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委会委员作用 引领检察事业发展
2009-06-04张中立
张中立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实行委员制结构的组织形式,检委会委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由此可见,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在委员,委员作用的发挥也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关键。那么,如何提高检委会委员的议事能力和水平?如何发挥检委会委员的作用呢?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一、基层院检委会委员工作现状
(一)检委会委员组成结构情况
由于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均没有关于检委会委员组成结构和任期的规定,实践中,基层院检委会一般由院领导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而且院领导占委员的绝大多数,委员结构存在行政化和终身制的问题;委员任期无限制,使检委会委员结构和组成缺乏更新机制。2008年2月,高检院下发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对委员结构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检委会委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二)检委会委员履行职责情况
1980年《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只有关于检委会职责的规定,没有规定检委会委员的职责。根据1983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2008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第7条对检委会委员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1)参加检委会会议,对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2)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委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3)受检察长或者检委会指派,对检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4)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检委会;(5)遵守检委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6)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根据上述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就是参加检委会,在会议上讨论案件和检察业务工作,针对所讨论的议案发表个人意见。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基层院检委会委员都严格固守着上述法律规定,没有真正发挥检委会委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带头人作用。
二、检委会委员全面履行职责是法律要求
2001年修订后的《检察官法》第7条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应的职责。这就意谓着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和其他委员,不仅要履行其职务职责,还要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联的其他职责。法律要求检委会委员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全面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检委会委员不能仅仅局限于参加检委会会议,而应当从推动检察工作和引领检察事业发展的大局着眼,发挥主观能动性,全方位的积极履行职责,做好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和检察长交办的工作。
三、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2007年以来,我们荥阳市检察院在提高委员素质、调动检委会委员积极性、发挥检委会委员作用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一)加强委员的培训学习,提高委员议事能力。
由于检委会委员大多数担任院领导职务,忙于事务和会议,难以抽出时间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加之领导班子调整等原因,检委会委员也会随之变动,新进委员更是缺乏系统学习。为强化委员的业务学习、促进知识更新,我院实行了《检委会委员培训学习制度》,采用例会学习与定期培训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委员学习。将周一确定为例会学习时间,集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更新委员的知识结构,掌握新的司法政策和精神;定期培训是每年举办两次检委会委员学习培训,邀请上级院业务专家和法学院校教授集中授课,主要是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提高委员分析、研究、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通过强化学习和培训,我院检委会委员通晓法律知识、破解疑难案件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更新委员结构,增加检委会活力
尽管法律没有关于检委会委员组成结构和任期的规定,我们荥阳市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增加和补充新鲜血液,随着部分院领导的离职,我们适时调整委员结构,新选任了两名年富力强且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的新任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為检委会委员,并给予其更多的锻炼和学习机会,为一成不变的检委会增添了生机和活力。
为改变委员结构存在行政化和终身制的问题,努力实现检委会委员结构的更新换代。目前,我们正在探索检委会委员任期制的方法和途径,即检委会委员随检察长的换届而换届,重新任命新一届的检委会委员。委员的换届更新必将给检委会带来新的生机。
(三)委员办案,提高委员业务能力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检察委员会委员同业务科室的联系,改变以往听取汇报、坐而论道的做法,我院从提高检委会委员的实战能力和业务水平入手,去年8月,检委会通过了《关于实行检察委员会委员办案制度的暂行规定》,要求检察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办理案件。办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规定》要求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办理案件4起以上,《规定》还明确列举了委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包括:阅卷、拟订讯问提纲、提审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制作法律文书;办理公诉案件还要求拟订详细的庭审预案、制作公诉意见书直至出庭支持公诉。
2007年12月,高检院《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意见》下发后,我院及时修订了《规定》,完善了检委会委员办理案件的范围,以高检院提出的五类案件为重点,将所办案件向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和控告申诉等环节延伸。截止目前,我院检委会委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已办理五类案件80余件,每个案件都是经过细心打磨的精品。检委会委员办案制度的推行,既缓解了业务部门的办案压力,也使委员通过办案增强了准确处理案件、把握政策法律的能力,真正为全院干警起到表率作用,委员办案,更是委员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的具体体现。
(四)委员列席审委会,拓宽检察监督渠道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组织法》早有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规定,也都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基于此,荥阳市检察院结合本地情况,实行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列席审委会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检委会委员资格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受检察长委托的其他检委会委员,列席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主要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检两院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可能宣告无罪的案件和再审案件等,主要职责是对审委会讨论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监督,并发表列席意见。检委会委员列席审委会体现了严肃性和对等性,有利于加强两院委员的业务沟通与交流,更是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的需要。
(五)委员跟庭,提升公诉质量和形象
揭露和证实犯罪需要通过出庭公诉来实现,公诉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公诉人或是因为案件多或是自认为轻车熟路,对出庭公诉不重视,不制作庭审预案、不拟订讯问(询问)提纲和辩论提纲、不认真准备公诉词,使出庭公诉流于形式,虽然案件判了,但检察机关的形象却受到了损害。2008年,我们荥阳市院提出了重塑公诉形象的口号,采取多种措施,着力提高公诉质量和公诉形象,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委员跟庭,检委会委员根据法院的出庭通知,随时到庭观摩庭审,对出庭公诉人的着装、仪表、庭审准备、庭审表现进行全方位的跟庭监督,委员在庭审后还要有针对性地写出跟庭评语和意见,公诉部门要根据检委会委员的跟庭意见认真进行整改。有力的监督措施,彻底改变了不重视小庭小案件、庭审走过场的局面,庭审质量和效果明显提高。委员跟庭既有效督促了公诉人的公诉水平,同时也熟悉掌握了新的庭审程序和技巧,达到了监督和学习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