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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罚款滞纳金有了上限

2009-06-01

人民交通 2009年5期
关键词:处理程序滞纳金数额

刘 勇

4月1日起,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对交通罚款滞纳金的上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在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的第五十二条指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此条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这是让广大司机颇感头疼的问题。因此,《规定》的实施对很多司机而言是一件大好事,但是,也有部分司机犯了难。《规定》的最后一条称:“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规定》实施前司机拖欠的滞纳金,在规定实施后如何缴纳还有待明确。对此,社会各界也是各执一词,有观点认为:4月1日之前的违法行为以及处罚,还是按以前的规定执行,新的处理程序规定只对实施后的行为有效;另有观点认为: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4月1日之前形成的天价滞纳金理应从4月1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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