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刍议
2009-06-16李春红
[摘 要]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展开,天津市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任务庞杂,无法满足专业性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在社区与监狱之间缺乏一个缓冲的机构,用以预防犯罪人因在社区服刑而忽视刑罚的严肃性,预防其重新犯罪,并可以对特殊的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治;检察机关要督促司法行政机关为法院提供准确的判决前调查报告,对罪犯的危险性做出准确评估;此外,天津社区矫正还应当鼓励非官方的组织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管理。
[关键词]社区矫正 机构设置 问题与建议
本文为2008年“国家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之“促进社区矫正健康发展的实证研究”阶段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81005522。
作者简介:李春红,1985年出生,女,贵州省赫章县人,南开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矫正”一词在刑法中有其特殊的意义,它突出的是现代刑罚执行的目的,即通过对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改变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最终回归社会。在美国,“矫正”一词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的代名词。按照罪犯服刑的方式,我们将矫正分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其中,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天津市社区矫正在推行的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社区服刑人员在解除矫正以后,大部分都能够重新融入社会。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展开,许多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问题。
二、天津市社区矫正制度的机构设置
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问题,是指由哪些国家机关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相关国家机关在社区矫正制度中的职能分工问题。在逐步探索中,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初步形成了各自的管理模式。北京模式强调执行主体与执行对象不能改变,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但具体的执行工作与矫正内容是由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司法所以及专业社区矫正人员负责。上海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特点是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的分离。执法主体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主体则指的是非司法行政机构的团体和个人[1]。
笔者从2007起,多次在天津进行调研,较为深入地了解了天津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状况。
(一)审批机关。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针对的是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的罪犯,因此我们可以将判决或决定是否适用的权力称作审批权,人民法院享有裁定假释和判决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权力;公安机关和监狱认为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呈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监外执行的决定可由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机关依法作出。
(二)执行机关。
目前,天津市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能主要是刑事执法职能,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罪犯的具体矫治和教育。
1.公安部门的职能。
公安部门的职责是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教育矫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公安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任务主要是向矫正对象居住地公开宣布其犯罪事实、服刑期限及服刑期间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管理规定,对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呈报原批准决定机关裁定顺延刑期、收监,采取强制措施,组织力量查找追逃,依法向原判决机关呈报减刑,解除矫正等。
2.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
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主要是对罪犯进行矫治和教育。由于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具有执行刑罚的权力,司法行政部门只有监督、教育罪犯的权力。天津市设立市、区、街道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另外还有辖属市司法局的社区矫正中心。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划,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政策、制度;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司法局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督促、检查、指导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社区矫正有关问题;制定社区矫正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掌握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市司法局提出工作建议;承担部分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的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包括行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纪律、考核、奖惩、迁居制度、会客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和思想汇报内容等各方面;组织社会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服务性帮助教育等;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工作。
社区矫正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三)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在试点工作中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对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亦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对审批权与决定权的监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呈报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假释条件或呈报程序不合法的,依法提出纠正;对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和已发生效力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力的判决进行监督,认为假释裁定不合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的意见;对法院做出的罪犯监外执行判决、裁定、决定和公安机关、监狱机关作出的罪犯监外执行决定的送达进行监督,发现没有按照规定送达的,及时提出纠正;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予以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以及对徇私枉法判处管制、缓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对执行权的监督。主要指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社区矫正组织的配合,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检查档案,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天津市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承担的日常工作过于繁杂。社区矫正只是其九项职能中的一项,而司法所一般只配备三名左右的工作人员,工作任务极其繁重。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具有专业性高、工作量大的特点,司法所目前的状况无力胜任这一工作。建议在司法行政系统内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二)在社区与监狱之间缺乏一个缓冲的机构。社区矫正最主要的功能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而在惩罚性方面力度较弱,为了让矫正对象认识到刑罚的严肃性,有必要在社区与监狱之间设立一个过渡性质的机构。在罪犯到社区服刑之前,让其在这种过渡性质的机构中接受法制教育以及专门的心理辅导,使其认识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有利于其在社区接受矫治;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矫正后,如果违反监管纪律或有轻微的违法行为,但是不至于收监的,可以将其送至过渡性的机构,接受更为严格的管理,既可达到惩罚的目的,也有利于及时矫正其不良的行为和心理。北京就设立了“中途之家”,在正式开始社区矫正前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辅导、法制教育、职业培训。这一机构的设置在某些方面起到了过渡的作用。这一经验值得天津借鉴。
(三)缺少风险评估机制。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使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改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重返社会,但是前提是这些罪犯已经不会或基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在判决、裁定或决定作出之前,应当有专门机构对罪犯的潜在危险性作出评估,只有那些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只有降低社区服刑的社会风险,才能获得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一个愿意接受他们的社会生活环境。
在美国,缓刑适用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判决前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是由缓刑机构或其他授权机构通过调查犯罪人过去的行为、家庭等情况形成的。法官通过判决前的报告加深了对罪犯的了解,法官对报告中的缓刑建议往往给予高度重视。[2]同样,在作出假释决定之前,也需要假释委员会进行调查。假释委员会非常重视监狱的假释计划的可行性以及假释可能对犯罪受害人的影响。建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进一步积极发挥监督作用,配合好犯罪人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判决前的调查工作,为法院的判决提供准确的依据,并对公安机关和监狱呈报的假释建议书进行认真研究,作出合理的决定。
(四)缺乏非官方的组织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管理。从国外的实践来看,非官方组织一般是在相关国家机关的监督下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的。在美国,政府机关通过签订合同或购买服务的形式,让非官方的组织和机构参与对社区矫正的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对非官方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非官方组织参与管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全程管理,另一种则是承担部分社区矫正的工作,提供部分矫正处遇项目(如戒毒、控制酗酒等),对服刑人员提供一定的训练和服务[3]。加拿大也有大量非官方组织出资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及社会救助,非官方直接服务是加拿大矫正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目前天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一大缺陷就是缺乏非官方组织的参与。非官方组织参与到社区矫正将有利于为社区矫正筹措资金,从而降低矫正成本,提供专业化的矫正处遇项目,有利于根据服刑人员的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建议政府推动非官方组织的建设,使其充分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四、结语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实行,内因是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而外因则是受西方先进的文明成果的影响。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罚轻缓化的体现,是刑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天津市作为社区矫正的首批试点之一,在工作中逐渐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但是社区矫正制度还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不少问题。要想进一步发展并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就必须首先解决好机构设置问题。
参考文献
[1]王琪,社区矫正研究[D]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
[2]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
[3]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
[4]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