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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否要对资本进行正义审查?

2009-05-16刘彦

凤凰周刊 2009年36期
关键词:矫正权利权力

刘彦

2009年春夏以来,孙中山在上个世纪初年提出的“节制资本”,忽然成为一个公共话题。《凤凰周刊》也发表过刘军宁及陈永苗的文章,就此问题有过争论。“节制资本”说旧话重提,倡者之意恐怕不在孙中山先生的“发达国家资本,节制私人资本”,而在于要节制资本的某些猖狂表现。

对于如何“节制资席”需要从资本在获取过程中是否伤害了他人权利这一标准来进行考察,因为这关涉到一个至关重要的标准问题。“节制资本”倡导者必须正视的是,若对并无侵害他人权利之事实的资本轻言“节制”,在并不清楚地知晓“节制者”为谁、节制途径并不清晰的前提下,极为容易造成权力伤害资本这一财产权利的事实,从而走向自由权利主张的反面。

以权利的标准衡量改革

很多学者把中国30年的改革开放,按是否属于“帕累托改进”之标准,截然分为两截。一般而言人们乐于承认,改革之前的中国事实上已经处于一种全面的负帕累托运行阶段,所以在1978年到1989年的改革过程中j改革可视为“帕累托改进”。也就是说,由于改革扩展了人们的自由,解放了人们长期被束缚的各种权利,商品经济和农村生产才在这个阶段得到大幅发展,人人均从改革中受益。

进入到1990年代以来,改革的主导思维具有了浓厚的边沁功利主义特征。这种功利主义,使得改革为了达到总福利增加的目的,不惜伤害一些人的既有权利,主要是国有企业工人的劳动收益索取权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而2003年以后,国有资本对于私人经济领域的侵占,又令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

以权利的多寡来衡量中国后期的“改革”,可以看出,尽管从总体意义上说人们的各种权利增加了,但由于对保障公民权利的这种漠视,很难不造成除了政府强势权力之外,一切权利皆成为被侵害对象的结果。

最先被牺牲掉的,是国有企业工人的权利。以私有化为目的国企改制过程,不仅仅带来了“效率”的增加和少数权力附属者的财富骤增,也带来了对多数国有企业工人财产权利的剥夺。国有企业私有化之前,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工人有一种未来福利的隐形承诺。这种承诺,是以国有企业工人长期的低福利、低工资为代价的一种历史欠账。私有化过程中,这笔欠账被一笔抹杀,财产权利因改革之名而成为“代价”。这是第一批被牺牲掉的人们的权利。

同样的权利被侵害行为,发生在继之而来的城市化,过程中的城郊农民和城市被拆迁者身上。权力与大量挟权力之力的资本,对农民的土地和城市被拆迁者进行了赤裸裸的剥夺。农民至今对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并不拥有完整的处分权,城市被拆迁者则往往不得不接受低廉的单方定价式的赔偿。前者是城市利益对农民财产权利的剥夺,而后者,则假之不城市发展的理由,侵害或者取消了城市市民的房屋产权权利。

问题在于,任何一种倾向于总体福利增加的利益选择,都包含着对一部分群体权利的损害。发生在最近几年的《劳动法》反复修改、执行之后又暂缓执行的事实也同样昭示出这样一种心照不宣的思维:为了保经济增长,似乎工人组织工会、改善劳动条件,罢工等宪点权利可以完全漠视不管,而径由追逐利润的资本去与单个的、原子式的工人发生碰撞。这种碰撞的成本显然比工人拥有权利所支付的成本要低得多,也有利于资本的扩张和资本所有者财富的积累。这是对于资本本身的权利优惠,这种优惠以牺牲劳动者的谈判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前提。

同样的事情,最后在资本的不同拥有者之间发生:规模巨大的再国有化在2003年之后出现,当政府推动的再国有化进行之时,含有自由因素的私人资本在此被强迫挤出。

很显然,权力和部分从属于权力的资本时公民权利的剥夺,并不是单独的个例,而是极为普遍、有其内在理路一致性的。那就是,相对于更弱势的权利,总有更强的公权力;而在不同的权利之间,也存在更强的权利侵害更弱的权利的事实。

权利是一种绝对价值

中国为什么会容忍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到了这样一种程度?

首要原因,自然与中国政府的权力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有直接关系。这里既有现实愿因,也有历史的文化因素。但不可否认,与改革之初,人们对于以经济改革的目的促进经济自由,以及由经济自由的扩展会带来政治自由结果的功利性期待有很大关系。

假如一个自由主义的改革捍卫者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更多自由(而非富裕),或者说兼有自由与富裕的双重功能,那么,在改革过程中,就不仅仅应该强调限制权力对资本等财产权利的伤害,或强调国有资本对于私人资本的挤出效应,而应该更加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的权利。其电既包括资本在内的财产权利,也包括普通公民的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各种不同的权利、不同人群的不同权利,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只有在实质意义上对这些所有权利的捍卫,才带来了人们自由的扩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增加,只不过是人们增加这种自由的副产品。

在此,回顾美国政治思想家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所阐述的权利理论,并不是没有意义的。

诺齐克的权利理论,界定了一种最重要的价值基础,那就是“他人的权利划定了个人行动的边界”。从这个意义上言说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这种权利本身就是最高的价值,舍此而外,并无任何别的功利性价值,比如社会的总体福利等。

诺齐克在此言说的权利,不仅是绝对的权利,而且是权利平等主义者的权利,也即,每个人的权利都应该相互平等,不存在任何一人的权利高于他人的权利这样一种价值。

以诺齐克之标准勘定中国今日之资本的合法性,标准无非一个:那就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不管这项权利是他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还是健康权。

保障这种权利不受侵犯的特性,自洛克界定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自捍卫公民权利以来,已经成为政府公权力的第一要事。但在中国,恰恰是奉命捍卫权利的权力,成为伤及权利的主体。但伤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主体,事实上不仅包括了政府权力,也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在内的其他权利。在此,政府权力与资本无意识联手,显然造成了“最坏的市场”之结果:财富的获取过程不仅不正义,而且事实上造成了对弱势权利的深度伤害。

因此,视“节制资本”为节制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切中了问题的某些要害。但是,对于那些没有伤及权利的资本,则没有做一厘清。

事实上,对于资本的正义前提做一审查是必要的。但审查不应以国有还是私人资本、大资本还是小资本为区分,而应以是否损害了他人权利为标准。对于那些干干净净的资本,无论多大,都应予以尊重。因而,不管资本本身有多大或者有多么大的支配力,但只要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就是人们所拥有的合法的神圣的财产。因此,“节制资本”,尤以分清资本的性质为要。而笼统的提倡“节制资本”,则很可能导致对合法资本权利的伤害,从而使包括资本在内的权利主张和捍卫之路,只会距离更遥远。

“矫正正义”的悖论

对于资本的审查,很容易让敏感者察觉这里有平等主义的色彩。但此处的平等,不是结果的平等(对结果平等的追求总是通往奴役之路),甚至是起点的平等(起点的平等是不可能的,甚至,参差多态乃幸福的本源),而是权利的平等,过程的平等。

资本的权利要想获得捍卫,首先要取得合法性。也即,这种财产权利的取得,至少应不以伤害甚至剥夺他人权利为前提;至多者,或许可以反映人们的勤劳程度,聪明程度,或者上天的慷慨。

由于美国的宪政和法治传统,似乎大部分资本的获取过程中并无正义问题。但有一个问题也许是诺齐克没有考虑到的,那就是,像中国这样大规模的权贵资本,在获取过程中伤及了他人权利者,该怎么办?

按照诺齐克的标准,若有侵犯他人权利老无论是公权力还是其他权利,都该接受“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方式,则可以是法律制裁,也可以是财富再分配,甚至是把被抢的东西夺回来。这种“矫正的正义”是不是包含着暴力革命的正当性?诺齐克没有探讨。由于他保有一种权利至上的价值,因此似乎可以推测,他对任何方式上的矫正都没有异议。

知识界对于矫正所带来的“成本”向有担忧。一旦包含暴力的矫正开始,那么,难免使人们重回充满暴力的自然状态。但事情的发生往往不以人们的美好愿望为旨归。细查“潜在矫正者”的动机,可能既有“仇富”的狭隘,有“轻商”的认知,有长期被压抑束缚在底层的刻薄冷酷,也有人类本身的自私野蛮。但毋庸置疑,出于权利长期被侵害的愤怒者,不在少数。而“节制资本”说的笼统提出,在反映了这种社会情绪的同时,无疑增强了这种矫正的正义感,也无形中增大了“矫正”的风险。正是从这个角度而言,提倡“节制资本”,何如捍卫权利?

无论如何,只有捍卫每一个人的权利,才能捍卫每一寸弥足珍贵的自由。也只有坚硬的权利,才能时抗强大的权力和权力荫蔽下侵害权利的资本。笼统含糊地提倡“节制资本”,不仅会使得自由的扩散更难、社会共识更少,也会使中国人离自由更远。但同时,对于权利被权力和权贵资本侵害的漠视,也将会导致未来“矫正成本”的进一步提高。这种矫正的前卫,是每一个热爱自由的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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