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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务工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该怎么办

2009-05-25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09年5期
关键词:田某工伤保险工伤

安阳市的田某是一个泥瓦匠,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就跟随同村的包工头赵某到建筑工地上干活。2005年9月,田某跟随赵某在河南省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一个多层住宅小区的工地上干活。9月27日下午,正在进行外墙粉刷工作的田某由于脚手架突然倒塌,从三楼坠落,造成多处骨折,后经住院治疗,共花去治疗费二万七千多元。住院期间,该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并和田某协商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五万元,以后不论有任何情况都与该建筑公司无关。田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就没有答应建筑公司拟定的赔偿协议。后来,建筑公司便不再负责田某的治疗费,说让田某去找包工头赵某索要赔偿。田某找到赵某协商后,也未能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田某无奈之下,到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告诉田某,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在我国经济建设的进程中,大量的农民工默默无闻地奉献着他们的辛勤和汗水。但是,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他们往往处于社会的底层,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其维权的道路相对来说也是较为复杂和艰辛的。本案中所出现的情况就是在农民工维权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我们就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本案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就本案的程序问题来说,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属于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首先可以向工会或有关部门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必经程序,只有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田某和建筑公司之间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此,田某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必须先向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里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其次,从本案中体现的实体问题来讲,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首先需要证明的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大量的实际案例中,许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给农民工的维权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少数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碰到这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出勤考核表、同事或工友的证明等。只有证明了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在发生工伤事故以后,要进行工伤认定,这也是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重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如果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就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根据工伤认定的情况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许多单位,特别是使用大量农民工的建筑企业,并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以后无法得到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需要由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促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险;另一方面,劳动者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积极主动地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当工伤事故发生以后,需要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这是划分和承担责任的依据。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措施不到位或者劳动安全制度存在缺陷而造成的,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主要的责任;但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安全制度和劳动安全操作规程而引发的,那么用人单位的责任就相对较小,甚至可能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事故并产生争议以后,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较小的证据,这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首先要有强烈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要随随便便就和对方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各种形式的协议。其次,要有较强的证据意识,所有的法律事实都是依靠证据来认定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往往会出现有理却输了官司的情况。随着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会逐步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本期点评: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电话:0371- 6626999866268288

黄江明副主任:(0)13938545593 郑建文律师:(0)13598091108

特别提示:本栏目点评属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意见,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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