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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对策浅析

2009-05-14宋铁海

管理与财富 2009年4期
关键词:安全建筑管理

宋铁海

【摘要】:建筑业属于高危险的行业之一,我国建筑业的安全管理形势比较严峻,阻碍建筑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本文从政府、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四个方面提出了建筑安全管理的对策。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

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的管理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建筑市场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都应承担起各自的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共同促进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政府及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

1建筑安全管理机构体系的总框架

建筑安全管理机构体系建设构想的总体框架,它是在较为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规范作用下,以及在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下,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主要通过安全中介组织等组织,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全中介组织可以接受政府委托,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中介组织就自己的行为向政府负责。建筑承包商积极向业主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同时也接受政府或政府所授权的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项目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应该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认真向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并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2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目前,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监督管理方式,要改变过去那种替代企业安全员进行安金检查的监督管理方式,要从繁重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二是监督管理内容,要改变过去只对工程实物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变为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具体检查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垒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安全经费投入情况,采用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管理和意外伤害保险情况等。

3建立和完善职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由于职业意外伤害保险包含积极的经济激励机制,因此,职业意外伤害保险是当今世界各国改善建筑业安全状况的一种最为有效、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我国建筑业也采用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两种制度并存。但我国的这些制度都不够完善,还需积极探索。目前,我国主要应积极推行以工伤保险为基础,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同时积极探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l业联合自保模式,通过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三种保险模式促进建筑企业以及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的提高。

二建筑企业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安全教育工作要从两方面开展,一是对企业领导决策层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其安全认识。二是对员工作业层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做好建筑施工企业领导层的安全教育工作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一环。据统计,企业领导层安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淡薄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企业领导层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了,才能为执行层起到表率作用,才能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教育培训计划、经费得到支持和落实,执行层也才有动力抓安全生产工作。

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应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建立一个客观、有效的评价系统,每年度对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安全生产状况不好的施工企业强制要求其领导接受相应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企业领导可以少接受或不接受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目的就是提高其安全意识,培训内容应以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的安全思想、如何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等为主。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落实安全监理制度

安全监理的目的是对工程建设中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防护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动态监控管理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督促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

在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方面,有以下一些建议:

1执行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和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对分部分项工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安全技术措施;

4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文明施工、卫生防疫、冬季防寒和夏季防暑等工作;

5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四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意识。规范自身的行为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有检查验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监督工程款项使用的权力,负责对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管理,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就建设单位的安金生产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这就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以实施。首先,建设单位对雇用承包商有很大的自主权,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编制授标书时,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设计,包括其安全目标及保证安垒的措施和方法,在评标时,评委还要重点查看投标单位的安全设计,重视安全设计在施工过程中的作用,使建设单位在选择安垒的承包商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其次,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监督承包商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如积极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会议、到施工现场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安全检查报告等。再者,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地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措施,应当保证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保证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提出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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