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种情况也算超生吗
2009-05-25
编辑同志:
我1992年大专毕业后分配到本地中学当教师,1993年结婚,育有一女,1997年离婚。1999年,我与本乡女青年杨某同居并育有一女,由于未结婚,没有办生育手续,该女由杨某母亲送给他人了。2001年,我与杨某补办了结婚登记,遂申请办理二胎准生证。乡、县计生部门审核后,颁发了二胎准生证。2004年2月,我和杨某生了一儿,该小孩于2005年8月死亡。2005年12月,我和杨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来杨某向县教育局举报,称我与其同居期间曾育有一女。县教育局以我违法超生为由,于2007年7月开除了我的公职。
请问,我持证生育的小孩是否属违法生育?我先后向县教育局、县人事仲裁机构、县信访局、县政府法规办等单位申诉,但他们均不予受理。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也不受理。我该怎么办?
贵州读者 李立伟
李立伟读者: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虽然你取得了二胎生育证,但你是在隐瞒了与他人同居期间已生育一女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手段取得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取消计划生育证或宣布计划生育证无效。因你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你持有的是违法取得的生育证,因此,你生育的小孩属于违法生育。该小孩虽已于2005年8月死亡,但并不影响你违法生育的行为。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县教育局以你违法超生为由对你予以开除,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无不当。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教师与教育机构之间的争议受《教师法》调整,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因此,公办学校与教师之间的人事争议,无法进入司法救济途径。目前,你的问题确实比较难解决。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