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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老百姓

2009-05-14吴若增

杂文选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被告老百姓餐馆

吴若增

我是一个“公民”

比方说吧,对于社会,我是一个“纳税人”,我常常为此而自豪。这个自豪,是说我意识到我对社会有贡献,因此就有了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务员们好好工作、好好服务的权利。起码,我没了“小民”感,我腰杆就挺了起来,跟谁都可以平起平坐了。这种感觉,当然不是“老百姓”所能感觉到的。

再比方说吧,到商店去购物,我是一个“消费者”,因此,我就有了要求对方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你要是搞了伪劣假冒,或跟我耍横,我就可以投诉你。我拿我的货币去交换你的商品与服务,奉行的是等价交换原则,咱们谁也不欠谁的,因此,你这样对待我就不行。这种感觉,当然也不是“老百姓”所能感觉到的。

甚至比方说吧,我跟某一个人发生了争执,人家把我告上了法庭,那我就成了一个“被告”。但“被告”也有“被告”的权利,也用不着给谁下跪磕头,用不着哀告“青天大老爷明鉴,小民实在是冤枉呀”。

当然,在更多情况下,我是一个“公民”。“公民”的含义,就是在法律面前,我和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不比谁高一块,也不比谁矮一截。这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这是国家大法—— 《宪法》赋予我的权利。“公民”的感觉,当然就更不是“老百姓”所能企及的了。

“老百姓”让人觉得不平等

觉醒了之后,我再听见有人叫我“老百姓”,就有些反感。因为我认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法治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生活,人格权利、法律权利是平等的。而“老百姓”却给人一种不平等甚至有些卑微的感觉,好像相对的那一方有些特权有些居高临下。它使我感到几千年的封建等级制度的余毒尚没有肃清。

此外,我当然也明白,现代社会又是一个多角色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生活,任何人都不可能只是一种角色,而且角色也常常是变化的。比方说你在餐馆里照顾客人时,你不是“老百姓”,你是“服务员”或“老板”;反过来,你到了另一家餐馆吃饭,那你就不再是“服务员”或“老板”,而是“消费者”是“客人”了——当然,你仍然不是“老百姓”。

把弯了几千年的腰挺起来

面对妻子,你是丈夫;面对儿子,你是父亲;面对警察,你是公民;面对市长,你是市民……我想不出我什么时候非得“老百姓”不可!

或谓:你个人可以不叫“老百姓”,那许多人怎么叫呢?不还得叫“老百姓”么?错!许多人也不叫“老百姓”,叫“公众”。“老百姓”能跟“公众”一样么?“公众”的腰板是直的,“老百姓”的腰板是弯的。

或谓:俺就是听着人家叫俺“老百姓”觉着亲切。对不起,那就是你的毛病了。中国历史上最最让“老百姓”热爱的官吏,莫过于宋朝的“包青天”——包拯了,但身为“老百姓”的你见了包大人,敢不下跪么?你现在是不是还想给谁下跪呀?你跪惯了吧?

当然,从现实状况来看,我很明白我上述所说的,还不可能在全民的范围内马上做到。从“老百姓”到“公民”和“公众”,还有一段路要走。不过,我以为我们应该看清这个历史的趋势!

把弯了几千年的腰挺起来,总是要有一个过程的嘛。

【原载2009年4月21日《青年参考·有话直说》】

题图 /腰真的挺起来了吗? /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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