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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利与弊

2009-06-01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3期
关键词:经营权土地农民

张 杰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31)

摘要土地流转在给我国农村经济带来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明确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引入农民定价权和完善农民保障机制是消除土地流转负效应的有效措施。我们要结合特殊的时代背景去看待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流转政策。

关键词中国;土地流转;农民

2008年10月19日,新华社全文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改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同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所谓土地流转,就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和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

一、土地改革的背景

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我们的土地改革也整整经历了30年。而此次土地改革的背景主要有以下二点:

1、在我国城市经济已发展愈加充分的情况下,农村市场逐渐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

多年的城乡不协调和不均衡发展,使农村的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农村基础设施水平低下、农民收入偏低等给了农村经济增长的空间,同时也要求政府引导更多的资金去建设新农村。

2、农民的合法权益正受侵蚀。

不少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不断地以“城乡一体化”和“公益事业”的名义以低于市场价的手段去隐性地剥夺农民。房地产商更是依靠强势资本“轰轰烈烈”下乡“圈地”。面对强势势力和强势资本,如何提高农民的博弈地位,如何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也成了中央政府面对的问题。

二、土地改革的利与弊

1、土地改革的有利方面

(1)让土地变资本。土地流转后会有更多的农民选择外出打工。据农业部部长孙政才讲,2007年我国农村外出就业劳动力达1.26亿人,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为1.5亿,扣除重复计算部分,2007年农民工达到2.26亿人。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补偿。对于另一部分留在农村的人,则可通过转包、租赁和土地承包权入股等方式取得收入。

(2)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率。通过土地流转,为大规模的收购和利用土地提供可能,让土地集中于耕作能手和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手中。土地的集中便可采用现代化的耕作技术,摆脱小农经济。同时还可降低生产成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最终达到土地生产的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

(3)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解放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这部分剩余劳动力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动获得较稳定收入的同时可以向城镇发展。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不仅活化了生产要素,沟通了城乡联系,促进了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还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2、土地改革存在的问题

(1)众多没有专业技能的农民在土地转让后进入城市,在当前经济危机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进城农民易出现城市失业、农村失土地的双重困境。城市的失业让农民断了可持续的经济来源,农村失土地又让他们感到没有安全保障,进而易引发社会问题。

(2)城乡失衡。对于农民而言,城市较之乡村有着无穷的优越性。土地流转后大量的农民会“用脚投票”涌入城市,给原本资源就紧张的城市带来压力,会让城市恶性膨胀和治安混乱。反观农村,大量农民的离开会让农村出现“空心化”的现象,大量基础设施被闲置,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3)多元化的土地流转在让资本进入农村收购土地的同时易发生资本的“寻租”行为。在当前我国相关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和市场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权钱勾结极易让土地流转扭曲为“圈地运动”,给人民和国家造成损失。

三、土地流转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确保主体是农民

本次土地改革赋予了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明确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据此我们可以提炼出本次土地改革的关键词:赋权。通过赋权来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以提高农民在同他人和机构博弈中的话语权和地位。主体性地位的明确意味着农民可以自己决定土地流转的时间和方式,以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2、核心是引入农民定价权

我国以往土地流转的定价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而非市场机制。而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才是最有效率的工具。所以我们要逐步让定价权由地方政府向市场过渡,让农民自己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来决定手中的土地如何流转、向哪儿流转。只有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农民选择行为才是最有效率的。

3、前提是做好农民保障

此次土地改革让农民对土地有了稳定的经营权。在有了稳定的经营权后,农民一是可以以此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二是可以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或企业以获得收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易出现债权到期而抵押人无力履行债务的困境。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或企业,易出现转包人在城市失业进而又在农村无土地的情况。土地自古就是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上述两种情况发生,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条件该怎么办?所以,尽快建立起充分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让土地“自由”流转。

四、总结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让农民的土地物权中的流转权被部分承认,农民也可以部分地获取流转权收益。这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第一步,是值得肯定的。任何政策的出台都有着深刻的时代和社会背景,也是多方利益集团相博弈的产物。从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到今天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30年的改革似乎完成了一个循环。在国际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在我国GDP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唯一不变的是人民的温饱问题,是人们“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的诉求。

威廉•配第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精辟见解,诠释了土地与人类的关系,即土地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此次土地改革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反映了中央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在没有经验可借鉴的前提下,我们只有“摸着石头过河”,边干边摸索。土地流转有利也有弊,但其弊是在我国相关法律和保障体系缺位的情况下出现的。所以,只要各级政府做到实事求是、解放思想,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法促规范、以社会保障促稳定。那么,土地流转的不利结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土地流转政策是有利于民的,也是建立一个契约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申智玲.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几点思考.现代农业科技,2008(16).

[2]孙政才.我国今年将采取八项措施促进农民稳定增收.中国农业信息网,2008.9.1.

[3]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252.

[4]麻昌华,汪安亚.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作者简介

张杰(1985-),重庆万州人;现就读于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现代城市管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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