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老师的陈述书解读
2009-05-30高湘萍
高湘萍
班主任对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行为”,未在办公室个别了解事情经过,而是抓住学生的所谓“自供恐吓”,直接在公开场合采取批评教育,有教育方法过于简单粗暴之嫌。
班主任3份陈述反映的事件经过
班主任所呈现的逻辑是,老师的批评教育是尽一个教师和班主任的职责,没有不当,事件背后另有隐情,与当事学生父母有关。
从班主任呈现的事件经过应该考虑的问题
1、青少年自杀如果源于相近年龄的人际关系,较常见涉及欺负、群体压力,两个同龄孩子之间的矛盾极少直接诱发自杀事件,而且根据班主任对现象的描述,当事学生在矛盾关系中处于强势,因此不可能构成自杀的直接原因。
2、当事学生回家留下遗书后才发生悲剧,可以形成的推测是,导致事件的不是即时性原因,而是某种巨大的压力,以当事学生幼小的心灵判断无法获得可能的解决,才会作出极端的选择。
3、事发当天,班主任针对当事学生的不当表现,至少有3次批评教育:上午在办公室、下午在教室个别谈话、下午在教室的“未点名批评”,且有引起当事学生的哭泣情绪反应。因此,事发当天在学校发生的事,不能形成班主任与事件发生完全无关的结论。
4、班主任与当事学生的个别谈话,不论是否声音很轻,也不论其他学生是否听见,因为在教室的环境,对当事学生构成了教师权威和群体双重压力是必然的。
班主任实施教育疏忽的问题
從班主任提供的陈述,可以明显看到班主任在对未成年人批评教育时疏忽了一些青少年的心理特点:
1、开始步入青春期的青少年自我意识逐渐增强,情绪体验细腻而敏感,老师的批评尤其是当众批评会对一些敏感的孩子造成较大心理压力。
2、青少年情绪波动较大,行为变化也可能较大,大多数情况下,青少年对自己行为的意义、后果缺乏清醒的认知,因此偶尔的过失与品行问题有着巨大距离。班主任在陈述中表述“让我感到震惊与意外的是,黄一馨亲口承认她的确对Y进行过恐吓,我一下子觉得,站在我眼前的不是平时那个阳光的、充满正义感的黄一馨了”,与一个有着17年教龄的教师应该具有的对青少年心理特点的了解不符。
3、班主任对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行为”,未在办公室个别了解事情经过,而是抓住学生的所谓“自供恐吓”,直接在公开场合采取批评教育,有教育方法过于简单粗暴之嫌。
对事件处理的建议
这是一个悲剧事件,所有的人包括教师、父母都为这一事件感到悲伤。应该说,教师和父母对孩子采取的教育方式初衷都是为了孩子好,不应该怀疑任何人从一开始就对孩子存有置之于死地的动机。
孩子已经逝去,她的行为应该是对成人的抗争和否定,活着的成人们,是否能够从这一不幸的事件中有所感悟?
建议学校聘请危机处理专家,让教师和家长一起送别孩子,就像她生前教师和家长共同为了她的成长呕心沥血一样。
学校应对黄一馨同学所在班级全体学生实施团体心理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