重建个人所有制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彻底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指出,“只有交往和生产力已经发展到这样普遍的程度,以致私有制和分工变成了它们的桎梏的时候,分工才会消灭……私有制只有在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的条件下才能消灭,因为现存的交往形式和生产力是全面的,所以只有全面发展的个人才可能占有它们,即才可能使它们变成自己的自由的生活活动”。当然,私有制的消灭是以工人解放的方式实现的,即“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并不是因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工人的解放,而是因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的人的解放;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个的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对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也就是说,只有消灭“自我异化”的私有财产关系,才能实现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才能彰显人作为人的价值,这毫无疑问构成了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精神实质。
(二)要重建个人所有制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
在马克思看来,要重建个人所有制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还必须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因为人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同时,“生产者只有占有生产资料才能获得自由。”“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意味着个人拥有劳动的自主权,而并非像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个人“所有”或“所拥有”的就是“生产工具”,从前文的分析来看,这种认识无疑是肤浅和片面的。在马克思那里,只有彻底消灭私有制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人的劳动价值才能彰显,人的劳动自由权利才能获得,人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即“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包括这种发展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利益)的现象将会消灭……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界之间的物质变化,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交换。”由此可知,要重建个人所有制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或者说,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三)要重建个人所有制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意味着在公有制充分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消灭所有制
历史表明,所有制的形成或者说历史起源,是与生产资料或物质财富的不丰富相联系的,在生产资料或物质财富不丰富的条件下,才有必要确立明晰的占有关系或所有权关系,才有必要区分哪些是我的,哪些不是我的,并且为了保障这种所有关系的合法化,事实上出现了国家机器来作为政治保障。而在共产主义的历史条件下,由于生产力高度发达,产品极大丰富,并且实施按需分配,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阶级与国家都消亡了,所有制的存在也是多余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之所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过渡形态的所有制形式,即从阶级意蕴浓郁的所有制形式过渡到所有制消亡过程中的中间状态。由此可知,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从字面含义来分析,其精神实质应该是这样的,如果强调“重建”,那么,“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恢复“个人所有制”;如果强调“个人”,那么,重建“个人”所有制就在于恢复个人人身自由权利,恢复个人劳动自由权利以及恢复个人交往自由权利,就是为了恢复劳动的意义,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如果强调“所有制”,那么,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在公有制充分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消灭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