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60年
2009-06-15朴永馨
朴永馨
特殊教育一般指对有各种特殊需要的人进行的教育,目前在我国指针对各类残疾人的狭义的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性质根本改变
解放前,各类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与民众教育馆、体育场、电影院等一起被归为社会教育。1948年全国盲聋学校有42所,学生2380人,教职工360人。这些学校多为教会举办和私立,属于社会救济慈善收养的福利事业。
新中国建立后,在1951年周恩来总理签署的《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这就彻底改变了特殊教育的救济、慈善的社会福利性质,把盲、聋等残疾人的特种教育纳入了国家教育体系,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随后在教育部设立了专门管理特殊教育的盲哑教育处。
改革开放以后,为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又出台了很多具体规定和政策。1989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今后,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内容之一”。中央教育行政部门为了协调和加强特殊教育的工作,1994年设立了教育部特殊教育办公室。特殊教育作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工作已成为社会发展系统工程的一个内容。
特殊教育体系逐步建成
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特殊教育的基础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到2008年,我国有特殊教育学校1640所,学生41.7万人。发达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1984年后教育部的统计中已把弱智教育与盲、聋并列统计。1989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指出,重点抓好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普及教育的同时,要注意其他类别残疾儿童的教育,肢体残疾和有学习障碍、语言障碍、情绪障碍等的少年儿童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也在各地成立。教育的对象由仅有两种,逐渐扩大到各类残疾儿童。
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和努力实行了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矫治、早期训练教育的“三早”工作,在各类幼儿园、康复中心、学前班等多种系统的多种机构内进行了抓住各类残疾儿(主要是聋儿)发展关键期的“抢救性”康复工作。特殊教育向下延伸到学龄前。残疾人教育的年龄也向上延伸。受国家教委和中国残联委托,1992年南京聋校和青岛盲校分别举办了我国第一个正式的聋人高中和盲人高中,为进一步实现教育公平、使残疾人平等进入高校准备了条件。这一批高中毕业的学生后来全部升入了高校。目前全国有各类残疾人高中近百所。残疾人义务教育后的中等职业教育在20世纪80年代后也有了很大发展。
在高等教育方面,过去只有屈指可数的个别残疾人经特殊照顾进入过高校。1985年2月,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发出《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分配工作的通知》,规定:“各高等学校应从残疾考生的实际出发,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对上述残疾考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还明确残疾考生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1985年9月,中国第一个专门招收肢体残疾学生的大学本科专业系,即山东滨州医学院医学二系成立。经过中国残联和吉林省共同努力,1987年长春大学建立了招收盲、聋和肢残三类残疾青年的特殊教育学院。1991年在天津理工大学建立了专门招收聋人的高等工科学院,现名聋人工学院。随后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多个专门招收残疾青年的特殊教育机构(学院、班)。除特殊教育机构形式外,在普通高校还有许多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2003年3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共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把强制性的体检标准改为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对患病和有残疾者的录取要求,为残疾人开启了平等进入高等学校的大门。现在,已经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累计数万人。还有部分国内高校毕业的聋、盲等残疾青年到国外留学,获得了硕士、博士学位。
社会的其他成人教育方式也接纳残疾人参加,例如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等。
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初步形成了从残疾幼儿教育到盲、聋、肢残等残疾青年高等教育的体系。这种\从幼儿到高等教育各层次、招收各类残疾人的较完整的教育体系,彻底改变了过去残疾人只能受到初级教育、只能从事简单手工劳动的局面。而与此平行的还有残疾人与同龄普通人一起受教育的普通教育方式。残疾人的独立学校与残疾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两种方式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构成了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密切融合又相对独立的、包含在国家大教育体系中的小教育体系。
1988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由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残疾人特殊教育问题,这在中国是史无前例的。这次会议研究制定并在次年由国务院向全国转发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会议提出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这个方针随后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平等的特殊教育体系明确了方向,指导了一个历史时期的特殊教育发展。根据会议精神,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成了我国安置残疾儿童的三种主要形式,形成了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特殊教育发展的道路。这一办学格局的提出改革了多年用大量经费和人力在大中城市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单一模式,实行了多种形式办学,即在办好小部分残疾学生就学的特殊教育学校并发挥其骨干和中心作用的同时,大力发展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吸收残疾儿童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从而使大多数残疾儿童,特别是相对集中于农村、贫困地区的残疾儿童少年能就近平等入学,加速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实践证明,这样做,既有利于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相互渗透和促进,又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的发展,从而逐步形成一条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的残疾儿童教育发展的路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新格局在很多地区已基本形成。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适合国情的特殊教育体系,为实现残疾人教育公平提供了条件。
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日趋成熟
以前,我国没有专门培养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机构。改革开放后各地特殊教育发展很快,对特殊教育师资的需求也迅速增加。1981年黑龙江省在肇东(中等)师范学校成立了特师部,利用师范学校条件和本省力量专门培养盲、聋、弱智学校教师。这是我国第一个设在普通师范学校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机构。随后,受教育部委托,江苏省教育厅于1982年开始筹建我国第一所中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为全国各地培养盲、聋、弱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到1995年,这类特殊教育师范学校(部、班),已达33所,遍布全国。
为培养高层次的特殊教育人才,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全国6个大区的部属师范大学建立特殊教育专业。1980年首先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建立特殊教育研究室,开设了特殊教育和心理课程,1986年9月在教育系设立特殊教育专业,第一次在全国招收了15名特殊教育专业本科生;1988年在华东师范大学心理系,1990年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系,1993年在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系,相继建立特殊教育专业,招收特殊教育专业大学生,此后辽宁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校也建立了本、专科特殊教育专业。在国家三级师范改革为二级师范、逐步取消中等师范的过程中,原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也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多种方式升格为高等师范。北京市第一师范学校的特殊教育师范部在2000年独立成为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集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招收盲、聋等残疾青年双重功能于一身。2002年,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校经江苏省政府批准升格为应用型高等专科学校,更名为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早在1984年就以比较教育专业的名义招收过特殊教育方向的硕士研究生,1993年在北京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建立了特殊教育硕士点,开始招收特殊教育硕士研究生。2004年华东师范大学培养的我国大陆第一批特殊教育3位博士生通过了答辩。
此外,特殊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康复有关的特殊教育语言训练、听力康复学等相邻、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培养的机构和系统也逐步建立和形成。
特殊教育的科研机构也相应建立。1988年在原特殊教育研究室的基础上,在北京师范大学建立了特殊教育研究中心。同年在中央教科所也建立了特殊教育研究室。在一些大学建立了特殊教育研究所(室)。特殊教育的群众性科研机构(研究会)在全国纷纷建立。同时,出版了专门的特殊教育杂志,出版了大量的特殊教育文集、专著、译著等。
短短几十年,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培养走过了发达国家近百年的路,从无到有,从仅有中师到建立高师、学院(系),从培养中师生、大学本科生到特殊教育硕士生、博士,从地方自己办到国家有计划举办,使特殊教育师资培养走上了多元化发展的道路,从而使残疾人实现平等受教育权有了另一个保证。■
(本文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特教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