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探讨
2009-06-16赵桂芹
赵桂芹
[摘 要]为了发展我国的信用消费;调整国民负债结构;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的发展,我国必须要构建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故本文在分析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个人信用制度构建提出了诸如:选择适当的个人信用构建模式;建立并完善全国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规范个人资信评估机制;尽快建立与数据库管理相关法律环境;加强个人信用风险预警、风险管理和风险转移制度建设等五项对策与建议,从而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贡献一点微薄之力。
[关键词]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资信评估 个人资信档案 个人信用风险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内涵
个人信用制度是由国家(或由政府)建立,为促进、保障、监督和管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信用活动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规范个人信用行为准则的总和。因此,一个社会建立了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就可以通过强制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形成外部强大的约束力,使个人的违约成本大大高于违约收益,从而增强个人守信意识,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二、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在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低迷阶段,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然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不完善, 消费信贷发展缓慢。构建个人信用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极其深远且重要的意义,其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发展的现状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工作起步比较晚。起初阶段,个人信用仅有两种形成,即质押和抵押。1985年我国开办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1986年开办了信用卡业务,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允许信用卡透支,这说明我国信用卡消费信贷已经开始形成,我国的个人信用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到1999年为止,各家商业银行已经发行各种银行卡有一亿多张,包括具有部分信用消费功能的贷记卡、准贷记卡数千万张,这不仅为我国培养了一大批信用卓著的优良持卡人,而且还获得了大量的违约持卡人的档案资料,这就是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早期雏形。但面向于全社会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还未形成,各银行系统内针对信用卡业务自发的档案记录的范围依然很小。但这足以说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已经开始建立和形成。与此同时,我国从1999年开始在济南、上海两地关于个人信用管理模式的试点与实践。
济南、上海两地发展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实际上从属于两种不同的模式。上海模式是政府主导型,它由国有性质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负责,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政府授权该公司组织成立会员制的联合征信网络,以上海市政府职能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部门、法院、公安等加入网络。网络会员有义务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同时也有权使用网络中的个人信用信息。目前,资信公司只提供信用记录,不提供个人信用评估服务。济南模式是企业自发型,其代表为建设银行济南分行。该行利用《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指标体系,对申请人在该行的信用记录进行量化处理,得出相应的分值,从而得出借款人信用等级。不同的信用等级将决定申请者能否取得借款及其数量。
上海模式的优点在于涉及面广、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较强;其缺点在于一开始就走向了垄断,不利于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不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贯彻。此外,上海模式只提供信用记录而无评估业务,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济南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商业银行进行资信评估,有助于业务的竞争、完善,使个人资信评估健康发展。其缺点是信息采集的范围窄,不能解决信用资源分散的困难,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资信状况,而且信用资源也不能得到更好地利用。
(二)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1.缺乏成熟的文化环境、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
当前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经济条件虽然已经初步成熟,但是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然要受到其他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例如,文化环境方面,由于传统思想的长期影响,我国居民养成了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传统,特别是老年人和中低收入阶层不愿意借钱消费。因此,信用消费观念短时间内、难以在全居民中改变;社会环境方面,由于我国近年来宏观经济增速放慢,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人们的生存危机较大,消费信心明显不足;此外,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发展个人信用制度的市场环境还不成熟。
2.缺乏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资料
个人信用记录的基本内容主要由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社会档案、信用记录、帐户和收入来源及个人拥有资产的证明文件组成。但在我国现阶段还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绝大多数居民所能够提供的信用资料,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前两项都不具备经济性质,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而它只能提供个人所拥有资产的价值金额。这些数字既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刊物、可靠性,也不能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更不能据以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因此,完备的个人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
3.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体系,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的接轨。另一方面,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科学的、可行的、高权威的、易推广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4.个人信用制度有待立法支持
当前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困难主也是在法律上。由于个人信贷在国内才刚刚起步,有关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大多都是针对不良贷款而设立,在个人信贷业务领域,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难以有效地界定、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因我国缺乏一些权威的法理解释和明晰的法律条款,难以维护信用机构安全,保护个人的相关权益。比如说,要对个人信用状况包括职业、家庭财产、收入等信息进行征集,就会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如何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相关的问题如何解决?当个人资信状况恶化,还不了银行贷款,银行能否向法院起诉强制个人破产还贷?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
5.需要加强个人信用风险防范
个人信用制度建立起来以后,的确能够有效地降低个人信用交易领域的风险,但这并不代表个人信用风险就此完全消除。实际上,受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偶然和突发因素的影响,人的信用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因此,我国在今后发展个人信用制度的过程中,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就是要加强个人信用交易的风险防范,一方面要做好个人信用风险的预警工作。同时,另一方面也要做好信用风险的转嫁化解准备。
三、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课题已被有关部分列入议事日程。与此同时,一系列旨在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举措也在加快进行中。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的模式选择
从国外信息管理模式出发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目前构建我国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可选择的方案有:
1.中央银行和政府信用管理相关机构领导,各商业银行参加,建立个人资信征信系统。该方案基本上属于上海模式,与欧洲模式比较接近。
2.采取会员制方式,由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以会员名义参加,组建一个非赢利性的事业单位,如个人信用数据中心,负责收集个人信用信息,信息资源为会员单位无偿使用。该方案是学习日本模式,也可视为济南模式在银行部门内的扩展。
3.仿效美国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社会自行组建商业性资信服务公司,多家公司一起竞争经营。个人信用信息和数据的采集与运用,完全按市场法则进行操作。
如果仅就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模式而言,美国模式应当是世界上最简明、最先进的信用管理模式,然而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在我国相关个人信用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纯粹的商业化运作可能带来信用数据收集困难的问题,从而制约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第二种方案虽然可操作性较强,但由于实行会员自愿加入的方式,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因此推广起来见效较慢,也难以符合我国目前个人信用要求。比较前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则更加现实可行,效果也要好得多,应作为目前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要大力推广的模式。该方案现在已经由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进行了长达三年半的试点实践,到目前为止运行良好。
(二)建立并完善全国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
资信档案登记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工作。没有准确、详实的个人资信资料,个人信用业务就难以正常展开。个人信用制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大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从而为个人信用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而我国由于历史原因,这几年才刚刚开始进行个人征信的试点工作,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发展滞后。今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一个相当紧迫的任务,就是必须加快个人资信档案建立的工作。具体而言,这一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以储蓄存款“实名制”为基础,在银行内部推广“个人综合帐户”;其次,以实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险编码为契机,建立全国资信档案库;再次,以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为目的的互联网络建设,
(三)规范个人资信评估机制
个人资信评估机制是对资信档案登记机制的延续和进一步深化。个人资信评估机制通过建立针对不同客户类别的信用评级模型、运作科学合理的评估办法,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一例资信档案所反映的个人信用情况,到底是良好,还是一般,甚至较差,都需要由个人资信评估机构给出大致的判断,才能应用于实际业务。因此,个人资信的评估工作,实际上是个人信用制度正常运转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就必须尽早采取措施,规范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以改变目前我国资信评估业混乱无序的局面。
(四)尽快建立与数据库管理相关的法律环境
个人信用制度的构建,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关系非常复杂。在其建立过程中,除上述各方面需要做好针对性的工作外,还必须实施以下相关配套措施。
1.成立个人信用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已由国务院设立个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人民银行总行、公安局、最高法院、工商总局、保监会等单位的领导骨干,组成个人信用管理方面的最高决策机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也必不可少。在征信国家,都有信用管理民间机构,我国也可成立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过程中,这些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科学规划、积极引导的作用,以保证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顺利进行。
2.加强社会信用普及教育和职业教育
良好的信用关系首先来自于人们的思想观念。长期以来,人们的信用观念较淡薄。因此,培植人们的信用观念是关键。在此应当明确的是,这种信用意识的教育及规范,必须是针对全社会成员的普及教育。因为个人信用观念能否正确树立,往往与其所处社会的信用风气紧密相关,当绝大多数决策者都保持信用时,少数人的无信用行为就会受到全社会的排斥。这样就形成了信用的正外部性效应。此外,社会信用教育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就是信用管理职业教育。世界上信用管理发达的国家,都很重视信用管理的职业教育。
3.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严厉的失信惩罚机制
当前我国企业、居民信用行为失范、信用观念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社会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同样,为了使个人信用制度在全社会得到遵守,我国也应当建立起严厉的失信惩罚机制。要根据借贷者违约的不同程度施以金融、社会信用、舆论与法律等的制裁和打击。一旦个人有恶意透支、赊购不还、从业违规、公安处罚、偷逃税责、欠缴公用事业费等不良行为都应采取强有力的制裁,这样既可以起到惩罚的作用,又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的信用观念的提高。
4.加强个人信用风险预警、风险管理和风险转移制度建设
首先,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方向和借款人信用史的跟踪、监察,做好风险的预测和判断。其次,加强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促使信贷员严格按规定发放和回收贷款。再次,加强抵押、质押品及保证人资力信用的管理,建立完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银行能及时转让抵押品。最后,逐步实行消费信贷证券化,以分散信贷风险,为银行消费信贷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还要创造条件促使消费信贷与保险结合,银行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包括财产险、人身险及保证险,以回避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使借款人不能履约的风险。
结论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扩张基础之上的。随着个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完善,原有的个人信用的认定和担保仅靠口头承诺和道德约束将被法制化、系统化、规范化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所代替。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健全我国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就要充分地考虑我国国情,由点及面,由大城市试点向中小城市延伸,由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拓展,由城市居民向农村居民逐步推广,并由政府出面协调各方,提高社会协调运作效率,形成制度化的程序规定,以确保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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