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信用环境的几点思考
2009-05-14闫业婷
闫业婷
市场经济即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良好的信用环境,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顺利进行,是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经济信用状况很不乐观,信用缺失现象十分严重。信用建设需要道德的推动和法制的保障,反过来信用建设有利于社会道德建设,也有利于减轻法律的压力。因此“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正是信用建设的必要途径。
一、表现及影响
(一)假冒伪劣现象居各类失信行为之首
假冒伪劣现象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它不但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也加大了企业生产和交易成本,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企业之间拖欠货款和价格质量欺诈
“三角债”严重、产品质量与价格不相符,虚假广告漫天飞。造成社会道德沦丧,拜金主义盛行,市场混乱无序。
(三)银行高居不下的不良贷款率
银行发放贷款到期不能收回,通过信贷诉讼程序执行难,银行虚赢实亏、惜贷拒贷。银行是经济运行的输血器,对银行的危害同时也是对整个经济的危害,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制约了银行资金信用创造功能,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的增长,进而导致经济发展对银行资金的需求不能有效满足。
(四)政府部门行为不规范
政府未能及时转换职能,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不能合法竞争,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不清,行政干预过多,在需要作为的地方不作为。导致无序的市场竞争更加无序,客观上庇护了失信者。
二、信用缺失产生的根源
(一)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现象
由计划经济向社会经济转轨的伴生物,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经济发展,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对精神方面的建设有所放松,致使部分人社会伦理道德迷失,思想混乱,从而走入不法经营、违法经营的误区,唯利是图,不择手段,损人利己。
(二)失信者的机会成本过低
从经济交往中,违约一般能取得短期的直接利益,如违反经济合同借款不还、收货不给钱或收钱不发货、销售伪劣产品等,而对这种违约行为,在中国目前法律不够健全、执法效益不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不良司法环境下。受害者难以追究其责任,破坏信用的一方在经济上、法律上没有受到应有的追偿和处罚,造成失信成本过低的局面。政府部门一般不会介入这种经济纠纷中,就是想管也管不过来。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守信用者可以继续与其他人交往,或者干脆注册新的公司,改头换面卷土重来,收益高于成本,风险又很低,使得部分道德修养较低的人自然就选择了不守信用。
(三)社会环境助长失信之风
部分靠违约失信、坑蒙拐骗发家,而后改邪归正走上正常经营的“企业家”们成为市场经济的“英雄”,其发财的劣迹被一些人模仿,“资本的原始积累是血腥的”成为了一种既往不咎的借口,大大扭曲了信用秩序,从违约走向了违法,走向了犯罪。不仅如此,失信者还通过各种经济手段攫取了政治头衔和荣誉。按“经济人”的假设,在这种杯境下,选择不守信是合理的。此外,各类经济欺诈犯罪行为,只要没有发生群死群伤或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也难以得到应有的惩处,更助长了不守信用风气的滋长蔓延。以上这些都是失信法律和经济成本过低的典型表现。
(四)对犯罪分子打击力度
如在信贷案件中,有些企业和个人将贷款资金转移、抽逃私吞、挥霍等,银行通过民事诉讼追索,借款企业控制人以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为保护,以破产、注销企业来逃债,最后银行只能无功而返。银行想通过刑事追索,而有时司法部门不愿受罪,特别是几十万上百万的贷款,公安机关往往以标的小、而公安机关人手少、干不过来为由不予受理,而犯罪分子诈骗金额主要以几十万上百万为主。在证据的取得上,银行手段有限,只有司法介入后,才容易取得,但司法部门往往要银行先提供犯罪证据。银行难以做到,司法部门又不出手,犯罪分子则有恃无恐,形成极坏的社会示范效应。因此,严厉打击信用犯罪是当务之急。
三、具体措施
(一)弘扬信用文化,培育信用道德
首先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教育,认真落实公民道德规范,营造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改进社会经济信用宏观秩序环境、提高微观个体主体作用的必要措施。加强舆论监督,树立诚信为本的社会风尚。充分利用声、像、图、文各类传媒,宣讲建立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信用建设大讨论,加深思想认识,提倡诚实信用,反对失信欺诈,对不良信用行为口诛笔伐,给不良信用行为者曝光,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营造一个信守承诺、珍视信誉的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人人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信用道德风尚的提高。第三是抓精神文明建设带动社会信用建设。从家庭、单位、社区、乡村入手,从孩子抓起,普及信用教育,公务人员“从我做起”,从而使全民的信用意识得到提高。
(二)健全信用体系,改善信用环境
1.建立起信用信息资源能够共享的征信、查询信息系统,提高每一个行为主体自身救济能力。
建立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及查询系统,以有效解决社会经济交往中信用信息缺乏和不对称的问题。建立这一信用信息系统,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我国目前现实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由于这一系统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并且信息的获得需要多种手段,必须以政府为主导,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建立信用信息骨干系统,将个人与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记录、纳税记录、进出口报关记录、产品质量技术检验纪录、民事纠纷与诉讼记录、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纪录等通过信用信息中心联网集中社会共享。同时,应大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征信及查询系统的建设。此外,还应该鼓励商办信用信息系统,即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己组织信用调查,建立专项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为使用者提供有偿服务。
2.进一步整肃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和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信用建设中应有的作用,成为征信系统重要的把关环节。严厉打击失信的中介机构,是建立正常信用秩序的一个重要措施。首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立法,明确其对失信结果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其次,要尽快培养出一批信誉可靠的咨询公司、信用调查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估价公司等中介机构,提高其评估、调查资信的可靠性,提高其对社会披露信息的可信性。同时通过立法允许根据企业或个人需要,对交往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专门调查,提供专业征信服务,提高企业和个人在经济交往中信用判断的准确性,有利于排除失信者。
3.加快建立、修改和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守信方,打击负债、失信方的信用规则,使经济行为主体在维护正当权益上有法可依。当前特别需要加快建立和修改的法规应该是《合同法》、《公司法》、《信贷法》、《赔偿法》、《商业银行法》、《诉讼法》等。立法上不仅要考虑各种实体法的建立、修改和完善,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诉讼程序上也应采取一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措施和法规或条款。提高司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公正积极的执法,讲求法律信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警示和惩罚违约、违法者,及时有效地追究失信者经济和法律责任,消除侥幸的避债心理和失信可占便宜的不正常状况,是实现社会正义、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基本保障。
(三)金融部门灵活运用政策,引导信用建设
一是以创建信用村、信用户、信用乡(镇)为契机,促进客户信用意识的提高。
二是灵活运用利率政策,结合信用等级评定,鼓励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
三是加大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行为。
四是加强贷款的风险管理,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力度,确保贷款安全,同时金融部门要发挥整体优势,通过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和银行同业协会,及时揭露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对逃废债务的借款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制裁。
(六)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在对经济活动的参与和干预中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政府部门应依法行政、积极履行职责,重塑行政管理上自身的信用。通过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不断提高政府信用水平,以政府信用建设带动整个社会信用建设,银行、法院、公安、工商、财政、税务、新闻等各部门分工合作,共同维护社会信用的局面初步形成。信用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毕竟只有经济发展了,市场主体从讲诚信中真正获益,信用建设才真正有号召力和说服力。
信用环境建设虽然任重道远,但在全社会的共同推动和参与下,美好的金融生态图景已在不远的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