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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水库大坝是应对气候变化之举等

2009-05-14贾金生

黄河黄土黄种人·水与中国 2009年11期
关键词:河长辖区水电

贾金生

气候变化、城市化、现代化、全球化等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充分利用水能等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可以更好地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低碳经济,这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经济大国尤为重要。世界上有24个国家水电占发电量的90%以上。其中,挪威99%的电力都是水电:巴西有1.5亿人口,它的水电供应量占总电量的70%以上。可挪威和巴西的环境并没有因为大量修建水电站而遭破坏;相反,在空气质量、水质和其他环境要素方面,它们都在国际上先进或领先。

从全世界的发展看,建设水库大坝是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人水和谐的关键。但大坝建设有一个认识及技术问题,还有一个利益协调问题,而把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又是困难之最。

那种水电开发必然引起环境变坏、水质变脏等认识是一种误解。核心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建大坝,而是水要怎么利用。人类需要水,要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能源安全,离不开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因此,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治水思路,决不是否定工程措施,而是需要更为科学合理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与运用好水利工程体系。

治污关键在“治人”

刘毅

我国地域辽阔,许多河流流经多个县、市及省。江河湖泊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增加了统筹协调治污的难度,以至于“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上游排污,下游叫苦”的现象屡见不鲜。跨界水污染问题成为久治难愈的沉疴,造成上下游区域间的矛盾,甚至影响社会安定。

我们看到,“中游”地区往往把“上游来水水质不好”当成本地治污进展不快的理由,心安理得地把超标污水排往其“下游”。这样,上中下游间,水质污染成了一本糊涂账,板子打不到任何人头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这一环保基本法律制度也就难以落到实处。

现在,河北、辽宁、江苏、山东等全国部分地区推行水质目标考核和生态补偿机制等措施,使污染治理不达标的地方政府“丢钱又丢人”,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这招撒手锏之所以有威慑力,关键恐怕不在于“钱”,而在于它可能导致地方领导“丢人”,甚至“丢官”。我国环境保护的长期实践证明,扣钱、罚款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过硬等原因,不少污染企业“宁交罚款,不治污染”。同样,从地方财政扣几十万元乃至几百万元,可能只是其污染治理代价的一个零头,难以让其感到切肤之痛。

与河北、辽宁等地的做法异曲同工的是“河长制”——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已经在江苏、辽宁、昆明等地得到推广,把河流水质达标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有效调动了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执政能力。

看来,治污的关键,在于“治人”。把环境保护指标切实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治污责任,促使其克服本位主义,树立“同饮一江水”、“全国一盘棋”的全局观念,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这是一些地区水质开始变好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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