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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在法律上的区别

2009-05-22魏惠萍

学周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经济法成员国调整

魏惠萍

摘要: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区域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是参与区域经济关系和全球经济活动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区域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内容和范围、渊源和基本原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区域国际经济法是相对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 经济全球化 区域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

一、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是指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谋求共同的经济贸易发展,通过缔结条约而建立起来的经济贸易联合的过程。 区域经济一体化早在19世纪初就已经出现,由于当时世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国家间的贸易和其他经济交往还不够发达,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还只是一种个别现象,而且在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也很缓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区域经济一体化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明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增长要素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日益突破国界限制的过程。经济全球化已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历程,马克思和恩格斯150年前就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 ……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 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决定了该生产方式下的经济必然是全球性的。但是,经济全球化规模的扩大和进程的加快是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从下列数字,我们可以看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1997年世界商品与服务贸易额合计已达6.7万亿美元,预计2010年将增加到16.6万亿美元; 国际金融市场年金融交易量已达500万亿美元,作为经济全球化载体的跨国公司目前已有4.45万家,其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多达27.6万家,1990年国际直接投资额为2430亿美元,1996年这个数字已增长到3600亿美元。

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全球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领域已纳入到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轨道,而与之几乎同时出现的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集团则将区域经济纳入了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并驾齐驱的区域性多边贸易体制的轨道。区域经济的集团化发展反映了世界朝着多极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大趋势,标志着世界政治经济力量的重新分化和组合。在关贸总协定实施的近半个世纪里,世界经济飞速发展,随着各国之间竞争的加剧,保护主义不断加强,多边贸易体制不断遭受挑战。因此发挥区域的人力资源、经济、技术优势,通过资金技术、劳务方面的合作以取得比较利益,这与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系宗旨是一致的。从国家之间相互依赖、共存共荣的观点出发,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不应互相排斥,而应是互惠互利、并行不悖的。由于目前区域集团内成员多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如果区域内成员之间贸易自由化程度低于世界贸易组织,则因其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为世贸组织所不容;而区域内成员之间贸易自由化程度高于多边贸易体制,由内部的开放推动外部的开放,最终将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实现全球贸易的自由化。

二、游戏规则:区域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论全球性经济交往还是区域经济集团内的经济活动,若要顺利进行,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按学界较为公认的看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际经济交往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而区域国际经济法是区域经济集团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制订和完善用于规范成员国行为的规则,是调整区域经济集团内部及其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区域国际经济法已发展成为国际经济法中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具有确定的内容、范围和渊源。区域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差别表现在以下方面,正是这些区别体现了区域国际经济法的相对独立性:

(一)二者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区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区域性国际经济关系,而这种区域性国际经济关系又可分为区域经济集团内部经济关系和区域经济集团对外经济关系两部分。集团内部经济关系包括: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集团组织机构(实际上代表本集团)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集团组织机构、成员国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集团对外经济关系主要是集团与非成员的第三国和其他经济集团之间的经济关系,是经济集团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同其他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区域国际经济关系与作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关系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 区域性。区域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在特定集团内,受该集团内合作范围的限制。如欧盟25个成员国之间实现了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的自由流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2. 稳定性。区域经济关系的产生,基于建立区域经济集团条约的规定,条约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各成员国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长期稳定的合作,直至实现条约规定的目标。欧盟的建立与发展历程就是有力的证明。而国际经济关系则缺乏稳定性,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较易受政治关系的影响,如中日之间的经济关系就受到两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影响而变得忽冷忽热。而中美之间贸易摩擦不断,经济关系时好时坏。3. 排他性。区域经济关系限于经济集团成员之间,限于特定范围之内,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不容他国介入和参与,成员国之间互相给予的优惠其他国家也无权享受。而WTO体制下的多边贸易必须遵循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WTO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在贸易方面优惠待遇,可通过最惠国待遇这一传导机制,使WTO其他缔约方也可得益。4. 综合性。集团内部的经济关系是一种全方位综合性的经济关系。欧盟25个成员国之间不仅实行共同的关税政策,在商品、人员、资本方面实现自由流动合作,而且实现财政货币政策的统一,建立货币联盟,使用统一的货币——欧元,并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就调整方法而言,区域经济集团发挥常设机构的作用,通过组织机构协调成员国的政策和措施,授权常设机构制定相应的规则来规范成员国的行为。由此可见,区域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其调整方法也别具一格,因此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二者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区域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规范:1. 组织机构法律地位的规范;2. 调整集团内部各种经济关系的规范,其中又包括:A. 取消关税及贸易限制方面的规范。B. 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规范;C. 货币财政及其他经济和社会政策协调方面的法律规范等。3. 调整集团对外经济关系的规范;4. 内部争议解决规范。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取决于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从国际经济关系的内容来看,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从国际经济关系主体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包含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和调整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的法。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从性质上看属于国际公法;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具有经济法或行政法的性质;而调整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则具有民商法的性质。

(三)二者的渊源不同。区域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1. 国际条约,其中又分为:建立区域经济集团的条约,如欧共体各成员国于1992年2月7日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签订的《欧洲联盟》;成员国在集团内签订的协议;区域经济集团与非成员国的第三国及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缔结的条约,如《欧共体与中国的经济贸易协定》(1986年)。2. 区域经济集团组织机构制定的法规,如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的条例。3. 区域经济集团法院判例。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由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各国的涉外经济立法、民商立法以及各国的国内法院判例组成。由此可见区域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法律渊源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四)二者的基本原则不同。区域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指导区域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构成区域国际经济法基础,适用于所有经济集团法律的基本原则。区域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1. 主权自我限制原则。首先,成员国必须对自己的立法权力进行限制,以维护集团及其常设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其次,成员国必须对自己的司法权进行限制,集团法院的建立,缩小了成员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在成员国法和集团法发生冲突时,成员国法院应优先适用集团法。最后,成员国必须对国家经济管理权进行限制,将涉及经济一体化方面的经济管理权让渡给集团的常设机构,由其行使。欧洲统一化进程即是各个主权国家不断将其主权让渡给欧盟常设机构的过程。2. 组织机构独立原则。首先,集团各组织机构在三权分立理论指导下建立,彼此间相互独立,各司其职,权责明确。集团通常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构成。这些机关相互配合,彼此制衡。其次,集团组织机构与成员国也保持独立。主权国在建立区域经济集团时,将部分主权权力让渡给集团组织机构行使。集团组织机构在行使职责时,既不征求也不采纳来自成员国的指示和意见。3. 平等互利原则。只有承认成员国地位平等,才能建立区域经济集团,只有坚持互利,成员国才能从合作中得益,才能保证区域合作的稳定性。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现在通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1. 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做主之权。主权国家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处置本国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管理和监督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有权独立自主地以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参与世界性经济事务的决策。与区域国际经济法的主权自我限制原则相比较,国际经济法更强调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而区域国际经济法恰恰相反,区域经济集团的一体化程度越高,主权的限制与让渡越多。以欧盟为例,欧盟正在从经济一体化向政治一体化迈进,而政治一体化过程本身就包含着政治与外交主权的让渡。2. 公平互利原则。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更强调实质上的公平,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照顾和优惠待遇。WTO一系列协议较多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主张。这既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获得的,也是国际经济合作所必需的。3. 全球合作原则。国际经济法学者主张进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而区域国际经济法更强调区域经济合作。

三、结语

世界上所有地理区域都建立了区域性的经济贸易集团,世贸组织147个成员国几乎都加入一个或多个区域一体化组织。中国既是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也是世贸组织的成员。我们应当加强区域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学习与研究,熟悉游戏规则,更好地参与全球和区域合作与竞争。

参考文献:

[1] 刘世元,《区域国际经济法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

[2] 车丕照,《国际经济法概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上编 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

[4] [德]马迪亚斯·赫蒂根,张恩民译,《欧洲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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