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的生态城市建设
2009-06-07熊蒙蒙
熊蒙蒙
摘 要:生态城市建设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广泛开展。最近几年中国也掀起生态城市建设的热潮。在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下, 生态市的创建正快速地开展并且成效显现。尽管一些城市取得很大成效, 但是也出现许多问题急需解决。这就需要实施有建设性的和可持续性的措施,来促进生态城市的建设。
关键词:生态城市;我国的生态城市;建设
中图分类号:J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09)30-0096-01
一、生态城市的含义
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计划中,首次提出生态城市这一崭新的城市概念和发展模式。在此之后,在国际“城市生态”组织的推动下,生态城市理论得到很大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也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
生态城市的科学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生态城市的“生态”,不是纯自然的生态,而是自然—社会—经济复合共生的城市生态系统; 生态城市在空间上不再是“城市市”, 而是“区域市”,是一种城乡空间的融合;城市生态安全和卫生可靠、优质; 城市产业实现生态化和高效益; 城市交通、信息传递、物资供应等运转系统和管理系统快捷、高效; 创造现代城市风貌, 完善区域生态支持系统;发展高水准生态文化和高度的社会文明。
二、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生态城市规划和目标的制定与各自的城市特色不符合
不同城市的生态特征存在不同的差异,因此,生态城市建设规划要符合各个城市的建设实际,不能违背实际情况。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城市没有根据自身的生态特征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和目标, 而是盲目照搬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违背自己城市的生态规律。这样的做法使城市环境遭到破坏,与生态城市建设的构想相违背。
(二)生态城市规划目标的实现缺少有力的支撑
国际经验表明,生态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需要有明确而具体的项目支撑,同时还必须有保障项目实施的相关政策的支持。但是我国生态城市的建设缺乏有力的项目支撑,政策的支持力度也不大。
(三)科技创新没有很好地与生态城市建设相结合
我国要建设生态城市,就必须意识到科技创新对于生态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没有完善齐备的科技创新体系作为有力的保障,生态城市建设的步伐就会受到影响。
(四)公众的参与意识不强
科学发展观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因此,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生态城市建设的关键所在。
(五)配套的法规政策建设体系急需完善
目前对生态城市建设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的法规政策体系还急需完善。
三、加快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积极发挥政府的有效作用
生态城市建设有很强的公益性,因此,我国更要注重发挥政府的作用。一是政府应制定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与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二是制定相关法规,使生态城市建设有法律依据作为保障,保障总体规划和目标的全面实现;三是制定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尤其要根据城市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展战略。
(二)加强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我国应特别重视科技创新对生态城市建设的推动作用。一是要加强生态城市建设中各类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并尽快拿出生态城市建设技术开发的专项资金,以支持生态城市建设项目的研究;二是逐步建立生态城市技术体系,形成全面完整的生态城市技术研究和开发体系;三积极加强与各个高校的合作,把高校优秀的科研成果推入实践领域。
(三)构建生态城市合理高效的交通体系
由于我国不同城市的交通运输状况不同,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将改善城市交通体系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相结合进行规划,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效率和土地开发利用率;二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应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创造条件,大力提倡人们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积极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
一是要通过各种方式发挥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使生态建设的有关法规和政策通过该组织得到深入的贯彻和落实,积极引导广大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二是支持现有环保团体的发展,现在我国的环保团体在资金配备和人员组织上都有待健全,应该从政策上对环保团体进行支持和帮助。
(五)加快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建立完善
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并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加快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建立完善。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上,一是要对生态环境加强物权法的保护制度。首先确立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使民法和环境法中的保护机制协调起来;其次,建立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保护环境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再次不断以新的法律法规来弥补以前法律法规中的盲区。二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相关的法规,完善循环经济的模式,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政府相关政策体系的建设上,一是要配套制定相关鼓励支持生态城市建设的政策; 三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引导人们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观念,促进社会科学和可持续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