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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弱势群体之法律保护

2009-05-14王鲁豫

管理与财富 2009年4期
关键词:弱势群体保护权利

王鲁豫

【摘要】: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一类群体,目前,弱势群体的大量产生已成为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瓶颈。本文从洛阳的实际出发出发,分析洛阳弱势群体的现状及法律保护的不足,进而措出完善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更需关爱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正义之举。

一弱势群体的含义及特征:

(一)弱势群体的含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有人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有人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还有人从政治和法律角度着手,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挤、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而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它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其一,物质生活上的贫困性。贫困是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贫困现象是弱势群体产生的主要渊源。弱势群体一般来说是其个人及家庭生活达不到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的有困难的群体,他们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目前的弱势地位。其二,政治地位低一弱势群体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虽然人数众多,但他们很难在政治上准确表述其需求,在他们的切身利益被侵犯时,往往需要政府和传媒来代为表达,他们自己的声音是虚弱的,甚至经常被忽略。其三,文化素质不高。这是前者导致的必然结局。由于物质生活窘迫,弱势群体难以进行教育投入,政治地位低下使得他们的受教育权易被忽略和侵犯,而知识的缺乏又反作用于前两种特征,由此致使恶性循环往复不断。

二洛阳弱势群体的构成

弱势群体在任何时代、任何地方都会出现。洛阳自然也不例外。目前洛阳的弱势群体是一个结构复杂、分布较广的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人。一是下岗工人。众所周知,洛阳是一个老工业基地。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企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兼并破产的情况日益突出,不少工人和干部下岗失业。二是利益缺乏保障的农民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经济差距加大。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但由于存在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工本身以一种不平等的身份进入城市。在日常生活中,他们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相应保障。三是农村贫困户。河南地处中原,是一个粮食大省。洛阳的农民占据了全市人口的绝大多数。有些人由于居住环境差,缺乏地域自然灾害的能力而生活穷苦,也有些人由于素质较低,只会依靠传统农业生活,不能进行多种经营而生活窘困。四是残疾人,残疾人是社会中特殊又困难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自身的生理缺陷,在生产、生活之中受到他人的歧视。尽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但大部分正常人怀疑残疾人的能力,经常带着有色眼镜看他们,因此残疾人在“弱势群体”中需要受到更多的帮助和关怀。

三洛阳针对弱势群体加以法律保护的现状

就总体而言,洛阳虽然存在一定的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但它们大多是国家的制定法在本地的具体运用,且总量较少,不成体系。最大的缺憾则是缺乏根据本地特点而为弱势群体专门制定的法律。这就使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难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即使在现存的国家立法中,我们也能发现这些法律条文的适用对象非常狭窄,它们大多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弱势群体而对其权利加以维护,难以适应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的弱势群体阶层,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尤其是对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的相关立法规定,致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在遭受侵害时由于存在法律空白而不能得到有效地维护。除此之外,现有的法律内容规定过于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这样的法律形式大于实质,相当于一纸空文。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法律规制缺少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后盾,使得法律仅仅是书面文字而难以转换为司法救济。

四改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

1加强和完善立法。在针对弱势群体进行立法保障时应注重保护对象的全面性。应将目前未能纳入法律保障体系的农民等涵盖进来,在立法理念上,除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之外,还应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注重遵循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具体内容上,应注重对现行立法加以矫正,不再单纯的关注特殊主体进行特殊立法,而应从普遍性出发,城市保险制度为客体的相关立法。这样才能有效的解除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加快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涵盖弱势群体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的法律政策的制度保障体系,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全面的保护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弱势群体的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于保险等为客体的社会保险立法,有效地解除公民的后顾之忧。现阶段,我们应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出合乎本地实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完善本地区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切实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虽然我市对于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未能做到尽善尽美,但我们可以依据现有法律,加强执法力度,在做到有法可依之时,务必达到有法必依,使法律发挥最大的作用,从而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环节是弱势群体权益能否得以保障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进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但现实中上述原则能否真正贯彻执行,既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也取决于相关的理念制度是否完备。因此,一方面要求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重视法律知识的积淀,重视法治素养的培养,严格遵循公权法定原则行使管理权;另—方面,应加强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理念建设。从而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保证弱势群体能够进入司法救济环节。司法公正是确保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必定意味着最终可以获得司法上的救济。弱势群体也不例外,若是他们的合法权利缺少最后的救济手段,容易导致该类群体过激行为的发生。因此需尽量降低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首先,应杜绝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冷漠现象,司法机关应重塑司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效果、保护弱者和实质公平理念,调整司法政策。法院应通过放宽起诉条件、强化程序保护、明确诉权地位来加强诉权保护,逐步完善司法体制,应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等方面解决弱势群体告状难的问题,同时,应扩大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的范围,消除弱势群体因经济原因被排除在司法大门之外的现象。建立执行救助制度,用以弥补保险制度的缺位,更好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从而缓解社会矛盾,救助弱势群体,维护司法公正。

4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我市虽建立了法律援助的制度,但这项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使得大多数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救助。因此我们应增加资金投入,建立法律援助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机制,应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及程序应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者队伍,提高公益团体整体业务水平,从而使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可行。

5在法律宣传方面,应运用多种形式教育群众普法和守法用法相结合,使弱势群体敢于和善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弱势群体应增强权利意识,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贫困状态,我市司法检察机关应坚持重视与加强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进而用法律手段驱除弱势。我市应建立立相应的公益诉讼体系,从法律制定上和司法实践中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赋予公益社团公益诉讼权利,减免弱势群体的诉讼费用,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辩护,从而更为有效、合理的确保弱势群体的相关权益。

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主体的一部分,无论是遵照法律平等原则也好,出于人文关怀也罢,我们必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唯有如此,方能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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