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台规定建立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009-05-21
经济视角 2009年4期
为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日前,《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正式制定下发,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年限、有偿出让方式、出让金用途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从而建立了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吉林省是水能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技术可开发装机总容量575.1万千瓦。近年来,农村水电热潮兴起,现已建成农村水电站162座,目前,正在开工建设的农村水电站有50座,项目全部投产后,吉林省农村水电装机将达到65万千瓦。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长期以来。作为国家所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很多都被无偿使用,其结果是开发利用资源者得到了经济效益,而资源保护管理所需的投入一直由财政负担。建立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则有利于有效保护、合理高效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按照此次出台的规定。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开发利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中标人或拍卖、挂牌买受人。应当自出让结果确定之日起30日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签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一次性足额缴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年限为50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管理、调查评价、规划、项目前期准备、新技术推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