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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才能申请延长承包期等

2009-06-08蕾等

现代农业研究 2009年5期
关键词:小湖宋某承包合同

付 蕾等

[案情]安某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村将两块地承包给安某,分别于1994年1月和2004年4月签订了土地、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至2004年12月31日。承包到期后,安某不予归还土地和果园,并以自己是该村村民为由向村委会申请延长承包合同期限至30年。该村村委会遂诉请法院判令安某无条件将承包的土地、果园交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承包协议书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安某要求延长承包合同的反诉请求能否支持,需要对其承包性质进行明确。安某虽是该村成员,但他于1994年、2004年承包的土地和果园属非家庭承_-包,因此在土地、果园承包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安某应将承包的土地及发包时原有的果树交还给村委会。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安某承包桌村土地的性质属于家庭承包还是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区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家庭承包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以家庭人口为依据,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经营方式,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其他方式承包是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所采取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在于:

一、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不同。家庭承包要求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通常按照每个农户家庭里的人口数量、劳动力数量、年龄结构等因素来综合计算其应承包土地的面积;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个人,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二、承包土地的种类不同。家庭承包的土地类型主要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地;而其他方式承包的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

三、承包方式不同。家庭承包只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方案,并履行了法定的承包程序,签订承包合同,即可承包;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由于其土地本身开发治理的成本和投入比较离,风险也比较大,农户家庭往往很难承担,则需要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机制的方式,进行发包。

四、确定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方式不同。实行家庭承包的,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对家庭承包原则、承包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五、承包期限不同。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中,安某在1994年和2004年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时,只是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协商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内容。因此,安某在1994年,2004年承包的土地、果园的承包行为应该认定为其他方式承包。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属于家庭承包性质的承包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的情况下,承包方才可以请求延长承包期限。所以,安某要求将村委会与其签订的土地,果园承包合同期限延长30年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村委会擅自决定的农业承包无效

[案情]1994年,新沂市新店镇小胡村委会将位于该村小一组的20亩藕田按每人0.1亩承包给小一组农户种植,并登记在每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2001年产业结构调整时,小湖村委会与宋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这20亩藕田承包给宋某,合同期限为2001年3月31日至2009年3月30日,租金为每年2400元,于每年3月31日前交清。村委会收取的租金按小一组分地人口平均分配到人。但小湖村委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征得该地块承包农产的同意,在合同签订后也没有得到承包农户确认。合同签订后,宋某在该土地上种藕,因收成不好,后改种水稻。宋某交纳的承包费及国家对该地块的直接补贴由村委会发放到各农户。2006年10月,由于小一组村民一致强烈反对并阻挠宋某继续种植,村委会遂通知宋某停止种植,要求收回承包地分给农户。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湖村委会停止侵害,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庭审中,法官对当事人予以充分释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终止合同,被告对原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宋某与小湖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前提之一是小湖村委会对该案土地是否享有发包权。依据案情可判断,小湖村委会对该地块并无发包权。

第一,本案涉案土地是在1994年由小湖村委会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发包给该村小一组农户的,并登记在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给农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上,对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确权。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被告将该土地发包给原告经营,应征得土地承包农户同意或得到他们的授权,而被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未征得承包农户的同意或取得授权,也未在合同签订后经承包农户追认。小一组承包该土地的农户取回自己承包的土地合情、合理、合法,理应受法律保护。至于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可向被告另行主张权利。

(史玉玉)

滥伎林木犯法判刑并处罚金

即使是自己承包栽种的林木,也需经过法定程序许可才能砍伐。被告人高某因犯滥伐林木罪,响水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19日高某与河堤防管理所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IO年。2008年9月,高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成材杨树268棵。经现场辨认,高某砍伐的树木在其合同承包范围内。经林业主管部门勘验,被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50.2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高某的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处。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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