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清末立宪运动
2009-05-21刘华姚燕
刘 华 姚 燕
摘要:20世纪初,中国大地掀起了一场以君主立宪的政治变革为中心的宪政运动。它不仅是一次一般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而且是我国有史以来宪政建设的第一次尝试。遗憾的是,这场轰轰烈烈的运动以失败告终。文章认为,立宪运动的失败主要归咎于三点:传统法律文化和观念的束缚;立宪的经济基础的缺失;立宪本身目的的缺陷。
关键词:清末立宪;历史背景;资产阶级改良
中图分类号:K2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1-0090-02
一、清末立宪运动的历史背景
中国在经历了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社会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的封建社会转化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后来的中日甲午战争中国的惨败使得中国有识之士思想上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提出了关于君主立宪的一整套理论,开展了以实现君主宪政治为目标的变法活动。其遭到了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王朝反动统治者们的血腥镇压,最终以失败告终。但这一宪政序幕的拉开,将西方政治文明引入中国,冲击着没落封建统治,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维新变法失败后,资产阶级革命派认识到利用温和的变法方式是无法改变旧中国的面貌,只有通过武力革命,推翻清朝反动统治,方可实现中国的民主宪政。国际上,帝国主义不断入侵,清政府割地赔款妥协退让,以及在国内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越发高涨,有力冲击着岌岌可危的政权。面对这一窘境,清王朝统治者不得不于1901年1 月下诏实行“新政”。1905年特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改行立宪政体之后,君主仍然有权统辖“内政外交,军务财权,赏罚黜陟,生杀予夺,以及操纵议会”。据此,慈禧于1906年9月1日发布预备立宪法“仿行宪政”的上谕,并于9月2日发表了《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清政府于1908 年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武昌起义震动全国,清朝统治者处于惊惶失措之中,一面派大兵南下镇压,一面迅速宣布召开国会,并责成资政院在3 天内拼凑成一部宪法性文件,即《重大信条十九条》。
二、清末宪政运动失败的原因
(一)传统法律文化和观念的束缚
在中国古老悠久的历史中,根本不存在实行宪政的土壤,17、18世纪当欧美等国开始实行宪政时,中国却仍采取闭关自守、盲目排外的措施。19世纪中叶,当国门在洋枪大炮的压力之下被渐渐打开时,从来没有基础的宪政思潮也在中国大地开始涌动。20世纪初,在不同势力的要求立宪和反对立宪的嘈杂声中,在以慈禧为首的清廷政府的拖拖拉拉和半推半就中才开始了一系列立宪活动,但这些活动都是表面的,根本没有涉及制度方面的根本转变。宪政他作为一种运动,其前提是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形成一种文化上的整体自觉,而想要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需要弘扬、强化民族意识,而弘扬民族意识只能依靠传统民族文化的支持与支撑,但清末还处于一种宗法伦理的传统文化。它与现代化、与宪政背道而驰的一种文化。制度上的现代化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差距太大。这就是清末宪政历史进程中的尴尬情形。美国历史学家费正清、赖肖尔也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宪政制度的抵抗,他做过这样的评价“1900年以前,大批有才能的人并没有致力于真正的革命或改革。在旧制度下,没有人具有根本改变这一制度的坚定信念。中国国内变革力量的弱小与其归咎于西方帝国主义倒不如归因于中国的社会秩序、国家和文化之强大。阻碍中国对西方的威胁作出迅速反应的抑制因素主要是中国文化的坚强内聚力和稳固的结构”。正因为宪政运动没有文化的跟进,使其变成了“无源之水”。这就是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在中国只开花不结果的原因之一。
(二)缺乏经济基础
清末宪政运动失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缺乏基本的经济条件。可以这样说:宪法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制度,如民主、人权都不是臆断出来的,而是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上必然产生的。“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清末还处于一种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并且长期采取“重农抑商”的社会政策。虽然资本主义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萌芽,但是西方法治机制是对商人、商品生产是大力鼓舞的,而清政府对待商人以及商品的生产的态度恰恰相反。这就使得自由的经济交往和财产所有权无法得到必要的保护,因此清末时期从事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人的积极性不高,可见腐朽封建统治严重阻碍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虽然在1840鸦片战争之后资本主义随着铁炮入侵中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作为传统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且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商品经济发展,但资本主义侵略是根本目的是企图将中国变为其殖民地,成为其原料产地,商品倾销市场。因此它带给中国经济中更多是伤害与畸形发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缺乏基本的根基——经济基础,因此其失败是不言而喻的。
(三)立宪的目的存在缺陷
清末进行的一系列宪政运动都是在情非得已的情况下作出的,立宪目的的反动性是造成宪政的失败的根本原因,清末制宪完全是在外来压力之下的无奈之举,而非历史发展的必然现象。中国宪法是在被动接受中产生的。而从历史过程来看,中国近代宪法多是挽救统治危机,缓和阶级矛盾的工具。近代中国基于上述几点分析并不具备宪法产生和宪政发展的各种条件,因此统治者企图继续控制国家权力,他们制宪的动机尽管不同,但目标只有一个:即维护专制制度与个人独裁。其次,从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产生来看,大多数中国人对宪政的认识是表层的、功利的。中国人在对宪政主张认知和接受的过程中,简单地把实行宪政看成是救国良策和最佳选择。他们只从表面现象着眼认为只要实行了立宪,国家便会走上富强之路正是这种功利观念,导致近代中国走了一条与西方完全不同的宪政道路;同样,也正是这种功利观念,使得人们将立宪的重点和关注点,都放在了宪法的制定及各项制度的建立上,却较少考虑宪法及相关制度的可行性及其保障措施。清末的立宪就是如此。
三、结语
清末的一系列宪政运动虽然最终均以失败告终,但其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并不仅仅是一部宪法就能实现的,它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而公民的健全的民主宪政观念和自由平等思想的确立,是一个基本条件。在我们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宪政的今天,尤其不应忽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美)费正清,赖肖尔.中国:传统与变革[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
[2]李龙.宪法基本理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3]路常青.论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4.
作者简介:刘华(1983- ),女,安徽合肥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在读研究生;姚燕(1984-),女,安徽萧县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