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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逻辑体系的认知结构

2009-05-19钱广荣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09年6期

钱广荣

关键词: 道德逻辑体系;道德真理逻辑;道德价值逻辑;道德选择逻辑;道德悖论

摘 要: 道德逻辑体系的认知结构是由求真的道德真理逻辑、向善的道德价值逻辑和求善的道德选择逻辑构成的。三者之间也存在一种逻辑关系:其间,求真逻辑是认识前提,向善逻辑是推演方向,求善逻辑是判断环节。求善逻辑以认知结构的终点形式为道德实践逻辑奠定了一种逻辑前提,在根本上影响到道德实践逻辑的价值实现。

中图分类号: B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09)06062606

Cognitive Structure of Moral Logical System

QIAN Guangrong(Research Center of Marxism,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0, China)

Key words: moral logical system; moral truth logic; moral value logic; moral choice logic; moral paradox

Abstract:

The cognitive structure of moral logical system is composed of moral truth logic pursuing the truth, moral value logic aiming at the good, and moral choice logic pursuing the good. Logical relationship exists among the three parts, in which truth logic is the cognitive premise, value logic is the direction of deduction, and choice logic is the link of judgement. As the end of the cognitive structure, choice logic provides the logical premise for the logic of moral practice, thus essentially influencing the value realization of the moral practical logic.

面对当代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的问题,逻辑学和伦理学应改变“自娱自乐”的老作风,为人类提供可应对挑战的精神食粮。然而,作为“思维科学”的逻辑学却不大关心人们的科学思维,作为“实践理性”的道德科学却不大愿认真指导社会的道德实践,反而津津乐道于日渐复杂的话语系统和经院式的表达方式,把简单的问题弄得很“学问”,让其他学人不易看得懂,更令普通民众望而怯步。

其实,逻辑学和伦理学这两门古老的科学都来自社会生活,都并不神秘或不应该神秘。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到康德的先验逻辑,再从黑格尔的唯心论辩证逻辑到列宁的唯物论辩证逻辑,逻辑的对象和核心问题都是规律,凡有规律可寻之处就存在逻辑问题,合乎逻辑就是合乎规律,逻辑的意义就在于反映规律,逻辑学就是研究规律的学问。事物的逻辑就是事物的客观规律,思维的逻辑就是反映事物客观规律的思维规律(规则),而实践的逻辑就是反映“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规律,能够正确反映和表达这些规律就是合乎逻辑,反之就是不合逻辑。逻辑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发现、说明和把握主客观现象的规律,凡是有规律需要说明的地方逻辑学就应在场。逻辑悖论或悖论逻辑,是可以用“三要素”给予建构和说明的特殊逻辑,反映的本是客观事物的特殊规律,因而其“自相矛盾”是合乎逻辑的。道德悖论现象是道德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逻辑问题,其善与恶相对立的自相矛盾现象表明它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特殊规律,同样可以用“三要素”方法加以建构和说明,因而也是合乎逻辑的。伦理学的对象是道德(也有学者认为,伦理学的对象是伦理与道德及其相互关系)及其价值,道德的广泛渗透性特点使得道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社会和人的发展与进步不可一刻离开道德价值的引导和梳理,在社会处于变革时期尤其是这样,否则人们就会因“道德失范”而感到“困惑”,失却内在的精神动力。如果说逻辑学是指导和帮助社会和人思考如何“合规律”地生活,伦理学是指导和帮助社会和人思考如何“合目的”地生活,那么促使两者“相适应”和“并列”就是一个逻辑与正义相关联的逻辑问题。逻辑学和伦理学的学科人都应当具备有这样的“学理性冲动”。

笔者研究道德悖论现象以来,一直有人在运用逻辑悖论的方法质疑“道德悖论”的科学性及道德悖论研究的话语权,对此,笔者曾在相关文章中作过较为集中的应答。①

如果说那些文章言说的道理已经表现出某种逻辑力量的话,那也是“纠缠”于道德悖论现象研究的方法而没有真正立足于道德悖论现象研究的本身。笔者渐渐有了这样的觉悟:关于“道德悖论是不是逻辑悖论”或“是不是纯粹逻辑悖论”的争论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道德悖论现象研究在何种意义上与逻辑悖论研究“并行”和“相适应”,并在此前提之下寻找和拓展自己的“拐点”,延伸自己的生命线。有学者指出:“柏拉图、笛卡尔、康德、胡塞尔这样的大哲学家之所以有巨大的精神创造性,缘于他们能抓住常识问题中的破绽,他们有异乎寻常的辨别细微差异的能力。”他称这些大师对人类思维最大的启发性贡献就是寻找创造新理论的“拐点”。[1]此言甚是!我等与这些大师当然不可相提并论,但生逢变革与创新的年代,寻找“拐点”是一种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也是学人需要具备的职业良心和责任。

基于这种觉悟和认识,笔者不打算再纠缠于“道德悖论是不是逻辑悖论”或“是不是纯粹逻辑悖论”的争论,开始立足道德自身的逻辑问题②

,在与逻辑学和伦理学“并行”和“相适应”的前提之下探究道德现象“常识问题中的破绽”,寻找和发展支撑道德悖论现象研究的“拐点”。

道德真理逻辑:求真

道德真理逻辑是道德逻辑体系的基础,其对象是道德与经济、政治、法制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揭示和叙述这类客观逻辑关系的真实面貌说明“道德是什么”。就是说,道德真理的逻辑方向或反映的规律是求真,其知识形式属于真理观范畴。因此,证明道德真理科学与否或科学水平如何,只能放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去检验,能够经得起经济、政治、法制建设的实践检验方可视为道德真理,反之则不是。用以检验的标准,形而上的抽象概念是“相适应”,即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和要求相适应,不相适应就是不合逻辑,就不是道德真理;而形而下的实用形式则是“有助于”,即有助于维护和促进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法制建设。可见,道德真理逻辑的本质在于反映一定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客观规律,合规律性是其逻辑力量的根源和真谛所在。正因如此,在任何一个历史时代,道德真理逻辑都是那个时代的社会历史观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那个时代的道德价值观和人生价值观的理论来源,属于观念的上层建筑。在阶级社会,道德真理逻辑的“真理性”所反映和体现的多是一定历史时代的统治者的道德意志。历史上道德真理逻辑的知识都是以伦理思想的文本记载的,内涵和形式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社会历史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成果,叙述的是当时代的人们(在阶级社会则是统治者及其士阶层)对道德与经济、政治和法制等社会存在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认识。另一种是在第一种理论成果的指导之下,具体揭示和叙述特定社会里的道德与经济、政治和法制之间的逻辑关系,直接从道德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后一种受到前一种的深刻影响,实际上是前一种合乎逻辑推演的结果。因此,从思维逻辑来看,要科学地建构道德真理逻辑,关键是要坚持和运用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和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诞生以前,道德真理逻辑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相对性(片面性)和有限性,不可能是彻底的,不可能真正揭示和说明道德与经济及“竖立其上”的上层建筑之间的逻辑关系,统治者及其士阶层为了提升道德真理知识的逻辑力量,惯于在形而上学本体论的意义上做文章,把现实社会的道德现象根源推到彼岸世界或人自身,用先验的预设形式宣示道德理论“不证自明”的绝对真理性,使之具备毋庸置疑的逻辑力量。这种虚拟的道德真理逻辑,在中国封建社会主要表现为“天命”观、“天道”观、“天理”观以及与生俱来的“性善”论。在黑格尔那里,则是可以外化并以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异在方式表现的“绝对观念”(他以“逻辑学”的范式,对这种“绝对观念”作了完整而精彩的唯心主义推演和论证)。这类形而上学的道德本体论,以其虚拟的方式掩饰了阶级社会里道德与经济及“竖立其上”的政治等上层建筑之间的客观关系,因此是不合逻辑的,但从主观逻辑来看,却反映了阶级社会里道德与经济及“竖立其上”的政治等上层建筑之间特定的“相适应”的客观关系,“有助于”阶级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又是合乎逻辑的。在阶级社会,私有制必然合乎逻辑地产生普遍的私有观念,而普遍的私有观念是不利于统治阶级集团维护其利益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要求的,这就在社会历史条件的意义上为虚拟和建构形而上学的道德本体论提供了“客观依据”。

实际上,道德作为“实践理性”,其根源和本质是无须用本体论加以证明的,更无须用先验的本体论加以证明,因为道德理论思维的对象和基础是现实社会的道德经验现象。它只是表明,在道德真理逻辑中建构和推崇先验的本体论只是阶级社会里的特有现象,并不具有永恒和普遍的意义。这样说,不是要否认人类在建构道德真理逻辑中需要运用形而上学的思辨方法。

道德真理逻辑的知识和学科形态是多以文本的形式建构和表达的伦理学。历史地看,伦理学的内容体系丰富多彩、五花八门,但其逻辑对象却无一不是社会的、历史的,所要回答的本质和规律问题都是“道德是什么”。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伦理学由史以来关于“道德是什么”的绝对真理的对象其实只有一个。伦理学的理论叙述方式乃至范畴形式可能会是个人的,但其对象和实质内涵必须是社会的、历史的,具有社会公认度和公信力。一个人可能会创建反映他“一家之言”的伦理学,但他的“一家之言”不应背离“道德是什么”的求真逻辑和绝对真理,而只能是围绕“道德是什么”丰富和发展求真逻辑和绝对真理的内涵,表达个人的叙述风格和个性特征,所谓“一家之言”的本质内涵必定是“大家之言”。不作如是观,“一家之言”就不可能合乎道德真理的建构逻辑,获得社会的公认度和公信力,无益于伦理学的学科建设。不要以为,花了许多年的工夫写就了关于道德的宏篇巨著,冠之以“伦理学原理”,它就是了。真正的伦理学原理不应当离开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路径,侈谈“道德是什么”。

当社会处于变革时期出现的道德价值多元化和“道德失范”时,人们需要道德真理给予合乎逻辑的解读,以排解“道德困惑”,因而需要发展道德真理逻辑,这样的解读和发展不可离开唯物史观的视野。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在赢得举世公认的成就包括人在思想道德方面的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出现诸多“道德问题”。很显然,这些问题的出现源于社会的经济关系发生了变革,以及随之引发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它们呼唤着伦理学的“原理”给予合乎逻辑的解读。在这种情势下,我们是到变革的实践中去寻找理论创新的逻辑力量,还是希冀“多元主义的解放”或“德性伦理”的回归,难道还需要太多的“见仁见智”的争论么?

道德价值逻辑:向善

道德价值是关于道德价值的观念和标准及践履道德价值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称,观念、标准、准则和规范是其基本范畴。道德价值的对象是人关于理想生活的意象和目标的价值祈求,即道德与理想生活之间的主观关系或“思想关系”。道德的广泛渗透性特点多体现在道德价值方面,一切社会关系包括家庭等“私人关系”和“私生活”领域,凡涉及到观念、标准、准则和规范问题,一般都包含这样的“思想关系”,具有道德价值,涉及到善恶评价的道义问题。

道德价值作为特定的观念、标准、准则和规范历来都是由社会提出并加以倡导的,即所谓“价值导向”,个人可以内化观念、恪守标准、遵从准则和规范,却不能提出和倡导观念、标准、准则和规范。社会提倡的道德价值无疑都是引导人们向善的,所以道德价值的本质和逻辑是向善,这是其逻辑建构的基本特性和要求。它通过叙述和诉诸主体实存状态与其希冀的理想之间的某种(或某些)价值联系,说明和告诉人们“道德应当是怎样的”,引导人们向善。

如果说,一切价值关系都具有假设(或预设)的特性,那么在道德价值关系中这种假设特性就更为明显,“假设-理想-实现”是道德价值逻辑最基本的推演形式。中国古代关于道德价值假设最为经典的记载,要数《礼记•礼运》的如下文字:“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种“大一统”的“封建乌托邦”式的理想社会,就是基于道德价值的假设而描绘的。假设是道德价值的本质特性,没有假设也就无所谓道德价值。这一本质特性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关于“道德应当是怎样的”的假设似乎可以由心而发,随心所欲,不存在什么规律和逻辑问题。其实不然。不论是社会还是个体,假设任何理想生活的意象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某种(某些)实在的价值。虽然,在某种特殊的情境下人们假设某种“想当然”的向善目标或许是必要的,如同中国古人假设和追逐“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目标那样,但是,这不应当是人类假设向善目标的普遍原则和真谛所在。如果“讲道德”的价值追求仅仅停留在“讲讲”的精神愉悦上面,不顾“讲”的结果是否真实地实现了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岂不成了一种装潢社会和人生的形式了吗?这样的向善导向其实是在误导社会和人生!如此看来,向善的合目的假设也是有其合规律性的特殊要求的,这就是“可望而可及”,或虽“可望而不可及”却有不可忽缺的意义。

道德价值逻辑的向善知识具有超验的特点,体现这一特点的语言命令形式就是人们常说的“应当”;道德价值逻辑的知识体系就是依照“应当”的命令建构的,抽去“应当”也就不合其逻辑了。不少年来,学界一直有人主张倡导“普世伦理”和“底线道德”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对此人们见仁见智。在我看来,重要的是其主张倡导的“普世伦理”和“底线道德”如果属于“应当”范畴,那还是应该引起关注的,反之就大可不必了,因为那样的“伦理”和“道德”已不属于道德价值逻辑范畴。

道德价值逻辑的“应当”表达和传播方式与道德真理逻辑有所不同。求真逻辑的知识一般是以文本方式表达和传播的,而向善逻辑的知识除了文本以外更多的则是以社会经验和风俗习惯的方式表达和传播的,形成一种广泛渗透、源远流长的民族传统。儒学伦理文化的道德价值观多是以文本方式记述和传承的,道德真理问题与道德价值问题混为一体,这造成了一种误导:以为读了儒家经典文本就掌握了道德真理和道德“真谛”,既可以做“智者”(“学问人”),又可以做“圣人”(“道德人”)。实际上,道德价值一旦成为文本知识,“读道德书”和“做道德人”就成了两码事。一位从未读过道德书的文盲村妇,不会因为贫穷而偷盗,因为向善逻辑的经验和习惯所建构的社会氛围已经使她成为“道德人”。而一个熟读经书的文化人虽可成为“智者”却也可能会同时成为伪君子,干出伤天害理的缺德事情来,原因就在于他只把道德经典当作“道德书”来读了,没有经过村妇那样的洗礼。须知,当“读道德书”的人只是把书中的向善逻辑知识当作求真的逻辑知识来追问的时候,他可能会成为“智者”(“学问人”),但不一定能够成为“圣人”(“道德人”),他可以去应对涉及道德知识的考职和说教,却难能担当社会和人生的责任;当一个社会形成这样的“读书风气”的时候,这个社会的“道德学问”可能会很发达,但这个社会的“道德风气”却恰恰可能会因此而低迷。中外伦理思想史上有一种现象:一些本属于道德价值逻辑的道德经验被当作了道德理论逻辑载入了道德文本,被当作道德真理教导着一代代新生人人类。

如《论语》记载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君子成人之镁,不成人之恶”,当代歌曲“如果人人都献出一份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爱的奉献》)等。

事实证明这容易产生“道德教育误导”,使受教育者误以为只要我能够做到“推己及人”、“将心比心”,别人也就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了。这种误导所积累的效应必定是悖论性质的,即在培养真心实意“讲道德”的仁人君子同时,培养了假仁假义“讲道德”的伪善小人,而后者通常是以前者“讲道德”的成果为寄生条件的。

需要注意的是,向善只是道德价值的逻辑方向或趋向,并不就是道德价值的逻辑走向,更不是道德价值本身。“方向”和“趋向”反映一种“势”,表现的是道德价值的观念、标准、准则和规范可能成为实际的道德价值的“势”;“走向”展现一种“走路”的“方向”,表达的是道德价值付诸实现的路径。因此,向善不等于就走向善,走向善(路径)也不等于就获得善的结果。就是说,道德价值逻辑的向善只是一种道德价值的可能形式,并非就是一种道德价值的实际路径,更不就是道德价值事实本身。因此,以为有了道德价值的向善的逻辑体系就可以赢得社会和人的道德进步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如何理解和把握道德价值的向善逻辑以将道德价值的可能转变为道德价值的事实?这是另一个道德逻辑话题,此处暂不展开。

这里我们要分析的是,向善的道德价值逻辑的建构和评价的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伦理学关于道德价值评价的标准大体是:将道德评价的标准等同于道德价值的观念、标准、准则和规范,与此相符就是合乎道德,反之就是不道德。这种“用尺子量尺子”的评价范式,缺失客观内容,掩盖了一种方法论的错误。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道德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向善的逻辑方向自然也是一种历史范畴,虽然人类社会由史以来一直传承着一些具有永恒意义的向善因子。

在一定社会里,道德价值总是一元主导和多元并存的统一体,这是道德价值的求善逻辑一个重要特征,片面强调道德价值的一元化或多元化都是不合逻辑的。而关于道德根源和本质的真理则只能是一个。人类面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感到最熟悉而又最复杂的问题是价值问题,面对道德价值问题的感觉更是这样。这主要是因为,对同一种价值的认同和选择,不仅不同时代的人们会“见仁见智”,而且同一时代的人们也会,甚至面对一个具体的伦理情境的道德价值选择,不同的人也完全可能会如此。

道德选择逻辑:求善

道德选择即道德行为选择。道德行为是指在一定的道德认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有利于社会或他人的行为,因此,道德行为选择也就是关于道德价值的选择,逻辑指向是求善。以往的一些伦理学论著把有害于社会或他人的行为也列入道德行为,这是不合逻辑的。

作为道德逻辑体系内在结构的一个层次,求善的道德行为选择只受善良动机即“他人意识”、“集体(社会)意识”的道德认识和情感的支配,这是它的逻辑终点,也是道德逻辑体系的外在结构即道德实践逻辑的起点。然而,很多人对这个逻辑环节却不大关注,忽视它至少涉及到的两个重要的逻辑问题。

首先是求善选择与向善标准是否合乎逻辑的问题。道德行为选择的向善的道德价值标准,只有在一致或大体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起求善与向善之间逻辑关系,为求善的道德行为选择及价值实现奠定逻辑前提,选择才有道德意义。如果选择的动机是出于求善,而选择的价值标准却不是向善的,或虽是向善的却不适合所选行为的向善要求,那么这样的选择就是不合逻辑的,就会因失去求善的逻辑前提而使求善的行为合乎逻辑地同时走向“求恶”,最终演绎出道德悖论现象。浩然的小说《艳阳天》里有一位乐于助人的焦淑红,为帮助揭不开锅的懒汉把自家的粮食赠送给他,结果那懒汉因解决了肚子的问题反而变得更懒了。焦淑红求善的选择没有错,她的错在于选错了不合适的向善标准——仅是助人以物而没有助人以神。

其次是求善选择的自由与必然(责任)是否合乎逻辑的问题。自由与必然是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也是伦理学涉论的一个基本问题。在道德选择中,自由与必然的问题亦即自由与责任的问题,两者的关系如何认识和对待涉及到主客体方面诸多具体的逻辑问题。比如:求善的选择自由是否存在责任问题?也就是说,只要出于善良动机是否就可以对行为选择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不负责任?中国传统伦理学的道德评价理论对此的回答倾向一贯是持肯定态度的,即使已构成法律上的“过失犯罪”也确认上是“情有可原”的,这就是所谓“动机论”。不能说这种传统的评价意见没有道理,因为“好心办坏事”的情况难以避免,如果因此而给予道德批评,那就会挫伤人们“讲道德”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应当看到,这种传统的评价意见毕竟是不符合求善逻辑的,因为它实际上否认了自由与责任之间互为依存条件的逻辑关系。

再比如:求善的选择自由属于思想自由还是行为自由抑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果只属于思想的自由,那其实就否认了求善选择应当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人的思想总是绝对自由的,一个人持何种高尚的动机选择他的行为别人是管不着的,但从求善的结果反观之则不可这样看。分析和说明这当中的逻辑问题,涉及到主体求善的条件和环境。主体选择求善需要具备力可从心的条件,否则就会在初始的意义上种下产生“道德悖论现象基因”,在此后由求善到具体行善的过程中会同时“作恶”,最终演绎出善恶同在的道德悖论现象,致使求善的目的不能真正达到或基本不能达到。一个穷国无私地支援别国,却是以本国国民勒紧裤腰带为前提的,这种“高尚”的求善之举合乎道德逻辑吗?一个完全依靠农村父母种地收入(有的甚至变卖家产、卖血)资助其上学的大学生,为了助人为乐而时常慷慨解囊,此种善举是以花费父母的“血汗钱”为代价的,能够给予表扬和提倡吗?

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它涉及到求善的价值比较问题:按照一些人的观念,帮助他人是“公德”而体谅和孝敬父母属于“私德”,“公德”大于“私德”,因此这位农村大学生应当帮助他的困难同学,否则就是自私,他的行为是该表扬的,甚至是值得提倡的。然而我认为,这样的行为不该表扬的,更不能提倡;其道德价值比较也不存在所谓“大”与“小”的问题,即使在道德价值的评价上可以分出“大”与“小”,也表明它是一个道德悖论问题,需要的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环境因素看,主体的求善选择总是要受到环境因素的保障和制约的。保障是有利的环境因素,制约是不利的环境因素,有利或不利的因素在主体求善的过程有的是可变的,这就在逻辑起点的意义上影响着求善是否为善的行为选择。由此看,求善的动机虽然是一种“思想自由”,但是却受到多种因素限制的,因此不能不考虑求善的动机是否合乎逻辑的问题。

诚然,求善必定完全为善的情况并不多见,相反,善恶同显同在的自相矛盾情况司空见惯,这本身就是合乎逻辑的,也是研究道德悖论现象之必要性和意义所在。因此,刻意要求人们求善选择必须最终完全为善并不是科学的态度,但是,若是因此而不追问求善选择是否合乎逻辑那就更不应该了。

由上可知,道德逻辑体系内在结构的三个层次,既不是纯粹的道德主观逻辑,也不是纯粹的道德客观逻辑,而是道德主客观逻辑在人的思维活动中建构的产物,它表明,道德逻辑体系的内在结构是关于道德真理、道德价值和道德选择相统一的逻辑体系,分析和建构这样的逻辑关系至关重要。

道德的求真、向善和求善逻辑的逻辑关系,大体上可以描述为:求真的真理逻辑是道德逻辑的认识前提,向善的价值标准逻辑是道德逻辑的推演方向,求善的选择逻辑是道德逻辑的判断环节,道德逻辑体系的内在结构经由这个判断环节而延伸到道德逻辑的外在结构,进入道德实践逻辑的演绎领域。由此可以看出,道德逻辑体系的内在结构是其向外推延和扩张的逻辑前提,其是否合乎逻辑在前提的意义上影响到道德实践中的逻辑建构问题,也就是说,在根本上影响到社会和人的道德进步。

参考文献:

[1] 埃德蒙德•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M].艾四林,安仕侗,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1.

[2] 尚杰.“外部的思想”与“横向的逻辑”[J].世界哲学,2009,(3).

责任编辑:陆广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