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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灵活就业

2009-06-04

时代风采 2009年7期
关键词:就业者非全日制就业人数

不论是发达国家、经济转型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90年代以来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在整个就业人口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成为就业形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发达国家如美、英、法、德等14个国家,1991-1997年非全日制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除美国和挪威略有下降外,其他国家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德国上升速度最快。1997年上述国家的非全日制就业人数在就业总人数中的比重约为7.9-29%。其中,荷兰最高,达到29.1%。

经济转型国家如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非全日制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1997年为3.3%-14.7%。其中,罗马尼亚最高,为14.7%;匈牙利的发展速度最快,由1992年的2.7%上升到1997年的5.3%。

发展中国家如伯里兹、墨西哥1996年非全日制就业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分别为26%和14.8%。

灵活就业的形式主要有非全日制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独立就业、自营就业、家庭作业等。非全日制就业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欧盟15国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83.2%在第三产业,其中荷兰为77.9%,英国为90.4%。临时就业分布很广。以欧盟国家的派遣就业为例,秘书和蓝领工人所占比重分别为29%和26%,其他依次为工程技术人员10.3%,医务护理人员8%,司机7%,计算机工作人员6.4%,招待人员3%,财务人员2%和专业管理人员1.4%;从事季节性工作的多是农民、渔民、建筑工人和导游。兼职就业主要集中在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性行业以及公共管理行业中专业性要求高的岗位。尤其是以大学老师、公司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远程就业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关的信息技术行业。独立就业在二、三产业均有分布,集中在高技能、高要求的职业中。美国独立就业的人员中,占比例最高的4类职业分别是:经理和管理人、精密仪表制造者、手工艺及修理人员、专业人员、销售人员。自营就业主要分布旅馆餐饮业、商品零售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从业者大多靠手艺和技能,以养家糊口为主要目的。家庭就业主要从事密集型工作,分布在传统行业如:服装、皮革、玩具、制鞋、工艺品加工等。

对灵活就业的态度

政府:各国政府为解决就业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有关政策,修改相关法律,保护灵活就业者与全时就业者享有平等的权利,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

企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市场需求变化的不确定,要求企业在人员配置方面采取灵活多样的雇佣方式,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劳动者:发展中国家灵活就业由于是就业门槛低,为大部分灵活就业者提供的是维持生存、养家糊口,而在发达的高福利国家,灵活就业形式则更多表现为,为劳动者提供一种“更高境界的生活方式”:兼顾工作与家庭,拓展不同领域的职业病生涯、提高生活质量。

工会:对灵活就业的态度从抵制到促进,一方面由于工会组织在吸收会员方面遇到了历史的低潮期,另一方面由于工会组织逐渐意识到灵活的劳动时间和灵活的劳动合同本身并不会对工人的权益造成损害,问题的关键是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灵活就业者给予足够的法律保护。

国际劳工组织:1996年第83届国际劳工大会就业政策委员会重申“自由选择的就业”的重要意义,为多种灵活就业方式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各国政府在促进灵活就业方面的作用,主要是在就业合同、就业期限、工资报酬、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解雇限制等方面修改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灵活就业者与传统就业形式的就业者享有平等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大体上有8项:

1、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工资、工时和社会福利;

2、不得随意延长临时雇佣合同,规定临时雇佣合同的最长期限,超过最长期限可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3、以小时计算最低工资,灵活就业者与全时工作者享有同样的权利;

4、灵活就业者有权享有带薪休假(按工作时间总量等比计算);

5、灵活就业者享有社会保障(按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

6、灵活就业者有权参加职业培训;

7、规定最长的适用期为2个月;

8、禁止随意解雇灵活就业者(不得随意解雇1年以上的短期就业劳动者)。

外国政府鼓励企业雇主灵活用工的措施,主要是提供财政补助和减免社会保险费。

高龄就业者在退休年龄前转为非全时就业,将其工作让给其他求职者,德国联邦就业厅提供的补贴相当于劳动者工资的20%;美国将一个全日制工作分给两个以上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的给予奖励性补助;法国对缩短工时安排失业人员和增加雇员的企业,达到政府要求的,减免其为安置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的30-40%;西班牙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佣45岁以上的人员从事临时性作。

此外,各国政府还采取一系列税收、信贷、工资、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政策促进灵活就业。这里以灵活就业发展最普遍,欧盟国家失业率最低的国家荷兰为例,介绍其在促进灵活就业方面成功的经验:

“低工资、高就业”的就业政策:政府与企业雇主和劳动者工会三方达到共识,过快的工资增长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创造就业的前提。以团结协作的“低工资、高就业”政策是荷兰政府大力发展灵活就业实现低失业率促进就业的核心。在就业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荷兰(浮地)模式”曾成为世界各知名报纸的头条新闻,被经济学家杂志称为“荷兰的喜悦”,纽约时报则把荷兰模式叫作“第三种方式”,美国总统克林顿在丹佛召开的7国首脑会议上也曾赞赏“荷兰模式”是一个成功的故事。它表明如果在经济增长水平一定、出口增长一定的情况下,就业需求总量在更多的人之间分配,控制工资的增长,可以实现更多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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