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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纠纷的表现与应对

2009-05-27杜大权

新闻前哨 2009年5期
关键词:当事纠纷当事人

杜大权

[摘要]在公民法治观念日益增强、新闻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因新闻侵权而引发的新闻纠纷乃至新闻官司已不鲜见。总结经验教训,避免新闻纠纷,事关媒体信誉,必须认真对待。

[关键词]新闻纠纷表现应对

一、新闻纠纷的表现

1张冠李戴。

2005年12月8日,某报以《婚外孽情出人命司法出面息纷争》为题报道了这样一件社会新闻:一村民因不堪忍受妻子的婚外情服农药自杀,家族亲戚将尸体抬到女方家中闹事,镇接访调处中心及时出面,制止了“请尸问罪”的群体事件。报道见报后,当事男女双方派出多个代表到报社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原来,事实是男的有婚外情女的服毒自杀了,而记者疏忽大意,写成了女的有婚外情男的自杀。

2偏听偏信。

2007年8月13日,民警告诉某报记者,他们抓了一个逃亡14年的杀人嫌犯。记者在民警的陪同下,采访了犯罪嫌疑人和有关民警,并翻看了案卷,写出了长篇通讯《十四载亡命生涯到尽头》。文章见报后,引起了被害方家人的强烈不满,准备组织人员上访。原来,记者没有采访被害人家属,没有客观报道受害方的真实情况,而是单方面采访犯罪嫌疑人,偏听偏信,行文中过多地渲染了杀人嫌犯的行凶理由,隐含有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心理,从而导致报道有失公允,受害方家人反应强烈。编辑部采取紧急措施,方平息事端。

3查无实据。

某市护城河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侦破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发了通稿。主持侦破工作的副局长介绍案情时,口头称被害女性是一位穿行在灯红酒绿场所的三陪女。当地日报、晚报的记者把这个三陪女的说法写进了消息。被害人家属见报后,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组织大队人马到报社扯皮。媒体凭什么说人家是三陪女呢?副局长事后矢口否认,记者当时没有录音,查无实据了。对方把报社告上法院,最终报社败诉。

4主观贬损。

没有经验的记者有时在写表扬稿时也会招来麻烦。1993年7月,某报刊登一位新长征突击手的先进事迹。文中有这样一段描述:谁料秦振明刚端起妻子递上来的排骨汤,就听见门被人打得“雷响”。他慌忙开了门。来人是该镇建筑公司的头头。秦振明认识他,也听说过他。他是烟墩的“地头蛇”。他们施工不认真,质量太粗糙,工程绝不能交给他……就因为文章中这个“地头蛇”的称谓,惹来了官司,对方起诉的理由就是报社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贬损了他的人格。

5旧事重提。

有些社会新闻,大都是矛盾、冲突形成的。而矛盾也好,冲突也罢,过去了也就过去了,人们都不愿旧事重提,提起来伤心,提起来烦。某报《学生课堂互相打闹笔尖刺伤他人眼睛(引题)法院:校方、家长赔偿受害者损失(主题)》,就是因旧事重提引发的新闻纠纷。判决生效一年多的案件,当事人在遭受巨大伤害正趋于平静的时候,记者却旧事重提,以“近日”为由头见报,客观上对受害人及其家人心理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激化了矛盾。受害学生家长为此与报社进行了长达半月的交涉,牵扯了媒体大量的精力。

6细节太细。

新闻稿中,细节越细,越有可读性。但事物总有两面性,细节越细,越容易出错,越容易引起纠纷。2007年8月10日,某报记者就某家属院内的孙先生和陈女士之间的邻里矛盾进行了采访,以《一个烂辣椒导致邻居反目》为题进行报道。稿件见报后,引起了线索提供人、也是当事人之一的孙先生的不满。他多次到编辑部交涉,就事件中的一个细节——那个辣椒究竟是无意中扫下来的还是被人故意丢下来的争执不休。纵观整篇报道,记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错就错在稿件报道过细——对那些无法说清的细节报道太细,引起当事一方不满,纠缠不休。

7曝光隐私。

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注重自己的隐私保护,记者在这方面的意识没跟上就会惹麻烦。比如,某报在报道一条流氓犯罪新闻时,将受害者的姓氏、所住小区以及罪犯对受害者施暴的细节交待得一清二楚,足以使受害者周围的人能够通过新闻辨认出受害人。这对受害人无疑将是个打击,其与媒体扯皮打官司就不难想象了。

8泄露秘密。

有些尚未确定公开的政策或案件、公检法的侦破手段等,属于秘密,是不能公开报道的。线人、举报人的情况。也不能随便透露。某报长篇通讯《揭开蒙面劫匪的神秘面纱》,报道某校一位学生的哥哥伙同他人连续在某地蒙面抢劫。警察找到这位学生的班主任协助抓捕。班主任深明大义,积极配合,打电话给这位学生的哥哥,称“你弟弟在学校表现不好,与同学打架。马上来学校处理。”这位哥哥来到学校后,被警察抓住了。普通市民协助破案,这就和举报人一样,是受保护的对象。是不能泄露的秘密。记者却把这个秘密公开报道出来,给这位班主任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从而引发纠纷。

9内参外报。

内参和简报只在一定的范围传播,如果内容有失实之处,是不受法律追究的。因此,内参和简报上的内容能不能公开报道。是需要经过请示和反复掂量的。

1999年8月14日某报刊发了一篇通讯员从检察院工作简报上摘录的新闻,最终给当事人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同时把报社推上了被告席这个尴尬的位置。这篇新闻讲的是某法官在审理一民事案件中弄虚作假,被县检察院查处。消息见报后,当地电视台、有线台都转摘了这篇报道,影响很大。当事法官不服县检察院关于他枉法裁判的处理,反复申诉,历时8年,洗刷了冤屈后,把当初所有报道过他的媒体告到了法院。

10虚构剽窃。

现在的媒体记者,大多是靠写稿“挣工分”吃饭,这就难免有极少数自律意识不强的记者不惜铤而走险,抄袭剽窃。有的是在通讯员的作品上直接挂自己的名字,有的是采取移花接木手段,把发生在外埠的新闻,改时间,换地点,当成本地新闻发表,从而引发投诉和纠纷。1996年,北方某报两记者写的一篇新闻稿件,被当地电视台记者剽窃,并且获得了当年度省新闻奖。某报记者把电视台及其记者一起告到法院。这就是当年轰动全国的记者告记者剽窃作品并获得大奖的案例。法院判决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9万元。

11被人利用。

社会上心术不正的极个别人。在与人发生矛盾后歪曲事实。借助媒体力量搞臭对方,以达到报复的目的,而记者一不小心,就会钻进别人的套子,被当事人利用,最终扯起皮来,倒霉的是媒体和记者。

2007年,某报记者根据一执法单位提供的一份材料,写了一篇稿件,大意是说几家企业拒绝接受产品质量检测,被列入黑名单。稿件见报后,一家当事企业上门扯皮,提供发票,证明当事企业接受了检测,没有拒检。事后

查明,这是该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企业态度不好,欲借助报纸的舆论监督力量批评当事企业。

二、规避新闻纠纷的应对

1要有扎实作风,不能浮先掠影。

记者作风不扎实。写出的新闻最容易出现事实错误,引发新闻纠纷。上述“张冠李戴”的案例,记者不到现场,结果写出来的新闻黑白颠倒。现在,交通、通讯都很发达,但记者依然要发扬新闻前辈“脚板出新闻”的作风,必须到现场,反复核对事实。有了扎实的采访,写出的稿子才有底气。

2要有求证精神,不能急功近利。

记者绝不能为了多发稿多挣工分而粗枝大叶,急功近利。记者对任何新闻事实都要有一种求证精神:准不准确?偏不偏颇?新闻纠纷的成本是很昂贵的。一条稿件出了问题,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上、精神上,付出的代价都非常大。

3要将心比心,不能冷漠无情。

有些稿件,要多站在当事人立场上想一想:假如我是当事人。我能不能接受媒体这样报道?如果我不能接受。作为有切肤之痛的当事人,肯定更加不能接受。那么,我们的报道立场、遣词造句就会慎之又慎。

4要有处理技巧,不能有闻必录。

有些新闻纠纷,事实准确,用词也得当,但当事人就是要来扯皮,问题出在哪里呢?这是因为报道了当事人的姓名或身份,让他的生活圈子里的人一看报道就知道是他,给他的生活带来影响。所以,在有些报道上要学会处理技巧,该用化名的用化名,该在图片上打马赛克的要打马赛克。该隐去的事实要隐去,该模糊叙述的要模糊叙述。

5要有风险意识,不能懵懂无知。

记者对任何采访都要问一问自己:这个事情记者能不能干预?当事人会不会扯皮?在采访中也要反复估量风险。对那些会带来较大风险的新闻,记者可以采访,但回来后要与主任或总编商量写不写稿件,毕竟,众人智慧胜一人。

对记者而言,写稿要尽量避免新闻纠纷。对媒体而言,出现了新闻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笔者认为:

1要有个好的应急机制。

媒体建立投诉应急机制很有必要。用制度来规范处理新闻纠纷,就会有专人负责,投诉人上了门。也不会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从而在第一时间把矛盾处理完毕。

2要有个好的接访态度。

投诉人上门,不管找到谁,第一接待人都要热情。当事人上门扯皮,大都是带着气来的,接待人让个座,倒杯水,缓和一下气氛,消消对方的怨气,弄清对方的诉求后,尽快跟应急小组汇报。第一接访人态度不友善,只会激化矛盾,把新闻纠纷弄得更复杂。

3要有个好的处理结果。

对于任何投诉,媒体都应该抢在上法庭之前调解处理,尽量给对方一个合情合理又合法的结论,从而减少成本,而不能采取拖延战术,更不能以暴抗暴,激化矛盾。媒体报道失实的,该更正的要及时更正,该道歉的要道歉;媒体报道没有问题的,要给对方解释清楚,尽量做到息访、息讼,化解纠纷。当然,对那些胡搅蛮缠的恶意缠讼者,报社证据在握,也不妨诉诸公堂,维护媒体的权益,压一压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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