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司法的本源等
2009-06-15贺卫方
贺卫方
要讨论司法改革,首先要明确为什么要设置专门的法院。立法行政之外设置专门法院的目的既非专业水准之展现,亦非群众路线之张扬;它就是为了比起古典衙门更公正而有效地处理诉讼而设,为通过司法而更好地保障人权、维护自由而设。为什么司法必须独立,是由于只有独立,它才能够按照同样的准则、一贯的逻辑处理案件。有独立未必一定公正,但没有独立绝对不可能公正。
对于司法公正的渴望以及这种公正得以实现的基本途径没有姓社姓资之分,也没有什么国情论者所津津乐道的那些障碍。没有公正的司法,贤良之士蒙受法律之害,最终导致民众将法律操在自己手中,义旗高举,造反革命,这也是无论中西、不分国情的后果。
那些主张废除法袍、贴近民众者可谓明于喊口号,陋于知人心。在司法领域,“距离产生美”也是切近人心的道理。庄重、耐心、中立、敏锐、博学、言辞简洁有力以及适度的幽默感都是法官的基本功,但是狎昵亲热、举止随意的法官却足以摧毁司法的底限尊严。
托克维尔比较法英两国的司法,略谓法国司法比英国司法更便民、更节省费用、更少拖延、更设置合理,只有一条英国优于法国,那就是英国的司法更公正。法国之所以最终要通过暴力推翻旧体制,主要原因之一正是这一条。
司法民主?问题是,在一个政治体制尚未实现民主的时期,司法是否能够实现民主?如果立法体制与程序实现了民主,那么,司法民主最重要的体现就是让法官严格地依照体现国民意志的法律判决案件。任何要求法官在立法之外寻找判案依据的做法都将形成法官的专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各诉讼法都规定判决案件“以法律为准绳”,法外寻据,皆属非法。
司法改革之目的是建立一个独立、公正、高效和廉洁的司法体系。从计划经济时代的体制向现代司法制度的转型需要对于目标的共识,需要极其艰苦和长时间的持续努力。那种遇到困难,动辄走回头路的做法永远不能达致更高的境界。总之,司法改革可以对于以往措施反思检讨,可以推陈出新,但是,如果司法改革最终是把司法给改丢了,那将是南辕北辙,误国害民。司法改革的决策者们,可不警乎!
(2009年第7期《法官变脸》)
两岸更要“将心比心”
李非
在台湾,“大陆新娘”问题的本质,不仅是台湾地区社会群体融合的问题,更是海峡两岸重新开放和加深交流过程出现的社会、政治等观念碰撞和整合的问题。
虽然“大陆新娘”与来自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媳妇相比,有语言或文化上的优势,但由于两岸之间几十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和无法直接沟通形成的社会距离,再加上台湾岛内媒体对大陆的不客观宣传,以及两岸一些不法婚介和蛇头为了谋取暴利而借助婚姻渠道进行肮脏的勾当……使得这个群体在大部分台湾大众眼里成了抽象的存在,当地媒体对她们的描述也没有个体的差异,多以“老夫少妻”、“买卖婚姻”、“假结婚、真卖淫”的刻板形象整体出现。“大陆新娘”在台湾甚至成了带有贬损的称谓。
近年,这一群体开始为消除歧视、融入台湾社会而奔走,争取工作与居留权等自身权益:另一方面,随着大陆经济发展和两岸经贸合作加深,两地青年因自由恋爱而结合的数量也逐步增加。虽然台湾目前还没有承认大陆学历,但大陆配偶受教育的程度一般更高,对基本的人身权益也更看重。如果台湾不加紧解决“大陆新娘”的问题,两岸不合作打击不法蛇头和整顿不良婚介,今后不仅不能满足两岸人员正常民间流动的需求,而且会给台湾社会带来许多复杂的问题。
很高兴看到目前台湾当局和一些社会团体逐渐意识到了这一点,开始关注“大陆新娘”并有所作为,对她们做出了积极友善的回应。此外,两岸更要“将心比心,通过人员往来交流以及两岸媒体宣传等形式,促进两岸人民对相互同源,但略有差异的社会文化观念的了解、互信、沟通和交流。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两岸因特殊因素而形成的人员歧视,解决“大陆新娘”问题。
最终的愿望,是现在官方和民间的“有为”,以实现将来的“无为”——让这些因为爱而结合在一起的两岸配偶们以后不论在两岸何地,面临的并非社会的偏见和歧视,而是外界的祝福与期许,都可以拥有像“平常人”一样的自由权益和“普通家庭”一般的幸福甜蜜。
(2009年第7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赖幸媛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