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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2009-05-22潘优优

消费导刊 2009年8期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防范

[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具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等功能,但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从而降低金融效率。为防范其中的道德风险,除了要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合理设计外,还必须构建能使存款保险制度积极发挥作用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道德风险 防范

作者简介:潘优优(1985-),女,浙江台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得到普遍认同的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要素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以及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成型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在于构建破产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但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最大的弊端就是道德风险问题。

一、道德风险的含义

所谓的道德风险,是指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或限制性的合同阻止了对责任方的全部损失(收益)分配,使后者无法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获取全部收益),导致责任方作出使他人受损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1]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道德风险可以视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

二、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

诚如魏加宁所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该项制度的建立,不仅能维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的信用,而且还能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起到有效的激励和监管作用。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存款保险制度在对银行存款提供保护和对危机银行进行救助时,改变了存款者、投保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等金融监管者所面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各方都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三、防范道德风险的策略构思

尽管我国没有在法律上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一直存在着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以国家信用代替银行信用,当银行破产倒闭时,由国家对存款人进行全额赔付,这不可避免会加剧其中的道德风险。存款人和金融监管机构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下,弱化了对银行的有效监督,同时投保银行在缺乏外部强有力的监督下,其内生的道德风险得到增强。所以,要控制存款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除了要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合理设计外,还必须构建能使存款保险制度积极发挥作用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建立良好的内部经营管理规范

良好的内部经营管理规范有助于被保险银行业务经营策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是预防来自被保险银行道德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为降低道德风险,银行应制定政策完善的内部经营管理规范,增加银行自身经营人员的个人责任和压力,改善银行的经营管理。

(二)建立合理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现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的及时转变。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可以建立一个顺畅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加强金融机构间的竞争。

1.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可设计成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为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增强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威性,提高运作效率。[2]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除了具有对存款人的利益进行事后的法律补救的职能外,还应该具有对问题银行进行监管的职能。

既然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对投保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金融监管权,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处理好存款保险管理委员会和银监会监管职能的协调和配合。

2.限定存款保险范围

限定存款保险范围,有助于对不受保障的存款人施以市场约束,并且可以减轻存款保险机构的负担。目前,已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均将同业存款、政府存款、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存款和存款机构自身经营人员的存款排除在外,[3]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事先将保险范围明确限定为被保险银行定期和活期储蓄、支票及退休金等帐户的存款,同时应明确对同业存款、存款机构自身经营人员的存款、高利率存款以及非法洗钱存款等不予保障。

3.确定保险限额

确定存款保险限额实际上是在保护存款人利益与避免银行道德风险之间进行利益权衡。国际上推荐的保障标准为该国人均GDP的3倍。美国的保障标准为每人合计25万美元;欧盟则规定为偿付90%,最高限额2万欧元。[4]我国应从实际出发,将存款保险最高限额规定为25万元,对25万元以内的存款实行全额保险,同时对超过25万元的部分实行比例偿付,这样可以切实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激励大额存款人更加审慎地选择银行、监督银行,从而有效防范银行的道德风险。

(三)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运行,除了要设计合理的体系外,还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所处的大环境得到改善,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才能更有效的发挥。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不对称,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道德风险等一系列弊端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全面准确地了解银行的真实情况是必要的前提。目前,我国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还很不完善,银行披露的信息存在对其经济业务反映不够全面和准确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判断和利用。所以,我国必须尽快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2.加强金融风险和存款保险的宣传教育

应加强对公众的金融风险教育,使公众认识到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也有破产倒闭、退出市场的可能性,这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从而使公众对金融风险有客观、全面的认识,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不致产生普遍的恐慌。

同时,为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向社会公众作广泛宣传,使公众清楚地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及其限制,从而加强对存款银行的监督。

注释

[1]欧明刚,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渐行渐近[J]银行家,2005(10):37-39

[2]苏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研究2005年存款保险国际论坛文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4

[3]陶勇,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几点看法[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10):21

[4]陶勇,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几点看法[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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