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带薪年休假的会计处理
2009-06-16马巧升
马巧升
[摘 要]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制度,2007年12月我国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7月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本文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初步探讨带薪年休假在会计上的核算办法。
[关键词]带薪年假 配比原则 会计处理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2007年12月,呼吁已久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出台,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今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国政府在劳动保障和劳动福利方面所做的又一重要举措。
此前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覆盖面不够广;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各种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也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07年《条例》的颁布,顺应了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呼吁,把需要执行条例的用人单位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扩展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依法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在职工年休假期间发放与工作期间相同的新酬待遇。这对于维护广大劳动者休假权利有着里程碑似的重要意义。
2008年9月,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提供了配套的实施细则,对此前许多模棱两可的问题给予了更明确的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
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会计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该准则将职工薪酬界定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看,当劳动者提供了服务,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如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与之相对应企业就产生了一项义务,将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应当确认负债,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这个科目相当于预提的性质,金额应等于员工累积可使用带薪年假的金额总和,同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的产品成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或当期损益。这是会计上的配比原则在具体生活中的又一个应用。
例如,某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每名职工每年享有10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将于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假设某名职工为生产车间工人,月工资2400元,每月标准工作时间为20天(月计薪标准天数为21.75天,此处简化计算)。
实际上,这名职工的年薪,共28800元(2400*12),相当于企业购买员工230天(12*20-10)的劳动,折合日工资实际约为125.2元,剩余的10天员工并不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不能从中受益,因此不应计入员工使用带薪年休假当月的生产成本或费用。
假设该名职工1至11月每月工作21天,未休带薪年休假。每月按照职工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带薪年休假金额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负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借记相应的成本科目,待职工真正行使带薪年休假权利时,于当月发工资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年休假”,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首先,计算该名职工正常出勤应支付的工资:
借:生产成本 2400元(120*2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400元
(2)其次,计算按照职工服务所产生的带薪年休假的金额100元(120*10/12)
借:生产成本 1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 100元
(3)最后,支付当月工资2420元,差额100元则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暂时留在资产负债表里。
借:应付职工薪酬 2420元
贷:银行存款 2420元
(4)假设12月份职工使用了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即工作了10天,休假了10天。首先计算职工正常出勤工资1200元(120*10天),但企业实际要支付给职工2400元,差额为1200元,正好全额冲减各月累积的预提年休假费用。
借:生产成本 13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00元
累积带薪休假 100元
实际支付职工薪酬时,应支付的薪酬包括两部分:职工正常出勤的薪酬和实际已休的带薪假期的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00元
累积带薪休假 1200元
贷:银行存款2400元
(5)若12月份,基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职工未能享用该年的带薪年休假,则职工应得到相当于日工资三倍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总额为3600元,而前面预提带薪年休假负债是按照日平均工资的一倍来计提的,累积金额为1100元,故此处应按照差额补计提累积带薪年休假,并调整相应的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37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00元
累积带薪休假 2500元
实际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00元
累积带薪休假 2500元
贷:银行存款 3700元
上述按月确认累积带薪休假的方法属于理论方法,按照权责发生制,它使每月生产成本承担的金额更加合理。此外,还有一种简化的处理方法,即企业平时各月按照职工正常出勤的工资和当期实际使用的带薪年休假的薪酬来计算、分配工资,职工尚未使用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则在年底一并处理。
简化方法虽然减少了会计人员日常的工作量,最终职工薪酬计算结果也与理论方法相同,但会造成成本费用的期间划分不够准确,因为在职工使用带薪年休假的月份,职工没有提供劳务,企业不能从职工的不作为中受益,按照“谁承担、谁受益”的收益成本配比原则,成本不应计入当月。此外,假如在12月,由于该名职工使用了带薪年休假,企业需要雇佣临时工来工作10天,由于以前月份没有确认累积带薪年休假,则临时工的工资就会与职工全部带薪年休假的薪酬一并计入12月份的成本,造成12月份工资费用偏高。在会计上成本核算的未来发展趋势是精细化管理,而不是简化管理,一切要求以能更准确反应企业成本及费用为目标,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人工劳动量的降低,职工薪酬处理应该采取更加准确合理的核算方式。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8
[2]中国劳动社会保障部,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3]企业会计准则编委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 新华出版社,2006
[4]丁鸿雁,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会计处理[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08,5 :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