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开创意产业认识分歧上的症结
2009-06-16李世忠
[摘 要]创意产业这一新生事物的兴起,引发了人们对它的不同认识。造成对创意产业不同认识的症结何在?怎样看待这些分歧?本文就这些问题作出了探讨。
[关键词]创意产业 分歧 症结
作者简介:李世忠(1966-),男,山东淄博人,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工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讲师,主要致力于艺术哲学、产业哲学的研究。
一
有目共睹,目前对创意产业的界定杂多混乱,各执一词。单就理论层面而言,创意产业就是一个尚存争议和尚待深入研究的概念。
国外分歧和争议的症结在于:创意产业的定义和由此定义而划出的产业范围。
国内主要分歧在于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的关系上,是前者包括了后者还是相反?创意产业自身有哪几种表现形式?科技创意还是科技创新?
而摆在当前的一个共同现实问题是:创意产业到底应不应该划到第三产业名下? 抑或是另起炉灶,命名为第四产业。
二
(一)如何看待创意产业的多种定义和不同产业范围?
第一,创意产业是新事物,很多的必然王国尚未暴露,人们对它的认识尚处在初级阶段。虽然创意与人类的历史一样悠久,但创意成为产业确实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大家都在探索当中,固然会出现分歧。
第二,技术的不断进步。当今是科技领先的时代,科学技术一日千里,飞速发展,尤其是高科技发展更是迅猛,技术更新换代的频率越来越高,速度越来越快,这就造成了以高科技为主要手段和创意内容的创意产业也处在经常的变化更新过程之中。在凯夫斯提出艺术类创意产业之后,人们很快发现创意不仅存在于艺术领域,更重要的是其它领域的创意也可以产业化,比如科技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创意而引发的科技创新与发明乃是个人智慧和劳动的结晶,而且还是产业进步的领头羊和价值链的源头。再如,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领域,这些领域集中了人类的智慧和创意,它们可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应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被保护的每一项都是一个行业,都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于是以霍金斯为代表的学者以敏锐的目光扑捉到了这一点并把创意产业做出了知识产权性质上的界定,其实这是逻辑的自然发展,很正常。比如,基于互联网平台上的交互式体验较之主题性公园的体验又进了一大步,这种新体验还与新兴数码科技联姻,衍生出了更多的新体验产品,有学者又提出创意产业应该是基于互联网和新兴数码科技基础上的新创意产业,这些学者称之为蓝海风暴,例如,姜奇平就提出创意产业是老创意还是新创意的问题。可见,技术的不断更新与进步使得创意产业在不断更新升级,于是人们对创意产业做出新的界定,新的理解也就在所难免。
第三,不同的界定侧重点。创意产业包含了第三产业在内又超出第三产业的所有服务性质的行业,这些行业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引领着一个行业在经济的主战场上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也同时满足了人们的不同精神需求,丰富了人们的精神宝库。这些不同领域的精神需求对应着不同的产业行业,有了不同性质的服务领域和行业独特的服务范围和性质。正是由于这些不同和独特,才导致了人们界定和理解创意产业的不同视角和侧重点。主题性公园的休闲娱乐业、旅游业、互联网的内容产业和新体验,等等,都是人们理解创意产业的视角,均可作出相应的创意产业界定。
第四,是创意产业本身的复杂性所致。创意产业关涉到文化艺术、经济、法律、科技、社会等各个领域,综合性强,而且,创意产业包括了多个行业,又与第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所以很难用一个统一的说法把创意产业界定下来。
为何会出现不同的行业范围?原因除了以上四点,还有很重要的两点:
第一,各国政府从本国的国情和经济资源出发,为了发挥自己的经济优势,在行业选择标准上会有所侧重,这也导致了产业行业划分的不同,给人们造成了观念上的混乱。这是由于各国政策不同而引起的行业范围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人们思想上的混乱。
第二,创意产业的行业边界很难划分清楚,这是由于创意产业自身的服务本性引起的。创意产业为传统的三大产业提供创意,处于三大产业的产业价值链上端,为三大产业服务,自身属于服务性质,好像应该属于第三产业,但是它又不同于第三产业,因为第三产业不为农业和工业提供价值高端服务,更不提供什么创意服务。它处于三大产业的边缘,又向三大产业渗透,这就导致了它的行业边界很难划分,再加上各国政策各自取舍,很容易给人们造成思想认识上的混乱。正如上海社会科学院贺寿昌研究员所说:“创意产业没有明确的产业范围边界,是以三次产业为基础,横贯众多行业,以创新和文化为元素的横向度串联而成的行业集合,随着三次产业范围的扩大而扩大,发展而发展”[1]
(二)如何看待创意产业分类问题上的分歧?
对于创意产业的分类国内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中央党校李念之的博士学位论文把创意产业划分为三类: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意产业、策划创意产业三种基本类型;厉无畏先生在其《创意产业导论》中把创意产业主要分为文化创意产业和科技创意产业。由于科技创意产业一般被称作科技产业,我们主要突出它的创新意义,故有学者主张把科技创意产业搁置在创意产业范畴之外作专门研究,而不再将其列为创意产业。策划创意产业主要是咨询策划、广告设计产业、会展设计产业。
根据以上分析,从学理的角度进行细分,创意产业可以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咨询与管理策划创意产业、科技创意产业。如果按照文化的内涵进行划分,三种类型的创意产业都包含着文化因素。无论是艺术、艺术设计还是咨询策划,都可以归入到文化的范畴,文化创意产业更是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因为即使是狭义的文化也包括了文学、艺术、哲学、宗教、政治等意识形态;科学技术知识也是文化。这样看来,创意产业大体上可以视作文化创意产业,厉无畏先生在他的《创意产业导论》中就把创意产业又叫做创意经济或文化创意产业。出现类型划分的困境主要是由于划分的角度不同,故而出现了不同的争议。
(三)如何看待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关系问题上的分歧?
如何理解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在国内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文化管理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和一些研究文化产业的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文化产业已经把创意产业包含在内了,创意产业仅仅是文化产业的一个子集而已,所以在文化管理部门不必要另设创意产业管理机构。比如,文化部至今也没有创意产业司,只有文化产业司,并且由文化产业司来具体负责创意产业的规划和管理。有些国内研究文化产业的学者单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待创意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他们仅仅注意到了“文化”二字,而没有关注“创意”的重要性,所以做出了文化产业包括创意产业的结论。
第二种观点恰好相反,认为创意产业超越了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的价值高端,因都从事精神生产,故两者有很大重合面,文化产业被包含在创意产业之内,创意产品包含了文化产品。
其实,叫文化创意产业也好,还是叫创意产业也罢,根本的是“创意”二字,如果没有创意,文化也就没有了,文化本身就是创意的产物,所以应该按照创意来界定和理解创意产业,而不是相反。既然如此,第二种观点才是正确的。我们不应该主张第一种观点,因为第一种观点根本就不合乎逻辑,根本就没有抓住“创意”二字这个要害。因为创意产业强调的是创意为王,创意是产业价值的核心。以创意为视角界定创意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才是合乎创意产业的本性。
(四)如何看待科技创意还是科技创新的问题?
此问题关系到创意与创新的关系问题,如何理解两者的关系?创意是头脑观念中的虚拟与建构,是由一系列符号或元素虚拟组合而成的一个观念性的模型体或雏形,它不是真实的存在,是未来的可能的存在或可能的现实。如果把这种思维中存在着的、未来的、可能的现实存在,变成现实的存在就要将其付诸实践,这一由创意转化为现实的实践过程就是创新。鉴于此,科技创意是先于科技创新而在思维中存在着,没有科技创意就没有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只是科技创意的外化和实践过程。因此,我们说科技创意的说法是正确的。科技创意与科技创新两者并没有矛盾,只是两者使用的阈限不同而已。
(五)如何看待创意产业的产业归属问题?
有学者认为,将创意产业归入服务业的范畴,不无道理。因为创意产业一个很大的特点和功能就是服务性,所以它应该属于服务业。只不过它的服务功能更加强大了,可以服务于三大产业,就连原来意义的服务业也成为了创意产业的服务对象。
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把创意产业单独列为第四产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类型,西方国家已有这样的做法。单独列为第四产业可以消除目前很多争议,行业范围和边界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它就没有一个具体的行业边界,它随着自身服务范围的扩大而扩大,各国产业结构不同、经济水平不同,创意产业自然就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和行业边界,这也正是各国都有自己的行业边界范围的原因。因此,没有必要把创意产业做出一个明确的行业范围限制,人为地从理论上划定一个创意产业范围或什么边界,是不科学的,是错误的。理解了这一点也有助于把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关系问题说清楚,不至于把两者的关系颠倒。
无论创意产业花落谁家,还是一枝独秀,有一条是不变的,这就是它的服务性。尽管科技创意带来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是,科学技术不是生产力的内在构成要素,尽管目前有少数学者提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第四要素的观点,那也只是少数,没有达成共识。可见,不论哪一类型的创意产业或哪一形态的创意产业,服务性是它的根本属性。
参考文献
[1]贺寿昌著《创意从知识到资本》,上海文化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