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诚信危机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09-05-22罗云
罗 云
[摘 要]当前经济、政治等领域存在的不诚信和对契约的“选择性尊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通过分析当前诚信危机存在的根源,指出了解决诚信危机、培育契约精神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重要意义,从建立制度约束市场主体、发挥传统文化内省功能等角度提出了解决诚信危机的几条对策。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 诚信 诚信危机
基金项目:浙江树人大学A类学校资助科研课题(2008A31005)。
作者简介:罗云(1982-),女,河南信阳人,浙江大学思政专业硕士毕业,浙江树人大学基础部助教,研究方向:政治哲学。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当代中国正由传统走向现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矛盾依然突出。不诚信和对契约的“选择性尊重”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一、诚信危机的原因分析
首先,从哲学视角看,不诚信、契约精神缺失的原因在于:“人是自然与社会的双重存在物”,内蕴着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深刻矛盾。一方面个人作为个体存在,有自我保全、自我发展、顽强追求自我利益的天性;另一方面,个人也是社会存在物,有自觉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但社会利益不等于所有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社会利益与单个人的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往往发生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和矛盾的一种具体体现就是个人为了达到自我利益的暂时最大化而丧失诚信违背契约,它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其次,从经济视角来看,我国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自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现代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体制所代替,社会处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时期。传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交往以血缘、地缘为基础,以情感为背景的信任建立在“熟人”范围之内。而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就是契约经济,在以交换为特征的市场经济状态下,人与人的交往范围进一步扩大、突破了“熟人”交往的限制,交换发生的前题是平等理性的对契约“诚信”的遵守。传统“熟人”社会的诚信意识显然不能适应现代开放社会的诚信需求。
最后,从历史视角来看,中国社会缺乏契约传统,长久以来维持社会秩序的是道德和法律,但道德和法律在调节社会矛盾时有其自身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底线伦理道德是人立于世的第一道安全防线,依靠自觉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压力来维系,若突破之,则第二道防线法治精神横立于前,违法将遭到法律强制性的严惩。道德和法律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主要的矛盾调节方式,二者在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矛盾和冲突时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二者本身也有局限性。这种局限一方面表现在道德调节缺乏统一性和严格规范性,过分期望人的德性、内省和自律,容易导致理想化和空想。法律则过分排斥了人的情感和道德因素,容易把人的一切行为单一的诉诸某种刚性的规范,忽视了人性的丰富性和人行为的复杂性,使社会调节失去活力和深度。[1]而且现实生活中,无论法律和契约条款多么复杂严密,交易者总能千方百计寻找到规避的办法。
二、解决诚信危机的路径探讨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诚信危机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主体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的暂时最大化、传统社会矛盾调节方式的局限性等。诚信危机的解决应从约束市场主体、发挥传统文化内省功能、吸收西方契约调节方式调节社会矛盾等入手,解决诚信危机、培育契约精神。
第一,完善制度,约束市场主体
政府必须作为第三方制定和实施公平正义的市场规则,以此约束市场主体可能存在的不诚信问题。“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出自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利益是人们行为的最根本动力,只有充分调动起人们对合法利益的欲求,诚信危机的解决、契约精神的确立才能成为现实。因此,让遵守契约者获得利益上的支持便成了契约精神确立的重要目标。但是当前我们的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诚信仅仅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不是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和必要条件。由于契约环境的恶化,遵守契约者不仅不能优先获得利益上的激励,反而因此有丧失利益的危险,而背信弃约者却可能因契约规则的缺乏与法治建设的不完善而逃脱市场与法律的惩罚。由于缺乏了强制力的保障和利益的驱动,人们在经历了反复的博弈之后,放弃诚信便成了他们必然的、也是最现实的选择。缺乏正义的制度环境,个体契约意识难以真正上升为一种社会公共理性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难以获得长久。实际上,契约精神是现代文明的基础和标志,也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生存理念之一。在一个尔虞我诈、欺骗盛行的社会里是无法建立起高度发达的现代文明的。让遵守契约者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与利益上的回报,让契约精神缺乏者受到法律和市场的严厉制裁并付出惨重的代价,只有这样,诚信危机才能解决、契约精神才能真正确立起来。对市场主体进行约束,一是要通过物权法律制度界定并保护市场主体的产权,维护市场经济的所有权关系;二是通过合同法律制度规范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财产流转关系;三是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维持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有序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为交易主体理性预期其交易和投资行为提供可靠的制度依据,并最终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二、发挥传统文化内省功能
现代诚信体系的建立单靠那些外在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内在的因素也直接制约着诚信意识的确立。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观念与现代诚信制度的规范相结合,发挥自律与约束的双向功能,内省与外制双效合一,是解决诚信危机的基础。
中国传统社会内在制度对诚信强有力的保障作用非常鲜明地表现在熟人社会(家庭、 氏族、 村子、 朋友、 社团等等)中对诚信的虔敬、 遵守和维护。也就是说 ,内在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保障诚信得以可能的最重要的制度基础。人们通常认为 ,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或根本没有表现为以契约精神为基础的法律系统的外在制度传统 ,但中国文化是世界上最强调诚信的文化。[2]从传统文化中挖掘契约意识,这种契约意识最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例如,孔子曰:“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出自孔子:《论语·颜渊》)荀子认为圣人的号召力和君主的权威依靠“信”来保证,荀子所指的信主要是指恪守信用和取信于民;传统社会的商业经营中强调“童叟无欺”,现代社会诚实信用的观念也正渊源于此。这种传统的观念“润物细无声”,对于现代契约精神的确立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第三、吸收西方先进契约精神,培育现代诚信观念
在拉丁语中,最早用以表示“契约”的词是“耐克逊”,契约的两方称为“耐克先”(nexi),耐克逊的定义是“每一种用铜片和衡具的交易”。[3]对于契约,不同法系对其有不同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契约是合意,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中认为“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普通法系国家认为契约是允诺,如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按照最简单的定义,合同就是可以信法执行的诺言。”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诺言或一系列的诺言,对于违反这种诺言,法律给予救济。”根据辞海的解释,契约即“合同”。[4]不管从哪个角度看契约,就它的本质而言,都指的是订约双方之间的约定关系。契约精神源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它从契约关系中派生出来,由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所造成的一系列原则和规范所凝聚而成。契约精神蕴含着人类的一切良知和智慧,是人类文明进化的结晶。经过历代契约论者的提炼和阐述,契约精神的内涵日益充盈,具体包括自由精神、平等精神、权利至上精神、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而这种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社会,以诚实信用、自由平等、理性合意等为内涵的契约精神在规范人类社会生活时,把理性与情感、原则性与灵活性尽可能统一起来,在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矛盾与冲突时具有法律和道德所不具有的优势。而我国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社会一直缺乏契约传统,但始终都将“诚信”作为为人处世、修身治国的准则。“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涵,主要是要求人们诚实守信、言行一致,讲求信誉,做到诚心、 诚言、诚行等;它体现的是一种道德理性或道德精神。
在现实生活中,诚信与契约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的。首先,诚信以契约为基础,没有契约就谈不上诚信,也不需要诚信。现代诚信必须以 “契约精神”为基础来构建;其次,契约则以诚信为前提,培养公民的诚信意识有助于契约精神在全社会的确立。诚实信用要求契约订立者必须诚实不欺、遵守契约,不能擅自违背自己的诺言。作为交往主体的各方如果都不能自觉地守信践约、履行道德义务 ,体现共同意志的契约就不可能实现,契约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5]
在经济文化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可以吸收西方先进的契约意识。现代市场经济已经获得了全球性的共识,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繁荣经济、增强国力民力的基本制度;尤其是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将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激进或渐进的方式转向了市场经济。虽然由于社会制度、文化形态等不尽相同,市场经济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形态不完全一样,但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开放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日益扩大,外向型经济迅速发展。在与西方交往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可与尊重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平等、自由、权利等原则,与经济层面的交往方式紧密相连的西方先进契约精神也必然进一步深入人心,从而也将促进现代诚信意识的发展。
第四、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大力发展大众传媒,有效利用“第四种权利”。信息时代,大众传媒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大众传媒的积极作用,可以监督政府、企业及个人行为,倡导诚信履约等良好风尚,批判抵制不诚信、不尊重契约等不良作为,避免在实践中对合约的“选择性尊重”,改造传统政治文化,建设现代民主政治文化。
三、结语
诚信危机的形成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已经深刻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当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诚信问题的解决。在政治层面,《公民道德纲要》提出了“诚实守信”的要求,八荣八耻也树立了“以诚实信用为荣、以背信弃义为耻”的荣辱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的要求,而和谐文化的建设,“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在法律领域,作为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诚信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遵循自由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诚信为核心的契约精神的确立必要而迫切,它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信赖的和谐文化氛围,有助于个人、企业和国家走向世界。但是当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诚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对于诚信问题的研究和诚信危机解决路径的探讨也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
参考文献
[1]万斌,万斌文集[M]第四卷,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第199页
[2]廖小平,论诚信与制度[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第134页
[3]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第1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