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息化教育中侵犯软件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2009-05-26董春江蒋琳
董春江 蒋 琳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从美国版权局1964明确表示计算机软件可接受版权登记申请开始,逐渐扩展到全球各个国家,各国相续确立了软件的版权保护制度。当前,我国从小学到大学都开展了以计算机知识普及为主的信息化教育,在大学还开展了计算机技术的专业教育,其主要方式在于对计算机软件的学习、使用和开发。然而当我们在使用软件这一特殊的智力成果的时候,却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软件产品所具有的特点使得对软件的开发需要巨大的智力和财力投入,但对软件的复制传播却极为容易,而互联网的普及更加剧了软件盗版的泛滥。随着我国加入国际上有关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约,以及1991年发布,2002修订的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实施,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正式纳入我国版权法保护的范围。
一、我国信息化教育中软件使用侵权分析
我国信息化教育中,普遍存在非法使用商业软件的情况。学校作为尊重知识、传播知识、创造知识的殿堂,理应成为遵纪守法维护知识产权的典范,但现实的情况却是中国教育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严重缺乏。一方面是我国软件产业发展落后的历史原因所系,另一方面则是我国有关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软弱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于我国信息化教育中存在的非法使用商业软件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一)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从软件的用途上可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系统软件是直接面对计算机硬件,管理硬件资源为应用软件提供支持服务的软件,如操作系统软件;而应用软件则是各种各样提供不同功能的软件,如浏览器软件等。对系统软件的侵权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的非授权使用,以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为例,因为历史和习惯的因素,被我国学校广泛使用,除了一部分是品牌机采购随机附送的OEM版软件外,大部分都是盗版,番茄花园版Win-dows曾经是较为流行的盗版版本。另一方面,对于众多的应用软件的侵权则更为广泛,如对常用的办公软件Word、Excel等,以及在计算机专业教育中所使用的大型商业软件如Mat-lab、Photoshop等的使用,大多存在使用盗版或通过使用破解程序破解非法复制的正版软件的情况。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的权利。”这里,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即是对软件的安装和使用过程,但这样的权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限于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商业软件公司对外销售软件产品一般通过分发软件复制品光盘的形式,终端用户通过购买该软件复制品并接受该软件许可授权协议后(商业软件的许可授权协议一般通过用户拆分软件外包装自动生效),才取得了软件复制品的合法权利。而通过非法的手段购买盗版光盘或通过互联网下载破解版本等行为都会导致终端用户获得的该软件复制品为非法复制品。因此对非授权复制品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的权利即被视为非法。
(二)未经许可非法复制经授权的软件。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第2款,“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而在我国学校普遍存在的做法是,即使购买了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一般只购买一份许可或单台电脑的使用许可,但在使用上为方便软件安装往往制作多份备份的复制品,并将单台电脑授权许可的软件安装到多台电脑上供学生或教师使用,如对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Word办公软件等都大量存在这样的情况。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三)对软件合理使用范围的逾越。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限定了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在于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但软件可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应用软件都是以系统软件为基础,运行在系统软件之上的,这就引发了对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的认定划分问题。如果说我国基础教育阶段为学习某项软件而使用了未经授权的某商业软件产品,并且是为了学习系统软件的相关知识,比如Windows操作系统,则可以认定为是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但在掌握了对Windows操作系统的应用之后,学习的重点已经转移到运行于Windows操作系统之上的众多应用软件,这时再对Windows操作系统的非授权使用就谈不上符合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了。但另一方面,我国的高等教育阶段还加入了对计算机专业教育的学习,这扩展了对复杂的商业软件的使用,如前文所述Matlab、Photoshop等专业性较强的应用软件,如果说仅仅是为了学习了解上述软件的使用功能,其符合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但如果利用上述软件进行开发、创作或开展科学研究,则超越了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范围,这必然违背合理使用的规定,带来对软件版权的侵权。
二、解决软件侵权的对策分析
如果我们长期将我国的信息化教育甚至将整个教学和科研活动建立在这些非法使用的软件或盗版软件之上,则必将影响我国计算机教育的长远发展,则不能不令人忧虑。
(一)购买正版软件或购买软件许可。对于规模不大的软件采购。可以通过购买单个或多个的正版软件的方式解决软件正版化问题,而对于使用范围广泛或数量巨大的软件采购,则可以通过购买软件许可的方式,获得安装、运行软件的授权证书,实现大批量的软件应用。如对Windows操作系统的正版化解决途径即可通过购买许可证的方式,实现批量授权,获得合法使用软件的权利。
(二)使用共享软件。共享软件是软件的一种销售模式,其采用先试用后购买的方式,为软件使用者提供有限时间或有限功能的免费试用,用以测评是否符合用户的使用需求,继而决定是否购买授权而继续使用该软件。共享软件的这一销售模式,可谓非常切合我国信息化教育中学校教学的实际。我们的信息化教育本来就是以普及计算机知识为主,对软件的使用主要在于学习软件的功能,共享软件既可以提供免费的试用,又不存在因为试用而带来软件版权侵权的问题。
(三)使用开源软件。开放源代码软件是指源代码开放、允许用户按照软件许可证条款对源代码进行修改并可自由重复发行的一类软件。以GPL许可证发放的软件是开源软件中最为极端(开放)的一种,它对用户限制少,对权利人限制多。由于它对版权放弃的最充分和源代码开放使用免费,人们称之为自由软件。当前,开源软件已经从操作系统到应用软件,建立了计算机软件系统完整的应用体系,完全可以取代以Win—dows为代表的商业软件体系,因此,在我国的信息化教育中普及开源软件的学习和使用,对于提高计算机能力和避免侵犯软件知识产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面对众多中国孩子的计算机启蒙教育起步于盗版软件的现状,正如温家宝总理2004年所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然而,中国目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力水平是相当低下的。这也是源于我们缺少“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人才”的文化土壤。反思我国的信息化教育,对盗版软件的滥用造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不但从制度上,更在于思想意识上相关观念的匮乏,对于我国信息化教育中,建立合法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相关制度以及树立学生和教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是我们建立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