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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某县强奸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2009-05-26

群文天地 2009年22期
关键词:幼女强奸嫌疑人

张 肖

近年来,我国女性群体里受侵害的问题已成为一个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强奸案的发生给受害女性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损害,而且大多数伴随终身。这不仅践踏了人性的尊严,而且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我们选取河北省某县为例,进行调研,从中找出强奸犯罪的特点和成因,以其在今后打击强奸犯罪的斗争中有所借鉴。

据调研统计,自2007年以来,调研地区共发生强奸案件29起。其中2007年发案7起,2008年发案16起,比2007年上升了1-3倍,特别是截止到今年4月份调研地区就发案6起,呈明显攀升势头。我们经深入调查发现,强奸案件近三年来有所抬头,主要是涉及无性保护能力的幼女、少女、呆傻妇女和精神不正常妇女遭强暴明显增多,呈上升的趋势。因此,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对近三年来调研地区发生的起强奸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强奸案件的特点

(一)从发案时间看,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晚上。犯罪嫌疑人大多选择在夜间作案,一方面夜深入静不容易被人发现;另一方面一旦被发现趁夜色便于逃脱。在2007年以来发生的29起强奸案件中,有23起发生在晚上,占案件总数的79.3%。

(二)从发案地点来看,居民住所为主要发生地。29起强奸案中有20起发生在居民住所,占发案总数的68.9%。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选择在自己或受害人家中作案,场所固定便于得逞。如2008年6月22日晚,犯罪嫌疑人吕某酒后跳进本村张某家中,趁张某不在家之际,强行将张某妻子石某强奸。

(三)从犯罪主体看,一是犯罪嫌疑人全部是小学、初中的低学历者。其中以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为主,作案成员中农民20人,占全部犯罪嫌疑人24人的83.3%。二是犯罪主体趋于年轻化,犯罪嫌疑人在30岁以下有18人,占全部犯罪嫌疑人的75%,18岁以下的有3人。

(四)犯罪客体以无知少女、呆傻、精神病妇女和势单力薄的妇女为主。2009年2月4日晚,受害人王某被洪某伙同他人骗至李某家中,后被洪某强奸。被害人王某年仅15岁,幼小无知,在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恐吓下,不敢大声呼救,更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五)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熟悉的较多。在发生的29起强奸案件中,犯罪主体和侵害对象之间或邻里、或同村、同学、工友,甚至是亲属关系,彼此非常熟悉,属于这种双方关系熟悉的强奸案件有20起,占发案总数的70%。2008年12月1日,犯罪嫌疑人曹某同本村的女孩宋某一起到五峰山李大钊纪念馆处游玩,在李大钊塑像附近,曹某强行脱掉宋某的裤子将其强奸。

(六)犯罪行为大多集中在农村地区。在29起案件中,只有7起发生在城关,其余22起全部发生在农村,且以边远农村为主,占75.8%。在29起强奸案件中,距离调研地区县城较远的朱各庄镇、靖安镇、新集镇、刘台庄镇、马坨店乡均有发案。

二、强奸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黄色垃圾的污染。黄色垃圾的泛滥是一个屡禁不止的社会问题,有的业主为了经济利益,不顾社会道德而赚昧心钱,导致一些青年人染上不健康思想,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精神空虚起邪念,盲目模仿,误入歧途,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在调研地区公安局抓获的2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9名均在不同程度上接触过黄色书刊、黄色录像、色情网站等淫秽物品,使他们养成贪淫好色的恶习,缺乏必要的自制能力,抵挡不住淫秽物品的刺激,一旦条件成熟,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导致强奸案件的发生。

(二)青少年性教育存在误区。一是家庭教育不到位。部分家长不敢面对面地与孩子谈论性的问题,即便孩子问及也羞于启齿。二是学校教育不到位。青少年正处于性生理的发育和性意识的萌发期,生理和心理变化很大,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大多仅限于有关性知识的教育而忽略了性道德教育,导致性意识产生偏差。加之青少年的模仿能力与好奇心较强,对是非的分辨能力较弱,在冲动与好奇心的作用下,很容易实施强奸犯罪。

(三)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差。由于法制教育在农村开展的不够彻底,加之农村文化水平比较低,大部分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淡薄,同时,由于中国封建传统的桎梏,当其受到侵害后,往往顾忌到自己的名声和家庭幸福而忍气吞声,吃哑吧亏,不到公安机关去报案,有的慑于犯罪分子的淫威而不报案。正是由于受害人的这一心理,从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与犯罪胆量,使犯罪分子更加胆大妄为,气焰更加嚣张。在王某被洪某强奸一案中,受害者王某年龄较小,缺乏对性知识最起码的了解和认识,致使其遭到性侵害时,缺乏辨认和必要的抵抗,没有防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客观上使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得逞。同时,王某被强奸后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是洪某因其他案件被抓获后,交代出了此案,客观上助长了洪某的侥幸心理。

(四)普及相关法律不力。由于幼女、精神病、呆傻妇女在其智能上的特殊性,国家在制定法律上对其性保护也有特殊的规定,即凡同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幼女罪;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即构成强奸罪。这样的法律规定在相当人群的头脑中还几乎是空白,法盲群体大有人在。如2009年2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趁本村对门顾某在其家打麻将之际,窜人顾某家中将独自在家睡觉的年仅6岁的顾某女儿强奸。事后他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强奸幼女的严重后果。

(五)对受害人群体监护不力。在农村,年幼的女孩子及呆傻妇女和精神不正常妇女大多处于一种放任不管的状态,大多数家长只让孩子及呆傻妇女和精神不正常妇女独自在家中自行玩耍,对她们的所作所为毫不知情。如:2008年6月18日,朱各庄镇坎上村谷某见本村精神病妇女冯某独自在家玩耍,趁机将冯某骗至里屋强奸。

三、对强奸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普及法律知识以及性知识教育。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公安机关要深入农村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等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切合实际的活动,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有效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只有提高群众整体素质,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犯罪;才能加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让群众敢于呼救、敢于反抗,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所收敛。因此除了抓打击之外,公安机关还要抓宣传、抓教育,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二)家庭社会共同落实监护责任,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家庭要加强对幼女的看护,除加强对她们进行必要的自我防护教育外,采取必要的监护手段,特别在农村、家长外出一定要将孩子托付给放心的人代为管护,即便下地干活,也可以带孩子一起劳动,即使孩子得到劳动锻炼,又可确保孩子的安全。对呆傻、精神病妇女,也要给予必要的监护和关爱,给予她们与正常人一样的生活空间。

(三)家长、学校、社会要加强对孩子进行性知识教育和性道德教育。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很好地开展青少年青春期性知识和性道德教育,使其了解生理知识、性知识,给予及时、正确的引导,防止青少年因对两性关系怀有神秘感,把目光转向不健康的音像制品和读物上,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通过电视、报纸、专家讲座等渠道和方式,加强健康教育和安全防范意识。有效增强对妇女特别是未成年女性、有生理及精神缺陷女性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加强对她们性保护知识方面的启蒙教育,提高她们辨别和防范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

(四)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一是加大对营业性舞厅、练歌房等公共娱乐场所管理,严禁青少年出入,对放任不管或引诱青少年出入有关的人员要给予重处,以减少不良文化因素对青少年成长带来的不良影响,以便堵住青少年性犯罪的社会渊源。二是要强化对文化市场和互联网络的管理。公安机关要与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查禁色情淫秽书刊、色情网站,坚决取缔黄色录像点,对制黄、贩黄、以色情网站传播色情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坚决清理和打击。净化文化市场。

(五)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强奸犯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以震慑违法犯罪,从而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方面要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发挥连续作战的精神,始终保持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高压态势,以发挥“严打”对强奸犯罪的威慑效应;另一方面,要结合强奸案件季节性特点,在发案高峰时期,在加强值班巡逻的同时,适时组织开展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专项严打斗争,抓现行、挖积案,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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