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体制的分析
2009-05-22吴艳艳
吴艳艳
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村人口多是中国的国情,只有发展好农村经济,建设好农民的家园,让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才能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才能不断扩大内需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担负着神圣的历史使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业在促进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致富农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着产权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完善;贷款利率机制不够活;非正规信贷相当普遍,但没有获得应有地位;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缺陷;缺乏支持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所必需的基础条件。
一、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定位
如何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是农村金融业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但首先应明确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定位,当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
(一)支持和保证粮食生产的发展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应通过政策性融资渠道,来分配、安排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业与林牧副渔各业的贷款比例,按照农业区划,对各种专业化的农副产品基地加大投资,调节农业布局,有选择地进行开发性投资,如开办旨在支持种粮大户的“粮食合同生产、收购贷款”业务。
(二)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业“工业化”。而解决农民、农村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实现农业的“工业化”,通过农业的“工业化”使多数乃至绝大多数如80%以上比例的农民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中去并获得稳定的收入,实现就业的非农产业化,这时,农业和工业的人均收入差距才会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才会缩小。政策性融资渠道将会发挥更多的基础性作用。
(三)支持小城镇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小城镇建设要与发展乡镇企业结合起来,过去乡镇企业曾一度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乡镇企业给农民提供了近1.3亿甚至更多的就业岗位,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功绩。要引导乡镇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实行积极的产业扶持政策,促进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乡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重点支持以下4类乡镇企业发展。一是形成优势项目的龙头企业;二是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包括农产品包装、保鲜、分级、营销和品牌建设的企业;三是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四是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促使其进一步健康发展,为扩大农民就业、增加收入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的方向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应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为目标,统筹考虑,分类定位,明确重点,分步实施。
(一)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的基础支持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应坚持政策性银行办行方向,办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多方位服务的综合性农业政策性银行。从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考虑农业发展银行的现实情况,在业务范围上,农业发展银行应在继续履行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职能的基础上,适当新增一些农业项目贷款业务,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退耕还林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把农业发展银行办成经营目标明确、治理结构科学、资产状况良好、业务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具有较强政策执行能力的政策性银行。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对农村经济的主体支持作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目标应是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坚持商业性原则、主要为“三农”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的重点:一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和信用社经营情况,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及完善合作制。二是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除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外,将农村信用社管理权交给省级政府,落实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帮助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发展业务。三是妥善处理农村信用社形成的历史包袱。农村信用社历史上发生的损失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信用社合理分担。
(三)发展农村商业性金融,发挥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为解决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满足农业、农村、农民对农村金融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可考虑放宽民营经济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条件,新设一批县域小型商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利用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比较优势,调整支农重点,提升经营层次,发挥商业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应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重点支持高科技农业、优质高效农业和出口创汇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突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创造农村客户和商业银行双赢的局面。
(四)健全农业保险机制,发挥对农村经济的补偿作用。鉴于农业保险成本高,风险大,效益差,可以考虑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专门从事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也可以委托农业政策性银行或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国家应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保险,引导农民建立互助保险组织。
(五)构建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可参考和借鉴有关国家在社区发展与再投资的立法与实际经验,要求有关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必须的信贷支持现行的邮政储蓄业务可改办邮政储蓄银行,既办理存款业务,又办理贷款业务,使其成为主要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在目前情况下,应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实现邮储资金市场化,建立邮储资金回流农村的有效机制,可以考虑邮政储蓄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和农村信用社债券,或者允许委托有关银行发放县以下农村贷款,促使农村资金最大程度地用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六)加强农村金融创新,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农村的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运用各种金融创新,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可以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可以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创新出多种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可以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