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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肢解式”音乐欣赏教学方式的反思

2009-06-10

艺海 2009年5期
关键词:音乐作品专业化整体

张 瑕

在中小学音乐欣赏教学中,我们常常会发现这样一种“肢解式”教学方式大量充斥着课堂:把一部音乐作品分割开来,一段一段、一部分一部分地逐一讲解、逐一听辩。教师讲得头头是道,学生对音乐却无动于衷。

应该说,对于这种教学,教师们的用心是良苦的:因为担心自己的学生听不懂,怕疏漏了作品的每一个细节表达。而事实上,这样的教学方式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对于探讨音乐的基本要素、表现手段等在作品中如何构成作品的逻辑结构、如何体现音乐的基本情绪、风格特征、精神内涵等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种“肢解”的教学方式由于过于注重音乐的细节表达与音乐本身的内在形式逻辑,由于过于突出作品的局部作用与功能而冲淡了学生对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把握。这对于学生连续地、整体地、完整地对作品进行感受、体验、联想、想象等都是不利的。

音乐是听觉的艺术,音乐的物质材料是声音,这一特点赋予了音乐作品的存在与呈现必须在时间中进行,必须在时间中发展与延续,对音乐作品的接受与鉴赏只有通过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陆续呈示与发展,直到最后一部分呈示完毕之后才能为听者提供出作品的整体形象。也只有在这一前提之下,对音乐基本情绪的感受、对音乐风格特征的把握、对精神内涵的理解等才有可能是连续的、整体的、完整的和完满的。对此,音乐美学家张前先生说得好:“……音乐的审美体验也必须是对处于时间过程中的声音的持续性的体验,并且只有在一个主题旋律或一首乐曲终了之后才能实现对音乐美的完整体验。”(张前、王次《音乐美学基础》P334,人民音乐出版社1992年版)那种“把一部音乐作品分割开来,一段一段、一部分一部分地逐一讲解、逐一听辩”的做法实际上已破坏和改变了音乐作品的这种存在形式与呈现方式。而如果音乐作品的存在形式与呈现方式遭到人为的破坏与改变,那么,根据“异质同构” 的原理,接受者与鉴赏者对音乐作品连续的、整体的、完整的、完满的感受、体验、理解与把握则也就难以实现。

肢解”欣赏教学方式从根本上说与音乐作为“听觉的艺术”、“时间的艺术”这一本质特征与要求是相违背的。作为中小学校的欣赏教学,是不宜过多运用这种教学方式的。美国音乐教育家雷默教授曾给音乐教师们提出了如下忠告:必须始终把作品作为一个统一体来体验。如果音乐的表现性是音乐最有价值的部分,如果要通过教师的努力来使这一点能达到学习者,那就不应一味集中在细节上,冲淡音乐的表现力,因为那样就很少体验到音乐的整体力量了。因此,只有在对音乐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听赏、体验与把握的前提下,学生才会感受到音乐的整体形象,完整地体验到音乐的情绪情感,整体地把握好音乐的风格特征与精神内涵。

“肢解”欣赏教学方式除了由于音乐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其不宜在中小学校运用外,其“专业化”的教授方式与作为中小学校学生的“普及化”接受方式难相适应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这种“肢解”欣赏教学方式很明显的一个特征是带有“专业化”教学的痕迹,打上了音乐院校“专业音乐欣赏”的烙印。郭声健先生对这样的专业化教学方式曾感慨地说:普通教育不“普通”。中小学的艺术教育是普通和普及的艺术教育,而不是专业和职业的艺术教育……盲目追求专业艺术院校的形象更是画虎不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订的《音乐课程标准》(试验稿)在第四部分实施建议中也有这样的提示:教师的讲解、提示,力求简明、生动,富有启发性……以利于激发学生听赏音乐的兴趣,逐步养成聆听音乐的良好习惯。而在第二部分课程目标的过程与方法目标中则有这样的要求:倡导完整而充分地聆听音乐作品,使学生在音乐审美过程中获得愉悦的感受与体验。从郭声健先生的感言和《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的有关提示与要求中不难看出这种“肢解”的专业化教学方式也是与当前的课改精神和新课程理念相左的。

另外,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之所以要避免“肢解”音乐欣赏教学方式而倡导对音乐进行整体性把握,也是符合普通心理学知觉“整体性”规律和认知心理学的“格式塔(完形趋向)原则”的。

当然,影响学生对作品的完整体验与把握,还与学生的年龄特征、欣赏能力与水平、个体的经历、学识、个性、想象力、情感倾向以及乐曲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相关,我们也不是要否认“肢解”欣赏教学方式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加以运用的合理性。但无视音乐本身内在的规律与特殊性,而将这一“专业化”的教学方式滥用于中小学校的音乐欣赏教学课堂的做法是不妥的,也是应该尽量避免的。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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